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是法律援助中的一类焦点难点问题,一般几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诉讼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成本高、周期相对较长,这额外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本文将探讨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通过诉前调解降低维权成本。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8日,刘某(女)之父被王某驾驶的陕AT××小车撞伤,经抢救无效身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之父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就损害赔偿问题约见肇事车辆承包人进行协商解决,承包人直接以肇事车辆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足以赔偿所有损失,不同意协商,建议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刘某系死者的独生子女,肢体二级伤残,其母又年迈多病, 2017年9月4日,其向陕西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提起身体权、健康权之诉。援助律师介入后,考虑到刘某的实际生活困难以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特殊条件,未直接启动诉讼程序。最终经过五个回合的协商、沟通,四方达成调解协议,为刘某争取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赔偿金共计360000元整。
1再三权衡
2017年9月4日,援助律师接受陕西省妇联指派为刘某及其母亲进行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第一时间约见刘某,就其父交通事故死亡案了解相关案情。经查,肇事车辆陕AT××小车系承包经营,实际所有人为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为刘乙,肇事司机为王某。
考虑到被扶养人刘某、周某生活费双方争议可能比较大:1、刘某虽系死者的独生女,肢体二级伤残,但其早已成家,死者对其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2、周某虽系死者的配偶,年事已高,但系退休干部,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不属于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情形;3、诉讼需缴纳高额的费用,周期相对较漫长。援助律师经过再三权衡,直接启动诉讼程序并非本案最佳维权途径!最终决定,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尽可能优先考虑调解解决。
2五次谈判
一、2017年9月8日,援助律师同承包人刘乙进行第一次调解谈判。此次谈判中,一方面,刘某明示自己不承担此次事故任何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应为司机王某。另一方面,刘某提出该案赔偿主体涉及到四方当事人,且关系复杂,协商调解的机率机乎没有,建议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次调解无任何进展。
二、2017年10月10日,援助律师约见承包人刘乙前往发包人出租车公司进行第二次调解谈判。但是,援助律师刚到发包人出租车公司楼下,就被承包人刘乙直接拦住。刘乙当场表示同意赔偿,但具体数额要和司机王某商量后,才能给予答复。随后,援助律师将提前准备好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明细共计718349元交予刘乙,等待协商结果。此次调解看到了一线希望。
三、2017年10月13日,援助律师约见承包人刘乙、发包人出租车公司、司机王某以及保险公司到交警队调解室进行第三次调解谈判。经过为时三个小时的谈判,保险公司承诺可赔付241966.28元(具体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承包人刘乙与司机王某共同承担精神抚慰金、停尸费等75000元,两项合计约315000元。但主张的被扶养人刘某、周某生活费38万余元因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不予赔偿,可向公司领导请示后予以答复。此次调解有了实质性进展。
四、2017年10月24日,援助律师约见承包人刘乙、发包人出租车公司、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进行第四次调解谈判。保险公司这次明确表示刘某、周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赔付。承包人刘乙与司机王某更是否定第三次调解时75000元的赔偿承诺,仅愿承担50000元,四方赔偿仅29万余元。如不同意此赔偿数额,建议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次调解进入了死局。
为了争取到谈判的最后一线希望,援助律师随后直接找到出租车公司张经理并与其多次进行沟通、交涉,从法律和被援助人实际困难角度进行沟通,希望张经理从中积极协调、协商处理此次事故。调解出现了转机。
五、2017年11月2日,援助律师约见承包人刘乙、发包人出租车公司、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进行第五次调解谈判。经过前期四次的协调工作,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付290000元,刘乙与王某赔付70000元,共计360000元。该日适逢交警队新址搬迁,为防止再出现变故,援助律师立即与调解委员会主任取得联系,向其阐明此次调解的艰辛以及受援人生活的诸多不便,恳请其当日安排作出调解协议。援助律师的工作态度打动了调解委员会主任,当日下午亲自前往搬迁了一半的办公室协助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3成功调解
2017年11月2日,西安某交警队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调解协议,承包人刘乙、发包人出租车公司、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四方共同一次性赔偿受援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6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先行支付7万元,剩余29万元两周内予以付清。
该案以调解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了受援人的损害赔偿诉求,并且取得了比受援人心理预期高出数万元的赔偿数额。
案例点评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是法律援助中的一类焦点问题,一般几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诉讼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成本高、周期相对较长,这额外加重了受援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援助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其受援对象为妇女儿童和其它弱势群体,这部分群众本来经济条件就比较差,并且往往因为损害事件而丧失或减少家庭经济来源,给其生活雪上加霜,其参与维权的成本占其生活成本的比重远远大于一般群众。因此,援助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考虑如何降低受援人的投入成本,这也是受援群众心里急切所思。
降低受援人的投入成本、最大限度获得赔付额、案件周期还要短,满足条件的优先选择就是“调解”。然而,调解是建立在涉案双方具有一定协商意愿的基础上,如双方无此意愿,则只能通过最后的维权途径——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对于援助案件中的可调可诉案件,如何扭转赔偿方的意愿,使其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处理,就成为了该类案件代理的一大难点。
首先,援助律师需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锲而不舍地与赔偿方进行沟通,力求把受援人的实际困难客观、如实地反馈给对方,以获取其情感上的同情。
其次,在案件上要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尤其是对疑难问题要表现出敏锐的专业判断。本案争议比较大的被扶养人刘某、周某生活费问题,通过诉讼程序,不一定能得到主张。此种情况,援助律师需寻求可能存在的特殊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案例等,摆事实、讲法理,加强对方的调解意愿。
再者,对于一些调解愿意不强烈的赔偿方,也可考虑通过联系其上级管理者、其他社会组织等,适时对赔偿方进行施压,扭转其调解意愿。
三个月,这场交通事故诉前调解都经历了什么?
作者:魏方方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是法律援助中的一类焦点难点问题,一般几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诉讼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成本高、周期相对较长,这额外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