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计征所得税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属于非法人组织,但毕竟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律主体。那么个人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计征个税呢?我们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二、案例
自然人甲将自己所持有A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问甲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一问题,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网站给出的答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而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此观点,本案中甲必须就股权转让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我们认为这样的答案未必正确。
三、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并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个人”或“法人”,并不当然能适用上述规定。
另一方面,从纳税主体看,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只有一个即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并不存在两个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虽然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与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只有一个,并不存在两个主体。
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7月10日在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网站中给出的回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对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是个人所得税的同一纳税人这个事实有清晰的理解。总结而言,既然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只有一个纳税义务人,个人将资产(如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应不需要计征个税。
四、建议
我们认为个人将股权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无需计征个税,但由于目前尚无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给出明确处理方案,各地税务部门也理解不一,并未形成实践中的统一做法,我们建议投资者在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前,先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及时沟通,明确当前政策,由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以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