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实务问题探析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01、问题缘起 在真实的商业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那么问题来了,所提供虚假信息应当如何对其定性?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01、问题缘起
在真实的商业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那么问题来了,所提供虚假信息应当如何对其定性?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上问题经常交织一起,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关于交易方提供虚假信息通常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但是具体认定中确实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析。
02、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一)合同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欺诈行为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1. 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 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3. 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
4. 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法律对于合同欺诈没有明确的定义,参照以上规定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欺诈可以界定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在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二者主要区别
①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这说明“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备条件。此非法占有目的应是指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时,应当结合案情,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所引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情形:



  1.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

  2.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3. 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4.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 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6. 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7. 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8. 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9. 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上情形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要遵循严格全面具体认定的原则。
    ② 非法获取财物数额的大小。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立法要求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而合同欺诈行为对数额没有要求。
    1. 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其除作为量刑情节之外,还具有定罪意义,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2. 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当然也要结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尚不够“数额较大”,则该行为只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可。如果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已达到“数额较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也只能构成合同欺诈。

  10. 认定非法获取财物数额时应注意区分既遂和未遂。在既遂状态下,应以犯罪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认定其数额,诈骗未遂时,应以诈骗分子行骗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因为该数额最能反映合同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主观上希望占有的数额。关于既遂和未遂数额的认定可参见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该判决对此问题有详细的论述。
    【小结】合同欺诈主要利用对方的错误认识从而获取不平等的利益,合同诈骗罪是以欺骗手段完成非法占有目的,且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
    (四)责任承担

  11. 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
    合同欺诈在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均有规定,民法总则关于欺诈的规定较合同法有部分调整,因此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即受欺诈方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结合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12.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实务中具体的分析角度
    实践中常见的虚假情形有伪造合同、货物引诱、盗用、假冒名义、虚构主体、虚构担保、抵债诈骗等,针对以上情形具体认定属于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罪,应从以下角度分析:
    1. 分析行为人的主体资格
    需判断行为人所提供虚假资料中是否涉及到虚构主体、假冒名义或者掩盖主体的重大瑕疵等情形,如该主体不存在存在、确实属于假冒他人名义、主体资格存在重大瑕疵即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分析行为人的履行能力
    根据行为人的负债情况、现有物资、技术情况综合判断,如行为人虽提供虚假资料但实际上具有履行能力的,此种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正常情况下所提供虚假资料即是为了掩盖其履行能力不足,则需要进一步判定所提供虚假资料显示的履行能力与真实履行能力之间的差距,如差距过大,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分析合同订立后的履约情况
    若行为人合同订立后有履行的意愿,但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只能属于合同欺诈;若行为人合同订立后取得相应款项后即潜逃或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就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明确非法获取财物数额的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数额的认定应当参照以下因素:合同约定标的额、行为人实际所得额、被害人直接损失数额、赃款赃物的实际去向等。
    04、构成合同欺诈罪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构成合同欺诈罪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合同无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系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有犯罪行为都是损害国家利益,按《合同法》第52条应当认定合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损害到国家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否则合同仍应认定有效。
    关于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分别对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因此,认定合同诈骗中的合同效力原则仍应当按照合同法52条的规定进行判定。
    合同诈骗罪中需要明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能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合同为无效呢?由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目的”乃是双方目的,并非单方目的,合同诈骗中自然不存在双方目的相同之可能,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之所以将合同诈骗罪与案涉合同效力区别对待,是因为合同有效对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更大,因此不能因刑事案件而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实践中要注意二者的区分,以便更好地保护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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