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在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具有了涉外的特点。我国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认识也于近来发生了较大的深化。比如,根据已经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也已经归口管理为涉外案件,由涉外审判庭实行归口管理,从而对涉外案件进行了扩大化解释。这些变化预示着新的一轮的涉外商事合同的迅猛发展,作为我国最早的涉外律师事务所之一,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天达共和”)始终认为涉外商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依据涉外商事合同获得利益的同时,必须直面涉外商事合同带来的违约风险。天达共和根据其多年来实践涉外商事合同审查的业务经验,总结了一整套常见涉外商事合同审查的实务技巧,目的就在于天达共和不仅应该为客户在商事争议解决中力挽狂澜,更是在合作伊始就考虑为客户防范日后的法律风险。作为涉外商事合同审查第一讲,让我们站在货运代理人律师的立场上,谈谈作为国际贸易中枢之一的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的审查时所需要关注的若干实务要点。
一涉外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的定位
“货运代理”系普通法系“Freight Forwarder”的中文翻译,已成为约定俗称的用法。但“货运代理人”仅是一个商业概念而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依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包括:
(一)是指接受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货运代理人,实务界称之为“代理人”,也是本篇文章涉外货运代理合同中的主体;
(二)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涉外商事合同的独立经营人,又分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实务界称之为“当事人”,是货物运输涉外商事合同中的主体,我们在此不做分析。
二涉外货运代理合同审查的五大原则
(一)明确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确保涉外商事合同内容与之相匹配。
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的主要目的系接受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与直接作为独立经营人接受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涉外商事合同很不一样。因此,审查该类涉外商事合同时,应注意涉外商事合同条款与涉外商事合同目的的匹配。
(二)涉外商事合同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涉外货运代理合同也不例外,否则,涉外商事合同会被确认无效,背后的交易目的也无法实现。因此,对涉外商事合同实体和程序上的合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三)明确审查立场,确保涉外商事合同条款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己方利益。
涉外货运代理合同调整的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利益博弈,双方会尽可能在涉外商事合同中约定减轻己方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而律师在审查涉外商事合同时,则应当以己方利益为先,修改或提示涉外商事合同中不利于己方的条款,提请当事人注意。
(四)明确涉外商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交易的可操作性。
订立涉外商事合同的目的在于给涉外商事合同双方提供明确的交易指引,若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模糊,则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因此涉外商事合同审查时还应注意条款间的配合,条款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行为范围、违约责任承担以及归责方式等内容条款需明确且配合得当。
(五)涉外商事合同体例完整,条款完备。
涉外商事合同审查时,除注意上述要点外,还需通读全篇,考虑整篇涉外商事合同的结构是否清晰合理,条款是否完备。
三涉外货运代理合同中具体条款的审查要点(示例,以保护货运代理人为立场)
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系由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与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的代理服务,因此,作为服务提供方的货运代理人往往会面临提供了服务却收不到费用,甚至于被对方以服务提供不当告上法庭等法律风险,这些种种,很大原因系涉外商事合同约定不当导致,故而,在此提请货运代理人签署涉外商事合同时需注意以下条款:
(一)服务范围及定位:货运代理人须在涉外商事合同中指明自己提供的系代理服务,并明确代理范围,超出代理范围的服务事项双方需另行书面协商。
(二)托运单及相关单证:货运代理人应当在涉外商事合同中明确由委托人对自己提供的托运单及相关单证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因单证不符等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货物的包装和交付:货运代理人应当在涉外商事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其自行包装货物的坚固适运,并有权拒收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
(四)留置权的保留:留置权对货运代理人而言是生命线。货运代理人可以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张保留在委托人迟延付款时留置有关的货物以及单证,以保障自己收回合同费用的权益。
(五)运费的计收和支付:货运代理人应当在涉外商事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明确的付款方式,并为保证对方付款预设迟延付款违约金条款。
(六)通知、送达、确认:该等条款的审查时应注意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和履行
方式,避免模糊和存在歧义。
(七)不可抗力和免责:货运代理人应在涉外商事合同中尽量详尽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以减轻己方责任。
(八) 违约赔偿:货运代理人应明确自己仅承担过错责任,且违约责任应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特别法来处理。
(九)争议解决:对于中国的货运代理人而言,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均应约定在中国。
(十)其他条款:其他有关涉外商事合同完整性及生效、修改的条款也需要完备和表述准确。
涉外商事合同审查实务笔记1——涉外货运代理合同审查指南
作者:乔焕然 阮静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在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具有了涉外的特点。我国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认识也于近来发生了较大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