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竞争激烈,商家开始使用营销手段来推广自己的品牌、推销自己的产品,广告便是他们宣传推广的首要选择。
现今,广告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发布的平台也越来越丰富,报纸、广播、电视到互联网等,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制作、发布、推广的主体,却时常在不经意间涉入著作权侵权纠纷。
因此,广告公司在广告制作、发布、推广中应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1、作品选择应严格把关
广告公司在制作广告时,除了使用自己的素材外,往往还需要使用现成素材作品相结合。但现成的素材并不是都能使用的,如果素材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对其可以自由复制和传播,但有些素材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就无法自由复制和传播。
因此,在使用素材作品前,广告公司应对素材的来源进行审查,对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虽然可以自由复制和传播,但使用时不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不能随意篡改作品的内容或将他人的作品标明为自己创作。
而对于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使用前应取得其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之后方能使用,倘若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广告宣传,难免会涉及诉讼纠纷。
如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中,“刘先生”个人独立创作完成一段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并发布到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一条公司”在未经“刘先生”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创作的短视频在微信、微博上传播,进行广告宣传,后被“刘先生”以侵权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字体使用应谨慎选择
广告公司为使广告吸引眼球,在选择广告字体时往往采用一些新奇、独特、日常生活中不常见的字体,但正因如此,也最容易侵犯到他人著作权。
如(2018)粤0106民初27947号民事判决中,张海山依法享有“张海山锐谐体”的作品,其中字体样本中包含有“第”“十”“二”“届”“国”“际”“广”“州”等文字,华美公司在其发布的户外广告中,印“第十二届国际(广州)整形美容节”“广州华美整形外科扩业升级等文字,法院审理认为,华美公司发布的广告中除“国”、“际”、“州”三字外,其余字体均与张海山主张的权利作品一致,即与字体样本中的一致,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华美公司赔偿张海山经济损失4000元。
因此,广告公司在选择字体时,应注意字体是否是免费可商用字体,才能避免在无意中侵害他人著作权,卷入诉讼纠纷。
3、推广内容应严格审查
广告公司在提供推广渠道时,如:抖音推送,网页推送等。虽然广告内容并非自己制作,而是由客户提供,但如果对广告内容未加审核,此时存在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对此将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者可能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对此,广告公司在推送广告时,应注意审查推广的内容是否有素材抄袭、照搬照抄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情况;若无法确保推广的内容不含侵权的情况,则可以跟客户在签订合同时规避风险。
就广告内容的知识产权事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
1、客户保证其推广的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
2、如果广告公司被第三人以侵犯著作权追究的,客户应赔偿广告服务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生产高质量的产品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广告是现代企业发展壮大所必需的营销手段。
在社会对著作权归属和权利意识愈加重视的现状下,广告公司一定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在制作、发布、推广广告的过程中,避免出现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使企业陷入诉讼纷扰。
广告行业著作权侵权的那些事儿
作者:知信法务来源:知信法务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竞争激烈,商家开始使用营销手段来推广自己的品牌、推销自己的产品,广告便是他们宣传推广的首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