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复工问题汇总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务院在2020年1月26日对外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务院在2020年1月26日对外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同时,各地为进一步地加强疫情防控,对企事业单位复工时间进行限制,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也陆续作出了多项通知规定。
现在相关规定逐步完善,本文就根据现有规定以表格形式对在京企业复工问题进行梳理,为在京企业和工作人员复工提供参考的依据,更加有效的进行疫情防控和员工管理:

在京企业复工安排一览表

序号

时间

适用人员和措施

热点问题

1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

(3天)

针对全体员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1)对于休假员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

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

(7天)

对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应当安排员工2月9日24点前正常到单位上班

(1)该段时间安排上班的,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2)如安排加班的,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为工作日,应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月8日和9日为休息日,可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同上

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1)2月3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争议;

(2)2月8日和9日是休息日,在家上班的应支付2倍工资。

4

同上

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情况支付工资,但仍不能随意拖欠或扣发员工工资;

(2)对于员工不能提供劳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工作及支付工资,但在企业自行决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月 、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休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正常工资。

5

到京后14日内

对于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求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1)在京企业应当配合国家及地方规定,要求该类员工应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

(2)能够提供正常劳动的,此期间企业可灵活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参考第1、3、4项内容,按照不同情形、时间安排员工工作及支付工资;

(3)确实因隔离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提供正常劳动的,可按照第7项内容,视同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

6

同上

对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1)体温正常的人员,到京14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2)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3)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参考第1、3、4、7项内容,应按照不同情形、时间安排员工工作及支付工资。

7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该内容来源于北京市人社局2020年1月31日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但与其1月23日成文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部分内容发生了变化,扩大了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的员工范围,我们认为变化部分应以1月31日号文件内容为准,如为保障患病员工权利,不再强调“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而是修改为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其工资;

(2)该条核心系针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员工如何发放工资问题的规定,确有规定情形的,在京企业应当严格遵守;

(3)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

/

在京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1)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灵活安排员工在所在地进行办公;

(2)属于第7项情形的人员,企业应视为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

(3)符合其他情形的,应按照具体情形安排复工及支付工资事宜事宜。

9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工安排

(1)企业可参考前述内容,分情形安排员工复工并支付工资;

(2)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3)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0

/

对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员工问题

(1)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2)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3)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4)对于看护未成年子女需求的员工,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相应证明。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北京作为首都为防控疫情采取了各项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流动,也加强了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在京企业在兼顾自身生产经营的同时,更应主动承担起抗击疫情的责任,积极响应和施行有利于疫情防控的员工管理措施,既可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也为防控疫情提供了有力地支撑。
附:国家及北京市重要规定(如无法点开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1月26日),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2020年1月24日),文件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27_357746.html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文件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ywdt/yaowen/t1614531.htm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文件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01/t20200123_1621260.html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文件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28_1621466.html
6、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工作方案(试行)》(2020年1月29日),文件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30_1621608.html
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文件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31_1622074.html
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文件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31_1622070.html
9、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教委发文《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2020年1月31日),文件链接:
http://kfqgw.beijing.gov.cn/zwgk/xwzx/yzxw/202002/t20200202_1622601.html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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