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甲男与乙女于2009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甲男就职的A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授予甲男8100股期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经过一年有总份数五分之一的期权到期,到期时甲男有权以每股39元港币的价格行权。截止2014年11月26日,甲男尚未行权。乙女于2015年1月5日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甲男持有的股票期权的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授予股票期权的方式吸引、鼓励、留住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案例中提及的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股票期权这种新的财产形式的案件层出不穷。笔者以“股票期权”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检索,其中涉及离婚纠纷21件,离婚后财产纠纷9件。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以及京、沪两地的典型案件,将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进行类型化的整理。
法律分析
一、股票期权的性质
股票期权是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时期之后能够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这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长效激励机制,一般要经过授予、等待、授权、行权等阶段。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员工满足业绩考核指标、工作年限等诸项要求时,可以选择在期限届满前行权,当行权日的股票价格高于约定价格时,员工会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由于股票期权能够带来的财产利益并不确定,因此这种财产权利具有可期待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
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和行权条件与员工的工作能力、努力程度、业绩指标、忠诚度等紧密相关,而且有些公司会限制或者禁止股票期权的转让,因此,股票股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依附于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员工。正是因为股票期权的这种特性,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均称该股票期权是其个人财产。
二、股票期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标准是取得该财产的时间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以实际行权的数额即实际计入其名下的股票数额为准。
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与房屋、车辆等财产形式相比,其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体现之一在于,行权日股票的实际价格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这种不确定性不能否认股票期权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
但是,如果一方在行权日没有实际购买股票,则不存在可供分割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可待实际行权之后,另行主张分割该项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故意放弃行权,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
当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时,实践中会出现一方故意放弃行权的情况,对此,能否认定其存在过错,对方进而要求赔偿呢?针对这一问题,现有判例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如有证据证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故意放弃股票期权的行权,将取得的股票期权以“个人原因”申请全部撤销,是故意损害对方的行为,这时可以认定其有过错,无论公司作出何种“依规处理”,故意放弃行权的一方都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四、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票期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从股票期权的授予到行权,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股票期权本身又与被激励对象的个人能力等紧密相关,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在对其进行分割时,不宜完全进行平均分配。现有判例认为需要考虑购买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条件等,酌情分割。
在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时,有些公司要求被授予对象在等待期内(即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继续在公司工作,为公司做出有价值的贡献,这种要求即是在考察被授予对象的忠诚工作价值。因此,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期权时,也需要考虑忠诚工作价值。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
律师建议
针对上述案例,甲男持有的A公司的股票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其尚未行权,在本次离婚诉讼中不能进行分割,乙女需在甲男实际行权之后另行主张。在分割该项财产时,需要考虑甲男的忠诚工作价值,即按照2011年1月12日至解除婚姻关系日的天数/2011年1月12日至行权日的天数的比例计算得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被授予一方已经行权,另一方不能仅凭授予股票期权的协议主张分割该具有不确定性的财产。在分割该项财产时,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并非绝对的平均分配。如果被授予一方故意放弃行权,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为恶意,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作者:李喆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引入 甲男与乙女于2009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甲男就职的A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授予甲男8100股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