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确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是否未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呢?
举个例子
黄某通过招聘广告入职某技术咨询公司工作,并于2022年3月31日在《公司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公司新员工入职承诺书》上填写信息并签字确认,该《入职登记表》对黄某的个人信息,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工资、转正时间、转正工资、合同期限等有规定,黄某自2022年3月30日入职至2022年5月11日,因某技术咨询公司的经理通过微信告知黄某试用期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5月12日起,黄某未在某技术咨询公司处上班。期间双方就黄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经理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黄某在入职时填写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记载了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转正后的劳动报酬等,亦在《新进员工入职承诺书》中明确了工作部门、劳动职责等。前述书面材料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应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最终也判决了公司无需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的文件,不应视为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入职登记表中的内容包括工作部门、劳动职责、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转正后的劳动报酬等可以完善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就可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
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也兼顾了实际操作的灵活性。对于那些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实质性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宽容空间,但这种情况下的认定需要非常谨慎,需要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方面达成一致,形成了完整的劳动合同构成要件,并开始实际履行,则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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