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欠款是否有偿还义务?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近年来,民众投资热情高涨。有些公司在成长期需要注资时,会承诺较高利息与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此过程中,有些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图通过法律漏洞钻空子,拒付本息。

近年来,民众投资热情高涨。有些公司在成长期需要注资时,会承诺较高利息与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此过程中,有些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图通过法律漏洞钻空子,拒付本息。我们今天要讲的仲裁案例中的李女士就在借贷给某公司钱款后,遇到了欠款公司关门闭店的情况,通过这个案例,希望给有投资意向的您一点提醒和建议。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日,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分五次向李女士借款,共计50万元,并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均加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落款法人章处加盖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个人印章。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月利率均为2%,并约定于2017年1月1日前还款,逾期不还按月利率的2%继续计算利息。该公司系王某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借款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拒不付款,且已关门闭店,不再营业,但是却并未清算注销。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于是到哈仲提请了仲裁,请求“1.确认《借款合同》有效;2.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的2%计算;3.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仲裁费由王某和该公司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据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等义务、某公司应依法偿还本息,且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及王某未到庭参加庭审。
仲裁结果
1.确认《借款合同》有效;2.该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仲裁费由王某和该公司共同承担。
专家意见
仲裁庭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李女士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该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该公司未按照承诺偿付李女士借款本金,李女士请求该公司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王某未出庭,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与王某个人财产相独立,故该公司所欠李女士债务,王某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哈仲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市民,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慎之又慎,在签订借款合同前要认真调查公司的信用及股东信用。另外,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便公平、高效得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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