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强身健体,职工这样安置(上)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当下,国企改革的难点和核心是职工安置问题,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关系着改革的成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当下,国企改革的难点和核心是职工安置问题,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关系着改革的成败。
海普睿诚律师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针对国有企业以及部分集体企业员工安置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本文旨在就职工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核算、社会保险转续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提供解决途径及对策。
一、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归类和梳理
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故,国有企业最主要的用工方式是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但是现实中,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非常复杂,在岗、离岗、混岗多种情况并存。其中离岗人员,有外出自谋职业的、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被企业开除、除名的等,职工分散在各地,相当一部分职工已失去联系。更有甚者因企业长期停业,疏于管理,存在部分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招工材料不全的情况,国企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不当易引起职工不满,引发矛盾纠纷。
国有企业现有的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包括全民工、劳动合同工、调派至关联企业工作的合同工等,在合同工中又存在因历史原因所产生的“临时工”、混岗、转岗等情况,因此在员工安置问题上,最首先需确定的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定性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安置,此外,在确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还需将企业所有劳动人员按照是否在岗,是否有特殊因素进行分类:

在岗人员

不在岗人员

特殊人员

◆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

◆ 接近内部退养条件人员

◆ 其他年龄段人员

◆ 在主办国企混岗工作十年及以上人员

◆ 在集体企业工作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

◆ 内退人员

◆ 其他不在岗人员(包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休长假、长期学习人员和“两不找”等人员)

◆ “三期”女职工

◆ 医疗期职工

◆ 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

◆ 残疾人员

◆ 土地工


根据企业同劳动者所签订的合同性质、工资支付方式、日常管理模式等因素判断企业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予以妥善安置。
二、劳动用工不同类型的处理方式
(一)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核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明确处理原劳动关系,签订新劳动合同
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由国企安置或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内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可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对接近内退条件且再就业有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理顺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
1、通知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和两不找等人员回单位协商:
1) 逾期不归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发送或报纸公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 期内返回的,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时间不作为计发补偿金年限;
3) 个别适用人员可协商一致后参与改制,重新竞争上岗。
2、 内退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1)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如果具备劳动能力,解除原内退协议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根据内部退养政策提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会统筹。
(三)妥善处理特殊人员劳动关系
1、医疗期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对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视其劳动能力恢复情况继续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对能够从事企业安排工作的,可纳入调整劳动关系范围,按在岗职工参加改革。
2、“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改革需要与全部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上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改制企业可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改制后企业须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 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关系
1) 企业关闭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企业继续管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如企业及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可不提留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相应岗位继续工作;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残疾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企业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但企业改制时,应落实国家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尽可能体现对残疾职工的社会关爱。
5、土地工劳动关系处理
在处理土地工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慎重考虑:
1) 征用土地时与土地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能因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及可能的违约成本;
2) 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是否会给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以及维稳成本与用工成本的比较;
3) 企业用工岗位的需要与土地工本身的条件。
三、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一)混岗职工工龄计算
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职工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劳动者在国企、“三产”或多种经营公司之间被调换工作的混岗职工,因此普遍存在工龄是否连续继续的问题。
1、解决途径
劳动者从原单位被安排至新单位工作,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2、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身份工作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1、解决途径
对于企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2、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2)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节选)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三)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2002.01.28)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本篇主要围绕职工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年限计算等方面问题进行分析,下篇中笔者将就经济补偿金核算、社会保险转续等问题继续与大家进行探讨,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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