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某知产法院作出的两份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在网上引起热议,有质疑的声音,也有支持的声音,但好像大家并没有仅因为自己所处的立场而偏向于某一种观点。认真阅读过两份裁定书后,笔者基本赞同江户川碎步君在《怎样看待那些“调戏法官式”的管辖权异议》一文中表达的观点,并且认为应该为敢于旗帜鲜明地主持正义的知产法官点赞。
为什么这么说?
还是先简单看看两份裁定中的主要观点。
在(2016)京73民辖终29号民事裁定中,法院指出: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之后,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是知产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识。但在本案中,有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新元公司,却在两审过程中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举令人费解。同时,上诉人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希望类似行为,在今后的诉讼中不再发生。
在(2016)京73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中,法院指出: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本案为侵权诉讼,被告均为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告为法人的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
这两份裁定由不同的合议庭法官作出,一份作出时间是3月,一份作出时间是6月。但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对实务中大家觉得不太妥当、但又司空见惯的行为发出了声音,表明了态度。目前来看,恰恰又是这两段的内容引发了大家的讨论。
应该说,两份裁定书中如果没有上述两段内容,并不影响裁定的结论以及裁定内容本身的完整性。但是,合议庭法官还是加上了这两段内容,对相关当事人和律师的不正当行为予以指出。
法官为什么要这样做?笔者当然不得而知。但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笔者对法官的做法是持赞同态度的。试想一下,如果对这种在诉讼活动中一本正经睁眼说瞎话的行为都不能予以评价的话,诉讼活动还怎么能有序地进行下去?尤其是在有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下,这对另一方(基本上体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即案件原告)是公平的吗?
稍微说远一点。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大家都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表示不满,说什么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保护力度不够,等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理提起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恰恰是助推维权成本高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一旦法院开始对这种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给以否定性评价的时候,这些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人群又转而对法院的做法提出批评。
其实大家都知道,良性循环的诉讼环境对大家都是有利的,不论你是法官还是当事人,或者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也或者你是原告律师还是被告律师。事实上,对于这种恶意提起管辖异议的行为,很多律师群体也是持否定态度的,而不仅仅是法院或者法官觉得不妥。
当然,有人会说,法官当然可以评价,但是得依法评价,而不能进行道德谴责。当然,一说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各种理论探讨能说几天几夜。笔者只想提一点,那就是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以及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这让笔者想到前两天看到的一句话,说律师最大的敌人不是法官,也不是对方律师,而是自己的客户。通俗地来讲,也就是说,不能为了所谓的“客户利益最大化”而去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
回过头来再说为什么应该为作出两份管辖异议裁定的知产法官点赞。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一直以来的国情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言多必失”等心态还是很盛行的,尤其是作为公务员群体,法官可能也不太愿意在纠纷解决之外去表达更多的观点。所以,在部分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裁判文书说理比较粗糙,说理不多。而且,在不少网络舆情事件中,法院、法官宁愿背各种各样的黑锅,也很少及时站出来说话。而做出涉案两份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法官却恰恰是选择了站出来,对于大家司空见惯、但又确实觉得不妥的现象说“不”,而且是“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仅凭这一点,笔者觉得,就应该为这两起案件中的知产法官点赞!
为敢于旗帜鲜明地主持正义的知产法官点赞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这两天某知产法院作出的两份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在网上引起热议,有质疑的声音,也有支持的声音,但好像大家并没有仅因为自己所处的立场而偏向于某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