引言
本文试图就互联网平台转载作品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结合国家版权局段玉萍副司长于2015年7月23日发表的《传统版权规则仍适用于互联网》的讲话内容,进行梳理分析,供各位参考。
一、事实背景
在我们当下所处的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都希望能够快速传播、获取信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更增加了人们获取信息的便利程度。受限于原创作品所需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为了更加快速向用户传播信息,增加流量,许多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正在大量进行作品的转载,并且绝大部分属于未经授权、免费分享。本文试图就该等现象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结合对国家版权局段玉萍副司长于2015年7月23日发表的《传统版权规则仍适用于互联网》的讲话内容(以下简称“讲话”)的提炼摘要,进行梳理分析,供各位参考。
二、平台转载涉及潜在著作权问题的法律分析
讲话中所述互联网传播版权作品一直存在的三大问题之一“内容提供网站未经许可直接把受保护的版权作品无偿地上传到网络上,包括文字、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即是直指平台未经授权以包括但不限于转载的形式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侵权行为。段副司长同时指出《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前述著作权问题均有明确规制。下文将从该讲话观点出发,对平台未经授权转载作品的行为所涉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分析
(1)一般性原则(授权使用原则)
讲话中提到:“作者在创作出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后,该作品权利是归创作者所有,任何其他人包括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都要经过授权。”“经过国际上一百多位专家多年的研讨,最终确定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即互联网环境下传播作品和传统环境下的规则一致,同样要遵守授权使用原则。”这里再次强调了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时,也要符合传统版权保护的授权使用原则,即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3等的规定,作品作者享有包含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需取得作者授予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支付相应报酬,并保证传播作品时注明作者身份及作品完整,未经专门授权,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改编或汇编。
因此,一般情况下,平台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同时,对于转载作品,不得对其标题及内容进行违反原意的实质性修改。该条原则性规定被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一条4和第三条5进行了明确并强调。
(2)例外情况
a. 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品6的规定,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官方性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公式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因此,平台可以免费转载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官方性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公式,不需经过授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条7对“时事新闻”的范畴做了严格限定,即“时事新闻”必须是单纯事实消息,如果是带有创作性质的新闻报道,则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后文所述之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情况以外,平台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8的规定,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作者为自然人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作者为单位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或者创作后五十年(未发表情况下)。
因此,如果平台转载的是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则可以在标明作者、作品名称,未作实质性修改并保持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免费转载,无需获得许可。
c.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9进一步具体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利的前提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平台转载作品可能会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八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二是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因此,如果平台转载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是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则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豁免,在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利的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d. 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0规定了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即作品刊登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可以不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转载相关作品,只需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即可。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三条11曾将法定许可的范围扩展到互联网领域,即作品在网络上刊登后,除非著作权人事先申明不得转载,其他网站可以进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转载,只要注明出处,并支付了报酬,则不构成侵权。但是取代前述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包含该等法定许可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12提出了互联网领域转载作品可能会涉及的法定许可情形,但严格限制了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在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涉及扶贫、防灾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因此,平台只能在转载涉及扶贫、防灾作品时,适用法定许可的豁免,在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作品名称。
2、法律责任
段副司长还指出,国家版权局从2005年起开展了针对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的 “剑网行动”,通过查处案件、关闭网站、处理违法人员,对重点领域和企业做了严厉规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把云存储和移动互联网作为一项重点整治内容。因此,平台,尤其是移动平台未经授权的转载作品行为有可能被国家版权局查处。平台未经授权进行作品转载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13的规定,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平台转载作品的相关建议及应对措施
1、直接获得授权
为完全避免上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最直接的方式是合法授权,即在转载作品前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正确署名作者、标注作品来源。同时,建议平台在作品下方适当地方公布联系方式,提供友好协商的机会与途径,以便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在需主张权利时与平台联系。
2、间接获得授权
上述直接授权的方式虽然直接,但是由于每次转载作品时,平台均需先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势必无法与互联网的运作模式契合,而且操作过程比较繁琐,需要耗费较大量的人力物力。就此,我们注意到《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七条14和第八条15规定了平台间接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的机制和方式,可以克服上述直接授权的缺点,使平台能够在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快速、高效地转载作品。该间接授权机制的是:第一步,传统报刊单位、平台通过和作者签署协议的方式,获得作者允许第三方进行转载的许可,从而建立自己的可以用于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库,第二步,传统报刊单位与平台、平台与平台之间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进而建立一个完善的授权转载交易机制。当然,对于一些比较大的平台,可以通过资源互换、合作等方式免费获得转载作品的授权,对于一些尚未建立自己作品信息库的小平台,则可能需要向有相关作品资源的传统报刊单位或者平台支付一定的报酬,从而获得相应的转载授权。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于平台转载作品的行为合法与否已经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法律责任,而且向平台提出了解决未经授权转载作品从而侵犯著作权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正如段副司长所言,“现有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已经达到了基本能够规制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保护的状态,问题关键还是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上。通过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调研我们发现,互联网企业有很强烈的对传统法律法规的抵制情绪,仍然认为互联网是特殊行业,不应该遵循传统法律法规。这样的观念在版权领域尤其不对。大家觉得互联网领域不适合传统的版权规则,但既然国际和国家法律都确定了这个规则,就需要大家共同遵守。”
以上分析意见和初步建议仅供参考之用,欢迎沟通交流。
参考资料
1.《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正)》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生效)》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4.《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6.《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8.《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正)》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10.《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已失效)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正)》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1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正》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4.《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七条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15.《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八条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互联网平台转载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邢冬梅 冯超 吴上扬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引言 本文试图就互联网平台转载作品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结合国家版权局段玉萍副司长于2015年7月23日发表的《传统版权规则仍适用于互联网》的讲话内容,进行梳理分析,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