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国务院2022年10月1日以第755号令公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涉及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登记程序和债务承担,特别值得关注。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程序简化新规定
新《条例》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照旧《条例》,其第10条并未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变更,因此,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是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仅在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情形下,才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者。
显然,新《条例》规定的程序更为简化和便利。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程序简化的缘由及意义
新《条例》并未改变个体工商户本质为“自然人的特殊形式”之法律性质,但是,对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便于个体工商户字号沿袭、事业承继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5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以其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长期以来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设有较严格的限制。
然而,《民法典》第54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商号),故而一旦个体工商户注销,其字号也随之灭失。这对于那些“百年老店”可能意味着重大损失。
2022年7月14日,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发布《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第四部分“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中提出“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新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办理。在经营者变更办理中,对申请原有名称提供便利,鼓励个体工商户延续传承、发展品牌。”
这一政策反映出,旧《条例》规定原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后再由新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方式,不利于经营多年的独特且声誉良好的字号(商号)这样的无形资产的传承。一方面,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即使与刚刚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获得核准登记,这一规定表明存在已注销字号被其他个体工商户抢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因注销而灭失的字号,重新申请必然会产生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新《条例》的规定与上海新政策在精神内涵上高度一致,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沿袭、事业承继等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新《条例》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使用了“结清”的用语,这表明,经营者变更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承担。
债务承担常常需要借助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在程序法上,自然人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那么,个体工商户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在民事诉讼中,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字号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这一规定的缘由是,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字号精准地识别诉讼主体。
但是,根据新《条例》,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且在工商登记方面办理的是变更登记,那么,字号即变更为新经营者的无形财产。据此,经营者变更之时,如果未“结清”此前的债务,应由谁承担债务呢?
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起诉原经营者,要求其承担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起诉新的经营者,要求其承担债务,或由新的经营者与原经营者共同承担债务。如此理解,方能契合新《条例》第13条“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的立法精神,也符合《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综上,新《条例》一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了便利和支持,但另一方面,也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避免通过变更经营者的方式逃避债务。
新《条例》亮点解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与债务承担
作者:李晓钰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国务院2022年10月1日以第755号令公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