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合致目标公司判决解散,收购方逆转强制清算化僵局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企业发展有两种路径,一种是通过靠内生增长壮大,另一种靠跑马圈地以收购促发展,但毋庸置疑,公司要做大做强必定要走上收购之路。
前言
企业发展有两种路径,一种是通过靠内生增长壮大,另一种靠跑马圈地以收购促发展,但毋庸置疑,公司要做大做强必定要走上收购之路。通过收购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整合资源完善产业链,低成本扩张消灭对手,提升市场占有率。收购是公司为实现扩大规模、增加资产、优化结构等商业目的而最常采用的手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并购日趋普遍化、复杂化,其中夹杂多方利益关系,也让企业并购成为法律问题的高发区,今天笔者跟大家分享的便是一起海普睿诚律师协助F公司成功收购目标公司的精彩案例。
1. 目标公司有价值,收购公司拓版图
Y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以及多项生产资质,通过收购,F公司既可以实现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市场份额的目的,又可以缩短自行报批生产的时间与成本。
目标公司Y有一个法人股东及四个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J公司持股59%,自然人股东A、B、C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5%,自然人股东D单独持股6%,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2. 股东不合陷僵局,目标公司被解散
本是一次双向利好的合作,但F公司在与目标公司股东J公司初步洽谈收购方案的过程中了解到目标公司已经处于强制清算阶段!通过调查得知,目标公司Y自成立起长达十年的时间未召开过股东会,亦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与管理层矛盾较大,最终目标公司闭店歇业。为避免目标公司存续损害股东权益,股东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目标公司。经法院审理确认,目标公司已经陷入股东僵局,最终法院判决解散目标公司。现在由于无法自行成立清算组而正处于强制清算阶段,清算组由法院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和股东组成。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主体消灭的实质性障碍成为了横在中间的拦路虎。被法院强制解散的公司是否还具备主体资格?强制清算程序是否可以撤回?面对巨大的商业价值,F公司为了实现收购目的,找到海普睿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3. 从中斡旋促破冰,股东和解逆清算
被法院强制解散的公司将进入清算阶段,无论是强制清算还是自愿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都不丧失主体资格,因为注销登记才是公司主体灭失的唯一理由。原则上,公司因被强制解散并进入强制清算后,应当继续进行直至清算完毕,并予以注销。但存在有例外情况: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有鉴于此,促成陷入僵局的股东达成和解,并成功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是F公司能否完成本次收购的关键。
F公司及律师团队成立专项小组,迅速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全面掌握了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清单、现存资产等详细信息,以此为基础制定目标公司的收购方案以及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谈判策略。此后由F公司及律师团队多次往返与目标公司所在地、各股东所在地进行了多达十余次的谈判和洽谈,各位股东最终同意了F公司的收购方案,并向法院申请终止清算程序,将“危在旦夕”的公司出售给F公司。法院因此作出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已经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决议终止清算程序,并就债权和债务处理做出了相应安排,其要求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侵害相关权利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目标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公司收购本就是高风险经营,收购风险非常复杂和广泛,除了收购普遍存在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之外,目标公司本身因公司僵局而处于被强制解散后的强制清算阶段,已经具有极高风险。本案中律师是基于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以及尽职调查的全面、准确、高效且极具针对性的原因,才会达到在与目标公司股东磋商时运筹帷幄,最终赢得谈判,助力F公司顺利完成收购。
法律分析
★1. 何为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利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且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何为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一般来说,除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外,股东还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但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公司治理严重困难,包括股东会失灵、董事会失灵、经营层失灵;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经营持续亏损、股东权利无法正常行使、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4. 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3. 何为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无法启动自行清算时,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4. 撤回强制清算的法律原理
原则上,公司被强制解散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因此公司必然要通过清算程序最终实现退出市场。在强制清算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因公司已无继续存在的可能性,故清算活动应继续进行直至公司清算完毕,并予以注销。如果在清算阶段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一方面因公司不可能复活,而使停止清算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另一方面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原则上强制清算程序一旦启动就不得暂停或逆转。
但是,公司被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往往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以解决,为了解决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僵局而依股东申请判决解散公司。因此,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若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僵局得以顺利解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障碍得以消除,公司股东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继续经营公司或者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继续存续的,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以使公司能够回复至正常经营状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19条: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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