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新规出台,互联网侵权的管辖如何确定?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于2018年9月7日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于2018年9月7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北京、广州、杭州三地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案件受理流程、证据交换及质证、庭审纪律、第二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即对于三地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形成了较大的突破和修改。
当我们聚焦到案件数量较多、实践过程中对于管辖权争议也较大的利用信息网络侵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互联网、信息网络相关的案件领域,亦会发现《互联网司法解释》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出台之后,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本文将做分析。
一、《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其中,与互联网侵权案件有关的案件类型包括:
1.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Eg. 音乐公司首先通过实体音乐出版物形式发表作品,随后再于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除发生在互联网上侵权的情况外,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畴。
2.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Eg. 作品未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传播的,被第三方在互联网上侵权后是否可以由互联网法院受理存疑。
3.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5.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二、关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的解读
首先,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审级,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也仅限于一审范畴。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正是有了强大的电子文本、证据交换以及在线庭审技术的协助,互联网法院才能够集中管辖数量庞大的有关互联网的各类案件,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第二,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是原应当由所在市辖区范围内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一点,实际强调的是互联网法院应当仅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广州、杭州三地市辖区内法院进行管辖的相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不应当突破原管辖连接点的限制,对于原管辖连接点并非位于北京、广州、杭州的案件,互联网法院不应具有管辖权。
第三,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是与互联网有最密切联系的侵权案件。例如,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互联网法院仅管辖“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及“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的作品”两类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其他的规定中,也均是贯彻“与互联网有最密切联系”这一管辖的原则。对于这个规定,笔者亦有一个疑问,对于首次发表于院线上映的电影作品、于电视频道、广播电台中播放的录音录像作品,以及仅通过传统出版方式出版的文字、美术作品等,尚未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在互联网上发生了被第三方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情形时,互联网法院是否有相应的管辖权呢?
第四,当事人约定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且与案件间存在实际联系。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了争议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但若不属于《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管辖案件的范围,互联网法院亦不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案件实际与北京、广州、杭州三地之间不存在实际联系,则三地的互联网法院亦对争议没有管辖权。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理解及实践适用
现行的有关互联网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结合对于《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的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涉及到网络侵权的案件时,应当从下列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及案由:民事诉讼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否恰当,将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整体发展。而当案由发生竞合时,如何选择,也将影响到包括管辖权在内的各个诉讼环节。例如,当侵犯著作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产生竞合时,若在同一个诉讼中同时主张,则无法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的管辖规定。(参见(2018)粤73民辖终86号判决书)
2.确定案件的实际连接地:在明确选定了案由以及适当的诉讼请求之后,再根据上述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争议案件的实际连接地。
3.确认案件审级: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均对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限额进行了规定。在案件的实际连接地之后,也不应忽视案件的标的是否落入当地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况,确定案件的审级。
4.根据集中管辖的相关法规,确定最终管辖法院:在确认了案件的实际连接地,并排除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况之后,若案件落入本次《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所涉的北京、广州、杭州范围的,则相应的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抑或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若落入其他地区的,则应当查明该地区相应案件是否存在其他集中管辖的规定,最终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是诉讼程序是否能正常启动最根本的基础之一,对于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也是一名好的诉讼律师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从这次《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近期各个地区有关案件集中管辖政策的公布也可以看出,立法者致力于明确各级各类法院的管辖,提高司法效率所做出的努力。作为法律人,相信我国的法治环境一定会更加完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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