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还婚姻一份自由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的新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的新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法条定位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案情
王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于2005年5月2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同年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张某与王某无再联系。自一审判决之日起一年后,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已满一年,无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未得以修复,婚姻关系并未改善。现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持续提起诉讼表明王某要求解除婚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张某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应依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
小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冲动性离婚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与影响。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协商良好、分歧不大,这种情况下让双方都冷静一下,理性面对,对挽救夫妻感情是比较有价值的。
当然如果婚姻遇到家暴、重婚、赌博、吸毒等问题,完全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诉讼中并不存在冷静期,所以婚姻出现恶性事件等问题与离婚冷静期并不冲突,冷静期不会成为过错方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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