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交通肇事是避都避不开的法律问题,通常交通肇事事故及诉讼处理较为简单,但交通肇事碰上雇主责任与社会统筹“保险”时,事情变得开始复杂了......
今天一起探讨下,交通肇事、雇主责任与社会统筹“保险”碰撞后产生的真实案件。
相关法律规定
01 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雇主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 保险公司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04 社会统筹"保险"到底是什么
所谓车辆统筹,也叫交通安全统筹,是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重型货车等车辆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中的一种互助行为。
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中国保险协会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告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坤略观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2021)京0114民初5802号案件、(2021)京02民终14017号案件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风险提示,机动车安全统筹并非保险,出售互助统筹的公司亦并非《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及相关组织,其仅为一种互助模式,在发生交通肇事需要赔偿时,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赔偿顺序赔偿,购买统筹的车主无法追加出售统筹公司要求直接承担所谓的商业保险范畴内的责任,只能自行承担后另行起诉要求承担合同责任。且往往类似公司具有大量诉讼及执行案件,很难回款。
(2021)京0114民初5802号案件法院论述如下:
关于国丰宏达公司申请追加运输有限公司一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相关保险产品也需要进行备案,产品设计需要符合监管部门要求,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并非依法设立从事专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案涉车辆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也并非保险产品,不是司法解释中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在原告不申请追加,不主张该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院对国丰宏达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此外,根据公开数据,该司目前因众多案件未履行已被全国数十家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若判决该司直接向原告赔偿,则作为交通事故受损方的原告极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而作为侵权方的公司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xx公司未在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司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其实际赔偿后,其可依据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条款,向通运输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2021)京02民终14017号案件北京二中院法院论述如下:
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张某某赔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xx市分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故唐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人保财xx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人保财险XX市分公司主张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虽然xx公司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单,人保财险分公司据此要求将统筹责任视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处理,但人保财险分公司并未就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具有承担机动车保险业务提供证据,亦未对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单的法律性质进行合理说明,综合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亦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事实,人保财险分公司主张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附: 统筹单示例
当交通肇事碰上雇主责任与社会统筹“保险”
作者:魏雪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法律人,交通肇事是避都避不开的法律问题,通常交通肇事事故及诉讼处理较为简单,但交通肇事碰上雇主责任与社会统筹“保险”时,事情变得开始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