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人员私卖小区车位,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文章摘要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 ”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物管人员私卖小区车位,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 ”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物管人员私卖小区车位,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小区物业管家声称可以低价出售车位,业主吴某信以为真,由此陷入“低价购车位”的骗局。蒙受损失的吴某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不当,存在过错,遂一纸诉状将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口头达成的车位买卖合同,并由物业服务公司退还车位款。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吴某购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香樟路的房屋一套。购房后,吴某也想给自己的爱车购置一个可以遮风避雨的“家”。于是,他向置业顾问咨询该小区车位配比及车位价格等情况,了解到车位价格约7万元。吴某有些犹豫,购买车位事宜就此搁置。
2022年4月,小区物业管家杨某通过微信联系吴某,称自己有两个名额,可以内部员工价5万元购买车位,她愿意转让一个名额给吴某。一直有意购买车位的吴某觉得比较划算,当即表示同意。随后陆续向杨某转账2万元作为定金。
“现在买2个车位只需6万元,我还有一张面值1万元的优惠券可以给你。”2022年8月,杨某又联系吴某,告知其现在购买车位的价格更“优惠”。“相当于5万元就能买2个车位。”吴某一合计,心动不已,爽快地答应了,并再次向杨某转款2万元作为定金。
2022年9月,杨某以签订购买车位合同为由,催促吴某支付尾款1万元。吴某支付尾款后,杨某向其出具加盖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5万元2个车位不要给任何人说。”吴某选定好车位后,杨某叮嘱道。
同月,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原来,杨某利用自己是小区物业管家的身份,以员工内部价、物业优惠活动、业主急需卖车位等为幌子,骗取吴某在内的小区业主车位款、房款、物业费等钱款共计80余万元,用于自己挥霍。
吴某认为自己基于对杨某物业管家身份的信任,有理由相信杨某销售车位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尽到对员工行为的管理、约束义务以及对公章的妥善保管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口头达成的车位买卖合同,并由物业服务公司退还车位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家,其职务范围不包括代理销售小区车位,故其私自收取购买车位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而原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购买车位时未核实杨某是否有权代理销售车位,且在明知杨某出售的车位远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向杨某个人转账购买车位,其自身行为存在过失。故杨某私自出售车位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吴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建立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因未建立车位买卖合同关系,且生效刑事判决书已认定杨某退赔吴某经济损失5万元,故吴某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购买车位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现实中,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工作便利,虚构假象,借机行骗,导致被害人蒙受损失,值得警惕。如本案中的杨某,利用自己物业管家的身份,取得业主的信任,进而行骗。
为此,法官提醒,员工个人行为即使已构成诈骗罪获刑,也不当然免除公司责任,关键还是在于员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物业服务公司等机构,应注重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同时,作为消费者,在购置房产、车位等时,要保持理性审慎态度,仔细甄别,并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购买手续,不要盲目相信对方的身份、职务,切莫为了贪图便宜,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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