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之(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性流程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 基本要求 1. 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权比例、股东构成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2.

1 基本要求



  1. 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权比例、股东构成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2.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和通知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由董事、监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 公司章程未约定生效时间或约定不明的,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公司章程即发⽣法律效力。
    2 风险提示

  4.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召集股东会会议,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无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
    3 相关案例
    01 案件
    王某系A公司股东之一,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执行董事。B公司系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之一。王某作为执行董事⾏使召集权,于2017年3月27日向A公司三个股东分别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但B公司没有派⼈出席临时股东会。
    同时,B公司虚构了A公司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A公司章程修正案。
    王某得知后,诉请确认B公司以A公司名义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某已经依法履⾏召集职责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B公司并不享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召集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B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实际召开了股东会。因此该《临时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法定不成立情形,其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无效。
    02 案件
    A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原股东为张某、王某、赵某三人,后因赵某将其股权转让给李某,A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张某、王某、李某,但修改后的章程未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因公司分红问题,A公司与股东李某产生争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A公司认为修改后的章程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没有生效,据此否认股东李某的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A公司章程,李某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
    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李某已经取得了A公司的股东身份,法院对李某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A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 企业须知
    修改公司章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全体股东 2/3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拟修改的章程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登记等事项时,需报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拟修改内容需要公告的,依法公告;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文献索引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第40条、第43条第2款、第99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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