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之子女抚养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离婚案件激增,离婚率也大幅上升,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例如“冷静期”。在离婚案件中,往往都会伴随着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割等一系列附随问题亟需解决。

近年来,离婚案件激增,离婚率也大幅上升,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例如“冷静期”。在离婚案件中,往往都会伴随着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割等一系列附随问题亟需解决。此文,就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分析:1、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等各类义务;2、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4、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有些条款很容易理解,但有些条款就需要进行精准的解读以便于理解。例如:如何理解“最有利于子女原则”?
“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子女抚养中的具体体现。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案件的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是被动的参与到诉讼中。虽然子女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但在涉及抚养权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那么事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哪些方面?人民法院在裁判中一般都会结合离婚父母的经济情况、生活状态、居住环境、生存条件、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程度等诸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利益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底层建筑决定上层高度,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来讲,通常来说,能够给未成年子女更多的陪伴、照顾的,自身有良好的条件的,能够营造优越的环境的一方,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优势。
那么针对“年满8周岁的,应尊重其意愿”如何解决?《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8周岁的儿童作为已经心智半开的家庭成员,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受到谁的抚养是其最核心的利益。对此,《民法典》第19条之规定,系充分考虑并且尊重了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愿。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如果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选择了离婚父母的一方,但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子女的生存环境极差,另一方在离婚后不能给予子女良好的生活环境、读书环境,甚至在面临各种病症时无法支付医疗费等迫切问题时。另一方要求对抚养关系进行变更,子女仍不同意。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又应当作何裁判?
依据“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分析,人民法院此时应当对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向三方当事人进行利害关系的阐明,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例如:告知另一方父母仍旧享有法定探望权、在未来条件好转后可以考虑将抚养关系变更回来等等。因未成年子女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那么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耐心的讲解,以确保其充分理解各类法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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