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签订的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不少人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产生质疑。有的认为一旦签订调解协议书就不能反悔,有的觉得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后不一定按照协议执行,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不少人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产生质疑。有的认为一旦签订调解协议书就不能反悔,有的觉得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后不一定按照协议执行,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件简介
近日,陇南中院审监赔偿团队的牟虎生法官承办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月5日21时许,马某驾驶一辆重型牵引货车,超越前方沈某驾驶的左转弯的小型客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西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中马某负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2022年1月6日经交警队主持调解,沈某与马某达成协议,由马某赔偿沈某车辆维修费13500元。同日马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沈某支付了3500元,并出具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后因马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沈某遂诉至西和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由马某一次性支付沈某车辆维修费10000元。马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应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调解协议书不能作为该案判决的依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因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外地,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承办人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建立微信群询问核实了案件情况。起初,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该调解协议,立案部门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立案,本案应按侵权责任纠纷审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此协议行事,故本案应按合同纠纷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民法理论,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民法上的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意。民事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也可以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只要是各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且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就可以认定该合同成立。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双方之间的侵权之债即转为合同之债,一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该调解协议。赔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化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调整。遂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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