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被告一直是原告的股东,并担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被告一直是原告的股东,并担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10月29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14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13年4月18日,被告离开原告公司。该专利事实上是原告为了完成与合作单位的任务,让自己的科研人员研发出的成果。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初步分析
1.本案的专利权应该属于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专利事实上是原告为了完成与合作单位的任务,让自己的科研人员研发出的成果。
因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应该是原告。
2.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中,涉及诉讼时效的条文有: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一书中(592页)认为,《专利法》第六十八仅对侵犯专利权以及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对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时效均没有提及。
笔者认为《专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应当理解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本案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应该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范畴,不适用《专利法》六十八条诉讼时效的规定。
3.其他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权、物权、债权都属于民事权利,是否都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现在学理界普遍认为债权是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制度,物权则不适用。但学理界未就专利权的定性达成一致意见。有的观点认为专利权是“无形的物权”,是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制度的。
4.各地法院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1、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北京锅炉厂诉潘代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系专利权归属纠纷,不属法院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北京锅炉厂要求法院确认85102032号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该厂持有的请求诉讼时效应为二年,从1988年3月3日专利授权日起算……
2、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与李健民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上诉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北京军区总医院指控李健民、李铁防、华筑信擅自将北京军区总医院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此种情形属由持续性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在涉案专利权利有效期内,本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江苏鸿联钢杆有限公司与张颖影、李金福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本案是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类似于物权纠纷,对于所有权权属的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鸿联公司以自己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二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总结
笔者认为,专利权的性质虽然在类似于物权,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变相地推定“专利权等同于物权”。专利权属纠纷也不同于侵犯专利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申请还未授权,谈不上侵犯专利权,因此不适用于关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专利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们有必要加大专利的保护力度,可以通过立法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视为“无形的物权”,切实保护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推动科技的可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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