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遗产”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该栏目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周推出一期,以主持人介绍+文字纪实的形式,带领公众走进真实的庭审现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自2018年1月26日起,该栏目还在《上海法治报》刊登,敬请关注!

2016年1月,吴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吴先生将位于上海某处的房产出售给王先生,约定房屋总价390万及房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双方定于2016年4月交接系争房屋。当日,王先生支付了吴先生30万元的房款。
2016年2月,吴先生突然去世,吴先生三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王先生向三名继承人主张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遭到拒绝。
2016年3月,因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吴先生三名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三名继承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2016年10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王先生、三名继承人到庭参加诉讼。
三名继承人:我们作为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现因吴先生去世,我们有权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解除合同。
王先生: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应因吴先生的去世而终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
1.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因卖方的突然去世而自然终止?
2.卖方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三名继承人:我方已于2016年4月向房屋买受人发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通知,故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基于吴先生的死亡而终止。
王先生:三名继承人属于擅自解除合同,法律并未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下合同自然终止。
三名继承人:继承法中的“债务”是指金钱债务,而不是指合同项下的义务,作为继承人可以不予履行。
王先生:三名继承人既然继承了吴先生的遗产,也应该继续履行其生前的债务。该债务并非专指金钱债务,也包括了合同项下的义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人身依附性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且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关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终止的约定,故吴先生过世并不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自然终止。三名继承人作为吴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三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吴先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条规定中的“债务”并非专指金钱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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