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离婚财产分割(一)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离婚是一段婚姻走向终结的最后归属,但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离婚后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以及夫妻假意离婚逃避债务的极端案例,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离婚是一段婚姻走向终结的最后归属,但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离婚后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以及夫妻假意离婚逃避债务的极端案例,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坚持了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确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根据法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王某(女)与刘某(男)自由恋爱,于2014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11月生育一男孩刘某某。婚后由于生活习惯、性格等因素经常发生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9年1月,王某带着儿子刘某某回到其母亲家居住,与刘某分居至今。2019年7月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某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在诉讼中,刘某提供了一张由其个人于2018年所签欠条,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该笔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作为核心家庭的主角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包括举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债权人以及夫妻双方的切身权益。本案中,刘某提供了一张其个人签字的欠条,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王某对该欠条不予认可,且该金额比较大,而刘某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好的协调了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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