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受害方获得二份强制保险的赔偿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0年9月16日18时许,江某在横过广西南宁市厢竹大道东侧“厢竹立交”公共汽车站前路段时,被杨某驾驶的一辆带挂车的货车撞倒,并当场死亡。

2010年9月16日18时许,江某在横过广西南宁市厢竹大道东侧“厢竹立交”公共汽车站前路段时,被杨某驾驶的一辆带挂车的货车撞倒,并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受害人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车主及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未果,被害方遂委托本人代理本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记载货车一份强制保险,本律师经调查,肇事车辆是牵引车牵引半挂车,分别投了强制保险,即该车有二份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保险限额为220000元,是一般车辆的两倍。
其次,受害人是农村户口,车主及保险公司均不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本律师经调查,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他到南宁帮私人打工已达六年,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临时居住证,更谈不上交纳社会保险,本人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提供了相关的单位证明及证人证言,法院采信其在南宁工作生活多年的事实,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因,造成“同命不同价”,而且二者又相差太悬殊。
取得了上述二项关键证据后,即向起诉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0000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已赔偿部分,车主另外再赔偿20000元。这样,受害方共计得到赔偿25万元。
本案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如果按农村标准计算的话,2010年的死亡赔偿金也就是79600元,加上各项赔偿,总额不超过十万元。即使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额,死亡赔偿金虽然达到309020元,但一份强制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10000元,按过错程度,受害方承担责任70%,另外的110000元的30%即为33000元,少了77000元。本案受害方获得25万元的赔偿,在于按城镇居民计算和二份强制险。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也有所启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有专业知识和尽职调查是很重要的。本案通过调查落实了受害人在城镇生活多年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事实,同时,调查发现该车辆有二份强制险,受害方因为承担的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强制险是不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这样,受害方就能得多赔偿了77000元。这对于一家不富裕的家庭而言起了很大的帮助。本案在律师参与前,受害家属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商谈赔偿时提出赔偿18万元,对方都不同意,最后能得到赔偿25万元,应该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此类交通事故,经常出现进城的农村户籍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的问题。在这里也呼吁农民工朋友,你到城市工作生活,不要嫌麻烦,应该去办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尽量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你有百利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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