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述
在国际足坛, 过去的几十年可谓是俱乐部的时代, 高频率、高投入的俱乐部联赛和杯赛长期占据着公众的视野。但是, 对于球迷而言, 他们最希望看到的, 可能仍然是本国国家队在重大国际比赛中的优异表现, 尤其是世界杯、亚洲杯或欧洲杯这样的高规格赛事。
在过去的20世纪, 球员只需拥有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即可为该国家代表队效力。[1]然而, 从2004年开始, 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则变得更加复杂——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在其《国际足联章程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纳入了新的要求(见《规则》第三节——“资格规则”), 目的是加固球员与其希望效力的国家之间的纽带, 减少毫无家国根基的“雇佣兵现象”的发生。[2]
2019年, 在各会员国足球协会的要求之下, 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足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修订“资格规则”部分条款, 进一步明确现有条款内容同时增订新规, 并为球员的协会变更增设例外情形。该工作组的提案(Proposal for Amendments to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es)于2020年2月提交至国际足联理事会, 由后者转呈国际足联大会进行审议(“修正案”)。最终, 在2020年9月18日举行的第70届国际足联大会上, 全场以193票同意, 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本次修正案。考虑到全球越来越多国家投入球员归化工作的趋势, 本次对规则的顺利修订, 将消除长期以来一些球员参赛资格问题上的盲区, 从而对全世界的足球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本文中, 我们将基于本次修正案的内容, 针对新版的资格规则条款展开针对性解析, 全景式地分析新版《规则》对球员国籍归化工作带来的变化, 以期协助国内足球俱乐部和体育法律同仁更好地开展球员国籍转换归化方面的评估与实践工作。
2. 归化资格新规解析
A. 第5条——原则[3]
对于球员的参赛资格, 其首要原则见于《规则》第5.1条, 即, 如果一名球员获得该国永久国籍, 且该国籍不随他的未来居住地变化而改变(此种情形在部分阿拉伯地区国家较为常见), 那么他将具备代表该国协会队伍参赛的资格;

在这一基础上, 本次修正案通过新设的第5.2条规定对“持有国籍”做出了说明: 如果球员通过相关的国家法律, (a)无需经任何行政程序自动获得了国籍(例如, 自出生时起), 或者(b)通过入籍程序获得了国籍, 则认可该球员已完成了国籍的取得。本质上, 这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有参赛资格的球员与他们希望代表的国家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而作为限制球员协会变更的负面规制, 《规则》第5.3条则早有规定, 如果球员代表某个协会参加过正式比赛(不论其类别如何, 包括青年类别的比赛), 则可能无法为其他协会效力。对于这一限制, 《规则》同时在第9条中设有部分例外,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国球员归化工作的走向, 也是决定《规则》作用的重要变量。又由于在旧版规则中, 对球员“连续居住”[4]的定义不明, 导致了当前一些案例中在适用后续《规则》第6至9条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尤其是当球员由于不同原因暂时离境时, 旧版规则下缺乏明确的规定用于界定居留时长是否会被中断。因此, 本次修正案还新设第5.4条, 旨在澄清旧版规则, 其中对于“居留”(live)做了定义:
i. 如果一名球员在一协会所在国境内居留达到相应条款所规定的时长, 将被视为“居住在该协会所在的国境内”(见下文第6至9条);
ii. 这段时间不会因以下原因而中断: “(i)因个人原因而短暂离境, (ii)足球休赛期间出境度假, (iii)受伤或患病后出境治疗或康复, 或(iv)因足球工作而出行”; [5]
iii. 以下情况下, 这一时长将被中断: (i)球员被转至隶属于另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即跨国租借或永久转会), 或(ii)球员由于非前述原因而离境。

B. 第6条——基于国籍获得代表一个以上协会的权利
本条规定下, 如果球员拥有特定国家的国籍, 可能有资格在多个协会之间作出选择。例如, 持有英国国籍的球员, 可选择代表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或北爱尔兰足协参加国际比赛。这部分规则在本次修正案中并未出现实质性改动。
对于这类球员, 除了需要拥有相关国籍并符合上述第5条要求之外, 还必须另外符合《规则》第6.1条规定下的条件之一, 才能代表其中的一个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a) 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b) 其生父母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c) 其祖父母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d) 在相关协会的国家或地区居住五年以上。[6]
考虑到同一国籍下不同协会之间相对紧密的关系, 《规则》第6.2条赋予了有关协会之间就d项连续居住要求以协议方式自行调整的权利。可以完全不设对球员居住时长的要求, 也可以视情况延长时间限制。
C. 第7条——获得新国籍
《规则》第7条下罗列了球员根据第5条一般原则取得新国籍后, 为新国籍国足球协会代表队效力的条件。除d项要求之外, 该条内容与第6条基本相同。而在本次修正案中, 则对d项的居住时长要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

“d) 球员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的时长要求如下:
i. 对于10周岁之前开始居住在该国内的球员: 至少需居住三年;
ii. 对于在10到18周岁之间开始居住在该国内的球员: 至少需居住五年;
iii. 对于从18周岁开始在该国内居住的球员: 至少需居住五年。”
基于上述修订, 本次修正案通过第7条与上述第5条的结合, 从“达成条件”与“中断条件”两方面形成规制, 用更为明晰的“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概念取代了原先较为模糊的“持续居住”(lived continuously)概念。
同时, 通过对第7条的修订, 国际足联也得以对不同年龄的球员形成了区分, 使年轻球员更容易移居去另一个国家、获得该国国籍, 并为新的协会效力。而通过修订案中新增的第7.2条, 又进一步从青少年保护角度, 对计划在10至18周岁之间通过居住获得新国籍和代表资格的球员增设要求, 必须: (a)证明他们移居该国是出于其他原因而不是出于代表该国协会参赛的目的; (b)得到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PSC”)的资格批准。这部分的修订有效呼应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19条中早已设立的青少年球员保护规则, 完善了规则之间的联动, 目的是避免落后地区的青少年球员因参与一国青训引进计划或接受职业俱乐部训练而过早离开家乡, 直至生涯发展受阻后在异乡失去生活保障的情形。
D. 第8条——无国籍人
本次修正案中首次引入了适用于无国籍人的条款, 具体指向: (a)没有国籍的球员; 和(b)根据其居住国的法律, 将永远不会被授予该国国籍的球员。

在此类情况下, 出于对球员个人参赛权的保护,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仍可以宣布此类球员有资格参加相关协会的代表队。前提是: (a)他们在该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了至少五年, 并且(b)可以证明移居该国的目的并非为其代表队效力。这项修订在此凸显了本次国际足联工作组与时俱进的全球化视野——本条新规的保护下, 将使得更多人参加国际赛事的梦想得到实现, 尤其是在法律上无法获得国籍的难民人群, 在新规之下, 他们终将有机会为长期居住的国家代表队效力。
E. 第9条——协会变更
本次修正案的第9条(旧版《规则》第8条)着重对球员的协会变更做出了更新的规定, 并明确了允许此类变更的情况。对计划针对优秀球员开展国际转换和归化的国家而言, 这一部分规则才是最受关注的重中之重。

从结构上看, 本条是第5.3条所载规则的例外情形——部分情况下, 即使球员已代表其当前所在协会的代表队参加过官方国际比赛, 其仍可以变更协会转而代表其它国家出场。这也是当前大多数人理解中的“球员归化”——即针对已经在大量比赛中证明自己实力的球员开展归化工作, 改变球员国籍, 最终使其能够代表新的国籍国足球协会参加国际比赛。修正案几乎对当前版本的《规则》第8条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扩充了球员可以变更协会的场景。这一调整也体现出国际足联放宽对部分球员变更协会所设限制的立场——这些球员往往仅在青年赛事中代表国家队出场, 亦或是十分有限地代表成年队参加过“A级赛事” 。[7]
结合过往案例, 穆尼尔•埃尔•哈达迪(Munir El Haddadi)一案也许是触发本次新规的诱因之一。在该案中, 这位有着摩洛哥籍父母、在西班牙出生的球员, 仅仅因为在2016年欧洲杯[8]的资格赛中为西班牙出场参加了13分钟的比赛, 就被认定不符合旧版规则, 导致其代表摩洛哥足协出赛的申请遭到国际足联驳回。
旧版《规则》第8.1条中, 基于《规则》第5条至第7条取得新国籍的球员只能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变更协会一次:
“(a)他从未代表当前的协会参加过国际A级正式比赛(全部或部分), 并且在他为目前所在的协会首次参加国际正式比赛时(全部或部分), 已经拥有希望代表的足球协会所属国家的国籍。”
因此, 正如适用旧版规则的穆尼尔案例, 如果球员已经代表一国足球协会的成年队参加过国际正式比赛, 例如世界杯或欧洲杯(包括资格赛阶段), 则无法申请变更协会。正因如此, 本次修正案特别引入了新的例外情形, 目的是为那些原本受到限制的球员开放变更协会的机会, 而不至于因在原协会代表队中的短暂亮相而彻底失去未来参加国际大赛的权利。本次修正案的第9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尽管变更的机会仍限于一次, 但新规对于适用范围的显著扩充, 对有此计划的球员和各国足球协会而言早已是振奋人心的改变[9]:
场景1
i.某球员曾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了某一级别的正式比赛(不包括“国际A级赛事”); 并且
ii.该球员代表其之前所属协会下的任一级别队伍参加正式比赛时, 已经取得了希望代表的足球协会所属国家的国籍。
示例: 球员A, 自出生起拥有意大利/阿根廷双重国籍, 在欧洲足球锦标赛21岁以下组预选赛中代表意大利U21国家队出场。他将仍有资格在未来选择代表阿根廷国家队出场。
场景2
i.某球员曾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了某一级别的正式比赛(不包括“国际A级赛事”);
ii.该球员首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任一级别正式比赛时, 尚不具备其希望代表的足球协会所属的国籍;
iii.该球员最后一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正式比赛时, 尚未达到21周岁; 并且
iv.该球员符合前述第6条、第7条规则下的要求。
示例: 意大利籍球员A, 19岁时在欧洲足球锦标赛20岁以下组预选赛中代表意大利U20国家队出场。球员此后取得中国国籍的(例如: 通过证明自己亲身父母或祖父母出生于中国的), 由此也将具备代表中国国家队出赛的资格。
场景3
i.某球员曾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在一场“国际A级正式赛事”中出场;
ii.该球员首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正式比赛时, 已具备其希望代表的足球协会所属的国籍;
iii.该球员最后一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正式比赛时, 尚未达到21周岁;
iv.该球员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在“国际A级赛事”中出场尚未超过3次(包括友谊赛和正式比赛);
v.距离该球员最后一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在“国际A级赛事” (包括友谊赛和正式比赛)中出场已超过至少3年;
vi.该球员从未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国际A级赛事”中的国际足联世界杯或各洲际大赛的决赛圈赛事。
示例: 球员A, 自出生起拥有意大利/阿根廷双重国籍, 在国际足联世界杯预选赛中代表意大利国家队出场, 后代表意大利成年队参加了两场友谊赛。自其代表意大利成年队最后一次出场3年后, 该球员将具备代表阿根廷成年队出场的资格。[10]
场景4
i.某球员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首次参加某一级别的正式比赛后, 其希望代表的国家足球协会取得了国际足联会员资格;
ii.该球员在其希望代表的国家足球协会取得国际足联会员资格之后, 再未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任一级别的正式比赛;
iii.该球员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首次参加任一级别的正式比赛时:
-已经取得其希望代表的协会国家的国籍; 或
-在该国国家地位得到联合国多数成员承认后短时间内取得该国国籍; 并且
iv.该球员符合前述第6条、第7条规则下的要求。
在科索沃足球协会于2016年成为国际足联成员之后, 本场景就曾多次出现并得到广泛适用。
场景5
i.某球员曾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在一场“国际A级正式赛事”中出场;
ii.该球员由于政府决策原因, 在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志的情况下永久失去所属协会国家的国籍; 并且
iii.该球员已经取得了其拟加入的足球协会所属国家的国籍。
此外, 根据本次新规的第9.3条(旧版规定的第8.1条b款)规定, 球员在变更代表协会后, 即不得在其代表原协会参加过的任何赛事中出场。
最后, 国际足联在规则中还设立了另一例外, 根据该例外, 球员如果: (a) 在变更协会后, (b) 尚未代表新协会参加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赛事, 那么如果该球员仍然持有原所属协会国家的国籍, 则仍可以向原协会要求回归, 重新代表原协会出场。[11]

3. 结论
随着本次修正案在第70届国际足联大会上得到正式批准, 各国国家队球员的参赛资格标准正迎来巨大的变化。在过去十年间的参赛资格争议案件中, 因为《资格规则》措辞模糊曾经引起了诸多争论, 而本次修正案正力图消除由此导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 本次修正案也以积极的姿态, 响应了业内对规则更新的迫切呼声, 通过及时的调整, 体现出国际足联进入21世纪后主动适应全球化进程的宽广视野和人文关怀。
【注释】
[1] “代表队”是指某一国家足球协会下属的各级队伍, 例如, 中国足球协会U-17、U-19、U-20, 成年队等。
[2] 对资格规则的第一项重要修订出现在2004年, 旨在规范某些国家归化与本国毫无关联的外国球员的普遍做法。
[3] 所有资格或变更协会的请求均由《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程序规则》和《争议解决法庭》(“程序规则”)进行管辖。
[4] 旧版《资格规则》第6条和第7条d项分别仅对球员有权代表多个协会比赛和改换国籍情形下, 在新协会所在地居住时间做出了规定, 但未列明具体细则。
[5] 此类情形常见于出国比赛、海外拉练、境外集训等。但是, 根据第5.5条的规定, 除非有特殊情况, 否则球员必须在12个月内至少有183天出现在协会所在的国境内, 以符合该要求。
[6] 该修正案已对旧版《规则》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将对球员在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的最短时间要求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7] 足球协会的“A”队是指该协会的成年代表队。
[8] 这是该球员唯一一次为西班牙国家队参加的正式比赛, 此后他再未获得征召。
[9] 协会的变更适用于任何赛制的足球赛事, 包括11人制足球、五人制足球等。
[10] 但是, 根据本次新规的第9.3条, 由于该球员此前已经代表意大利参加过世界杯预选赛, 因此将不再被允许代表阿根廷成年队参加世界杯。
[11] 根据本次新规第9条, 任何球员, 如果在上述场景中要求变更其所属协会, 均应通过相关协会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出申请。只有在申请得到批准后才有资格代表变更后的协会参赛。
在国际足坛, 过去的几十年可谓是俱乐部的时代, 高频率、高投入的俱乐部联赛和杯赛长期占据着公众的视野。但是, 对于球迷而言, 他们最希望看到的, 可能仍然是本国国家队在重大国际比赛中的优异表现, 尤其是世界杯、亚洲杯或欧洲杯这样的高规格赛事。
在过去的20世纪, 球员只需拥有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即可为该国家代表队效力。[1]然而, 从2004年开始, 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则变得更加复杂——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在其《国际足联章程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纳入了新的要求(见《规则》第三节——“资格规则”), 目的是加固球员与其希望效力的国家之间的纽带, 减少毫无家国根基的“雇佣兵现象”的发生。[2]
2019年, 在各会员国足球协会的要求之下, 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足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修订“资格规则”部分条款, 进一步明确现有条款内容同时增订新规, 并为球员的协会变更增设例外情形。该工作组的提案(Proposal for Amendments to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es)于2020年2月提交至国际足联理事会, 由后者转呈国际足联大会进行审议(“修正案”)。最终, 在2020年9月18日举行的第70届国际足联大会上, 全场以193票同意, 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本次修正案。考虑到全球越来越多国家投入球员归化工作的趋势, 本次对规则的顺利修订, 将消除长期以来一些球员参赛资格问题上的盲区, 从而对全世界的足球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本文中, 我们将基于本次修正案的内容, 针对新版的资格规则条款展开针对性解析, 全景式地分析新版《规则》对球员国籍归化工作带来的变化, 以期协助国内足球俱乐部和体育法律同仁更好地开展球员国籍转换归化方面的评估与实践工作。
2. 归化资格新规解析
A. 第5条——原则[3]
对于球员的参赛资格, 其首要原则见于《规则》第5.1条, 即, 如果一名球员获得该国永久国籍, 且该国籍不随他的未来居住地变化而改变(此种情形在部分阿拉伯地区国家较为常见), 那么他将具备代表该国协会队伍参赛的资格;

在这一基础上, 本次修正案通过新设的第5.2条规定对“持有国籍”做出了说明: 如果球员通过相关的国家法律, (a)无需经任何行政程序自动获得了国籍(例如, 自出生时起), 或者(b)通过入籍程序获得了国籍, 则认可该球员已完成了国籍的取得。本质上, 这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有参赛资格的球员与他们希望代表的国家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而作为限制球员协会变更的负面规制, 《规则》第5.3条则早有规定, 如果球员代表某个协会参加过正式比赛(不论其类别如何, 包括青年类别的比赛), 则可能无法为其他协会效力。对于这一限制, 《规则》同时在第9条中设有部分例外,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国球员归化工作的走向, 也是决定《规则》作用的重要变量。又由于在旧版规则中, 对球员“连续居住”[4]的定义不明, 导致了当前一些案例中在适用后续《规则》第6至9条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尤其是当球员由于不同原因暂时离境时, 旧版规则下缺乏明确的规定用于界定居留时长是否会被中断。因此, 本次修正案还新设第5.4条, 旨在澄清旧版规则, 其中对于“居留”(live)做了定义:
i. 如果一名球员在一协会所在国境内居留达到相应条款所规定的时长, 将被视为“居住在该协会所在的国境内”(见下文第6至9条);
ii. 这段时间不会因以下原因而中断: “(i)因个人原因而短暂离境, (ii)足球休赛期间出境度假, (iii)受伤或患病后出境治疗或康复, 或(iv)因足球工作而出行”; [5]
iii. 以下情况下, 这一时长将被中断: (i)球员被转至隶属于另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即跨国租借或永久转会), 或(ii)球员由于非前述原因而离境。

B. 第6条——基于国籍获得代表一个以上协会的权利
本条规定下, 如果球员拥有特定国家的国籍, 可能有资格在多个协会之间作出选择。例如, 持有英国国籍的球员, 可选择代表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或北爱尔兰足协参加国际比赛。这部分规则在本次修正案中并未出现实质性改动。
对于这类球员, 除了需要拥有相关国籍并符合上述第5条要求之外, 还必须另外符合《规则》第6.1条规定下的条件之一, 才能代表其中的一个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a) 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b) 其生父母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c) 其祖父母出生于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d) 在相关协会的国家或地区居住五年以上。[6]
考虑到同一国籍下不同协会之间相对紧密的关系, 《规则》第6.2条赋予了有关协会之间就d项连续居住要求以协议方式自行调整的权利。可以完全不设对球员居住时长的要求, 也可以视情况延长时间限制。
C. 第7条——获得新国籍
《规则》第7条下罗列了球员根据第5条一般原则取得新国籍后, 为新国籍国足球协会代表队效力的条件。除d项要求之外, 该条内容与第6条基本相同。而在本次修正案中, 则对d项的居住时长要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

“d) 球员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的时长要求如下:
i. 对于10周岁之前开始居住在该国内的球员: 至少需居住三年;
ii. 对于在10到18周岁之间开始居住在该国内的球员: 至少需居住五年;
iii. 对于从18周岁开始在该国内居住的球员: 至少需居住五年。”
基于上述修订, 本次修正案通过第7条与上述第5条的结合, 从“达成条件”与“中断条件”两方面形成规制, 用更为明晰的“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概念取代了原先较为模糊的“持续居住”(lived continuously)概念。
同时, 通过对第7条的修订, 国际足联也得以对不同年龄的球员形成了区分, 使年轻球员更容易移居去另一个国家、获得该国国籍, 并为新的协会效力。而通过修订案中新增的第7.2条, 又进一步从青少年保护角度, 对计划在10至18周岁之间通过居住获得新国籍和代表资格的球员增设要求, 必须: (a)证明他们移居该国是出于其他原因而不是出于代表该国协会参赛的目的; (b)得到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PSC”)的资格批准。这部分的修订有效呼应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19条中早已设立的青少年球员保护规则, 完善了规则之间的联动, 目的是避免落后地区的青少年球员因参与一国青训引进计划或接受职业俱乐部训练而过早离开家乡, 直至生涯发展受阻后在异乡失去生活保障的情形。
D. 第8条——无国籍人
本次修正案中首次引入了适用于无国籍人的条款, 具体指向: (a)没有国籍的球员; 和(b)根据其居住国的法律, 将永远不会被授予该国国籍的球员。

在此类情况下, 出于对球员个人参赛权的保护,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仍可以宣布此类球员有资格参加相关协会的代表队。前提是: (a)他们在该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了至少五年, 并且(b)可以证明移居该国的目的并非为其代表队效力。这项修订在此凸显了本次国际足联工作组与时俱进的全球化视野——本条新规的保护下, 将使得更多人参加国际赛事的梦想得到实现, 尤其是在法律上无法获得国籍的难民人群, 在新规之下, 他们终将有机会为长期居住的国家代表队效力。
E. 第9条——协会变更
本次修正案的第9条(旧版《规则》第8条)着重对球员的协会变更做出了更新的规定, 并明确了允许此类变更的情况。对计划针对优秀球员开展国际转换和归化的国家而言, 这一部分规则才是最受关注的重中之重。

从结构上看, 本条是第5.3条所载规则的例外情形——部分情况下, 即使球员已代表其当前所在协会的代表队参加过官方国际比赛, 其仍可以变更协会转而代表其它国家出场。这也是当前大多数人理解中的“球员归化”——即针对已经在大量比赛中证明自己实力的球员开展归化工作, 改变球员国籍, 最终使其能够代表新的国籍国足球协会参加国际比赛。修正案几乎对当前版本的《规则》第8条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扩充了球员可以变更协会的场景。这一调整也体现出国际足联放宽对部分球员变更协会所设限制的立场——这些球员往往仅在青年赛事中代表国家队出场, 亦或是十分有限地代表成年队参加过“A级赛事” 。[7]
结合过往案例, 穆尼尔•埃尔•哈达迪(Munir El Haddadi)一案也许是触发本次新规的诱因之一。在该案中, 这位有着摩洛哥籍父母、在西班牙出生的球员, 仅仅因为在2016年欧洲杯[8]的资格赛中为西班牙出场参加了13分钟的比赛, 就被认定不符合旧版规则, 导致其代表摩洛哥足协出赛的申请遭到国际足联驳回。
旧版《规则》第8.1条中, 基于《规则》第5条至第7条取得新国籍的球员只能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变更协会一次:
“(a)他从未代表当前的协会参加过国际A级正式比赛(全部或部分), 并且在他为目前所在的协会首次参加国际正式比赛时(全部或部分), 已经拥有希望代表的足球协会所属国家的国籍。”
因此, 正如适用旧版规则的穆尼尔案例, 如果球员已经代表一国足球协会的成年队参加过国际正式比赛, 例如世界杯或欧洲杯(包括资格赛阶段), 则无法申请变更协会。正因如此, 本次修正案特别引入了新的例外情形, 目的是为那些原本受到限制的球员开放变更协会的机会, 而不至于因在原协会代表队中的短暂亮相而彻底失去未来参加国际大赛的权利。本次修正案的第9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尽管变更的机会仍限于一次, 但新规对于适用范围的显著扩充, 对有此计划的球员和各国足球协会而言早已是振奋人心的改变[9]:
场景1
i.某球员曾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了某一级别的正式比赛(不包括“国际A级赛事”); 并且
ii.该球员代表其之前所属协会下的任一级别队伍参加正式比赛时, 已经取得了希望代表的足球协会所属国家的国籍。
示例: 球员A, 自出生起拥有意大利/阿根廷双重国籍, 在欧洲足球锦标赛21岁以下组预选赛中代表意大利U21国家队出场。他将仍有资格在未来选择代表阿根廷国家队出场。
场景2
i.某球员曾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了某一级别的正式比赛(不包括“国际A级赛事”);
ii.该球员首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任一级别正式比赛时, 尚不具备其希望代表的足球协会所属的国籍;
iii.该球员最后一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正式比赛时, 尚未达到21周岁; 并且
iv.该球员符合前述第6条、第7条规则下的要求。
示例: 意大利籍球员A, 19岁时在欧洲足球锦标赛20岁以下组预选赛中代表意大利U20国家队出场。球员此后取得中国国籍的(例如: 通过证明自己亲身父母或祖父母出生于中国的), 由此也将具备代表中国国家队出赛的资格。
场景3
i.某球员曾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在一场“国际A级正式赛事”中出场;
ii.该球员首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正式比赛时, 已具备其希望代表的足球协会所属的国籍;
iii.该球员最后一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正式比赛时, 尚未达到21周岁;
iv.该球员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在“国际A级赛事”中出场尚未超过3次(包括友谊赛和正式比赛);
v.距离该球员最后一次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在“国际A级赛事” (包括友谊赛和正式比赛)中出场已超过至少3年;
vi.该球员从未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国际A级赛事”中的国际足联世界杯或各洲际大赛的决赛圈赛事。
示例: 球员A, 自出生起拥有意大利/阿根廷双重国籍, 在国际足联世界杯预选赛中代表意大利国家队出场, 后代表意大利成年队参加了两场友谊赛。自其代表意大利成年队最后一次出场3年后, 该球员将具备代表阿根廷成年队出场的资格。[10]
场景4
i.某球员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首次参加某一级别的正式比赛后, 其希望代表的国家足球协会取得了国际足联会员资格;
ii.该球员在其希望代表的国家足球协会取得国际足联会员资格之后, 再未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参加任一级别的正式比赛;
iii.该球员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首次参加任一级别的正式比赛时:
-已经取得其希望代表的协会国家的国籍; 或
-在该国国家地位得到联合国多数成员承认后短时间内取得该国国籍; 并且
iv.该球员符合前述第6条、第7条规则下的要求。
在科索沃足球协会于2016年成为国际足联成员之后, 本场景就曾多次出现并得到广泛适用。
场景5
i.某球员曾代表其当前所属协会在一场“国际A级正式赛事”中出场;
ii.该球员由于政府决策原因, 在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志的情况下永久失去所属协会国家的国籍; 并且
iii.该球员已经取得了其拟加入的足球协会所属国家的国籍。
此外, 根据本次新规的第9.3条(旧版规定的第8.1条b款)规定, 球员在变更代表协会后, 即不得在其代表原协会参加过的任何赛事中出场。
最后, 国际足联在规则中还设立了另一例外, 根据该例外, 球员如果: (a) 在变更协会后, (b) 尚未代表新协会参加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赛事, 那么如果该球员仍然持有原所属协会国家的国籍, 则仍可以向原协会要求回归, 重新代表原协会出场。[11]

3. 结论
随着本次修正案在第70届国际足联大会上得到正式批准, 各国国家队球员的参赛资格标准正迎来巨大的变化。在过去十年间的参赛资格争议案件中, 因为《资格规则》措辞模糊曾经引起了诸多争论, 而本次修正案正力图消除由此导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 本次修正案也以积极的姿态, 响应了业内对规则更新的迫切呼声, 通过及时的调整, 体现出国际足联进入21世纪后主动适应全球化进程的宽广视野和人文关怀。
【注释】
[1] “代表队”是指某一国家足球协会下属的各级队伍, 例如, 中国足球协会U-17、U-19、U-20, 成年队等。
[2] 对资格规则的第一项重要修订出现在2004年, 旨在规范某些国家归化与本国毫无关联的外国球员的普遍做法。
[3] 所有资格或变更协会的请求均由《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程序规则》和《争议解决法庭》(“程序规则”)进行管辖。
[4] 旧版《资格规则》第6条和第7条d项分别仅对球员有权代表多个协会比赛和改换国籍情形下, 在新协会所在地居住时间做出了规定, 但未列明具体细则。
[5] 此类情形常见于出国比赛、海外拉练、境外集训等。但是, 根据第5.5条的规定, 除非有特殊情况, 否则球员必须在12个月内至少有183天出现在协会所在的国境内, 以符合该要求。
[6] 该修正案已对旧版《规则》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将对球员在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的最短时间要求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7] 足球协会的“A”队是指该协会的成年代表队。
[8] 这是该球员唯一一次为西班牙国家队参加的正式比赛, 此后他再未获得征召。
[9] 协会的变更适用于任何赛制的足球赛事, 包括11人制足球、五人制足球等。
[10] 但是, 根据本次新规的第9.3条, 由于该球员此前已经代表意大利参加过世界杯预选赛, 因此将不再被允许代表阿根廷成年队参加世界杯。
[11] 根据本次新规第9条, 任何球员, 如果在上述场景中要求变更其所属协会, 均应通过相关协会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出申请。只有在申请得到批准后才有资格代表变更后的协会参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