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税改革”十大亮点(1)——7年了,个税起征点终于上调了!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时隔七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亮相,个税革命,带来的不仅是全新的税收制度,更是一场空前的税收革命。

时隔七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亮相,个税革命,带来的不仅是全新的税收制度,更是一场空前的税收革命。
本次修改为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改,本次修改除了我们最为关注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外,还有一些突破和亮点值得我们注意,比如改革征税模式,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的转变,又如,首次提出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首次在个税领域增加反避税条款等。
那么这次个税的改革是否会降低个税税负?又会给每个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新旧个税征收体制下对高净值客户而言又有何改变?
我们会和大家一一解读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十大亮点,今天先为大家分享的是大家最为关注的个税起征点的问题。
个税起征点
准确地说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简而言之,起征点就是在这个数字之下的话,就免除征税,超过这个数字,才要开始征税。
按照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个税修订,起征点的提高一般是必然会修改的内容和条款,那么这次的起征点提高意味着什么呢?
一、起征点为什么确定在5000元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大家熟悉的话说,就是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自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月800元后,我国先后三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个税起征点,分别是2006年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提高到每月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每月3500元。那么此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的依据又何在呢?
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前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大家将起征点上调至每月8000元甚至是每月10000元的呼声非常高。但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接受采访时表示,2017年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比重还不到一成,如果把起征点提高到10000元,大概月薪12900元以下无其他收入的工薪收入者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后,和必要的扣除费用以后,基本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这样的“大减税”并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立法意图。
5000元的起征点综合是考虑了民众的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起征点除了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情况外,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虽然5000元的标准离预想的有一定差距,但是这次改革是综合改革,同时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2011年,个人所得税下适用10%的税率,个税法修改后就适用3%的税率,这是一个综合减税的过程。
二、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一刀切”
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之间不平衡的问题非常突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存在不小的差距。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应当按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而非全国范围内“一刀切”?这种质疑的声音确实存在一定道理,但是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别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会产生许多问题。
如果各个地区起征点不同,会不会存在由“起征点”较高地区的企业发工资,而企业员工实际工作地却在“起征点”较低的地区呢?或者在“起征点”高的地区注册企业,把企业员工都放入该公司名下发工资,但实际并不在此地工作。如此将为避税行了大方便。一旦“起征点”参差不齐并且差异较大,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
此外,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成,如果企业都把职工放在“起征点”高的地区发工资,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发达地区,这样反而将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
“一刀切”的起征点是税法统一性的内在要求。个税的功能主要是调节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对个人收入区域间的差异,也并非个税所肩负的功能。如果各地都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对个税汇总之后多退少补的机制就很难执行。
三、单纯提高起征点对经济和消费影响有多少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对级距(不同征税等级之间的差别)和税率做出调整,反映出国家有意通过减税扩大消费内需稳定经济的初衷。
2011年之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制始终属于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按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10个左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只有中国和非洲、西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采用分类征收模式。
分类征收所得税制,是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但在很多情况下,个人收入并不足以表明其贫富状况。分类征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等优点,但由于其征管重点大量放在工资监管上,不仅导致个税渐被演变为“工薪税”,而且与民众在住房、医疗、教育、育儿、养老等基本民生项目上负担沉重的社会现实,也存在很大程度的脱节,故此,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分类征收税制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但如果仅是单纯提高起征点,对经济和消费影响有限,必须采取综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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