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丙公司的风电场一期项目建成后由甲公司负责丙公司该项目的运维工作,运维费用按照市场价格另行协商。2013年2月,丙公司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乙公司持股70%,甲公司持股30%。丙公司的风电场一期项目建成后,甲公司依约为丙公司的该项目提供运维服务工作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丙公司以控股股东乙公司提出风电场运维项目应以招投标方式选择服务方为由,拟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维服务方,并通知甲公司参与投标。那么,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目标公司)的参股股东能否参与该公司的招标程序?
法律分析
公司的股东(不区分参股或控股)能否参与所投资公司的招标项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法制办财金司和发改委法规司颁布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解释是: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根据该释义,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参与投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利害关系,二是这种利害关系影响到招标公正性。
2、对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能否参与投标的问题,可以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624号所涉及的案例,财政部的结论是“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同时,在财政部国库司回答网友的提问过程中亦表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采购人控股公司参与其采购项目做出限制性规定。
3、河南省、深圳市等部分省份明确在相关规定中允许控股公司参与子公司的投标活动,例如深建市场〔2020〕32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或者被该施工、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将EPC项目直接发包给该企业实施。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招标过程中,不能仅依据公司的股东与该公司存在参股、控股关系而否定其投标资格,还需要具体判断公司股东参与投标是否会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在不影响公正性的情形下,公司的股东可以参与目标公司的招标。
结语
法律上并未禁止公司股东(无论是参股股东还是控股股东)参与公司项目招标,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股东的参与“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则公司股东可参与公司的招标;同时,作为招标人的公司在设置招标条件时,也应无差别地对待所有潜在供应商,不得设置倾向于其股东的条件,确保整个招投标程序公平、公正,以保证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股东能否参与所投资公司项目的招标
作者:王菁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丙公司的风电场一期项目建成后由甲公司负责丙公司该项目的运维工作,运维费用按照市场价格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