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资产规模不断增长,他们面临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保险和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兼具金融和法律功能,已经为大多数的高净值人士所接纳。保险金信托也是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不同于保险,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信托,不是简单的保险加信托的组合而是一种将保险与信托事务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一种跨领域的信托服务。目前保险金信托还不为大家熟知,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尚未开展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本文将从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和劣势等方面浅议其法律功能提出本人观点,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保险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法律作用
很多人对保险有误解,提到保险就会产生心理排斥。我们今天要为保险正言,因为保险的作用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规避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以外,在家庭财富传承方面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作用。
1、隔离债务作用
当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应当先偿还父母所欠下的债务,当然偿还的金额以继承遗产的金额为限,简而言之,继承多少偿还多少。这也是大众的普遍认知,父债子还嘛!
《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法律后果:父债子还
所以,当某人的财产状态为房产、股票、存款、理财等,去世时这些财产转变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你是否留有遗嘱,都要按照《民法典》第1159条、第1161条的法律规定先偿还债务。而当某人的资产配置为保险时,则去世时这些财产转变为保险赔偿金,在有合法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既然没有继承遗产,当然无需按照《民法典》第1159条、第1161条的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法律后果:父债子不还 。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隔离婚姻风险
面对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家长非常担心子女婚嫁风险对财富造成损失,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保险通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将保险赔偿金锁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避免财富因离婚而分割。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5年12月24日,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指定传承
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喜欢把财富传承的子孙,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想要指定传承给某位法定继承人或隔代传承给非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定继承是办不到的。除了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以外,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是非常简单有效的指定传承方式。

《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4、合理节税
如果以房产或存款理财的将财产方式留给子女,可能面临将开征的遗产税,或因孳息等收益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遗产税草案》都明确保险金不在应征税额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就包含保险赔款;
《遗产税草案》第五条中规定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其中包含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二、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法律作用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高净值客户在财富传承过程中更加关注家族精神的传承和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信托与其他传承工具相比具有私密性、风险隔离、家族激励、多代传承、合理节税等优点。信托可以约定给付条件和给付对象,对弘扬家风有独特的功能,有人形容它是“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本所曹彧律师关于家族信托的功能以及监察人职责已经做了详细阐述,本文不在赘述。相关链接:《律师担任家族信托监察人业务研究》、《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家族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和品质》。
三、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
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实现对委托人意志的延续和履行。
顾名思义保险金信托就是保险+信托,“保险”用来放大资金倍数,再将放大的资金装入“信托”,然后按照客户意愿来分配财富,本质上是信托的一种,但是功能上实现了保险与信托的统一。

保险金信托相对单纯的保险或者信托,具有很多方面的优势:
1 保险金信托相对保险的优势
1、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
譬如未出生的人是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但通过信托则可以,再譬如保险必须要有明确的受益人,但信托的受益人除了可以是明确的人之外,还可以是确定的范围。
2、给付更灵活
保险受益金灵活度不高,而保险金信托则可以设定很多灵活的给付条件,譬如受益人如果考上名牌大学或攻读博士学位,则单独给付一笔受益金作为奖励。
3、让保险理赔金更独立
保险金信托则使得保险理赔金有了财产的独立性,所谓“欠债不还”,“离婚不分”。如果是单纯的保险,保险理赔金赔付给受益人后,将成为受益人的财产,需要偿还受益人的债务。
4、预防败家子风险
保险理赔金给付到受益人以后,赔付金已经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可以完全支配。如果保险金是信托,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设定给付条件,解决败家子问题。
5、可以保值增值
受益金如果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则受益人的管理风险比较高。而保险金信托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一般具备较强的资管能力。
2 保险金信托相对单纯信托的优势
1、门槛低,受众广
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门槛为3000万元-5000万元,而保险金则不同,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存在杠杆,所以只要保额能够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就可以,这就变相的降低了设立家族信托的门槛,有些甚至低至只需要200万-300万元的保费即可。
2、具有杠杆性和收益锁定性
人寿保险最核心的内涵就是杠杆,他可以通过缴纳较低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险金额,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是财富管理中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保险金信托的杠杆功能是单纯信托不具备的。
人寿保险信托还具有收益锁定功能,固定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单纯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能够通过其资管能力为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收益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法律作用
保险金信托具有保险和信托的功能,在家企之间风险隔离、防止婚变、激励后代、保障未成年人成长以及隔代传承和处理复杂家庭关系等方面有双重优势,根据客户需求可以设定专属的信托方案。
例一、 李先生已经60岁了,基本上实现了财富自由,此时年仅28岁的小娇妻生下一子。李担心自己一旦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希望给家人留下一笔财产,保证母子日后的生活。
如果李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大额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孩子。如果李先生真的发生意外,钱一定会留给孩子。但如果李先生发生意外时,孩子还未成年,该怎么办呢?身故保险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妻子务必会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控制这笔钱,那孩子的利益就不一定得到保障。或者即使孩子已成年,但拿着钱去挥霍又怎么办呢?
如果设立保险金信托,可以对自己留给孩子的保险金做出详细的规划,比如在孩子成年以前,每年用于学习和生活的费用支出比例,将来用于留学,结婚,生育,购房等需要支出的信托利益,都可以制定出详细的规划。对于妻子也可以设定领取受益金的条件,如未再婚每年可以领取生活费,如果患重病可以领取大额医疗费等。
例二、 张先生想要财富全部传承给女儿,但是担心女儿女婿的婚姻有变,签订婚前协议又怕伤害夫妻感情。可怎么办呢?
建议在女儿婚前成立保险金信托,不需要与男方签署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又具有保密性,有效阻隔婚姻风险,为女儿以后的生活提供终身保障。婚姻和谐期间,信托分配的收益可以保证子女及其配偶日常的需要,假设发生婚变,信托财产属于独立财产,绝对不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例三、王先生的家庭条件好,儿子没有生活的压力,不愿意继续念书。虽然家里的财富足够养活他一生,王先生也不希望自己的后代变成无用的啃老族,更希望孙子辈能够勤奋上进。
其实像这种情况王先生可以选择订立保险金信托来激励子女,设置子女拿到奖金的条件(考大学、读研、创业等),可以在信托协议中约定每月派发给儿子基本的生活费,当读书时有额外的学费,考上高中、大学、研究生可以获得数额不等的奖学金,假如他需要创业时立马能够获得创业基金,此来激励子女。如果儿子确实不争气,可以将以上激励计划寄托在自己隔代的未来孙子身上,儿子虽然为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只为其准备定期生活费,可以让儿子有衣食无忧的生活,但不能花费无度。
例四、周先生年轻时外出留学,与美国姑娘结婚,二人婚后始终无子,故领养一女。离婚后女儿归前妻抚养,后周先生回国再婚,妻子离异带有一子。后来二人婚后又育有一子。
周先生的家庭成员构成极为复杂,继承人中既有外国人、继子女,还有养子女。遗产继承将是个错综复杂的难题。如果订立保险金信托,周先生的财富则由信托公司以信托收益的方式在特定的条件下分配给各个受益人。由于各个受益人信托分配条件、时间、数额都可以不同,相互之间也互不知晓,从而降低了受益人之间的矛盾。

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资产规模不断增长,他们面临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保险和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兼具金融和法律功能,已经为大多数的高净值人士所接纳。保险金信托也是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不同于保险,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信托,不是简单的保险加信托的组合而是一种将保险与信托事务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一种跨领域的信托服务。目前保险金信托还不为大家熟知,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尚未开展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本文将从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和劣势等方面浅议其法律功能提出本人观点,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保险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法律作用
很多人对保险有误解,提到保险就会产生心理排斥。我们今天要为保险正言,因为保险的作用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规避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以外,在家庭财富传承方面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作用。
1、隔离债务作用
当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应当先偿还父母所欠下的债务,当然偿还的金额以继承遗产的金额为限,简而言之,继承多少偿还多少。这也是大众的普遍认知,父债子还嘛!
《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法律后果:父债子还
所以,当某人的财产状态为房产、股票、存款、理财等,去世时这些财产转变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你是否留有遗嘱,都要按照《民法典》第1159条、第1161条的法律规定先偿还债务。而当某人的资产配置为保险时,则去世时这些财产转变为保险赔偿金,在有合法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既然没有继承遗产,当然无需按照《民法典》第1159条、第1161条的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法律后果:父债子不还 。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隔离婚姻风险
面对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家长非常担心子女婚嫁风险对财富造成损失,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保险通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将保险赔偿金锁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避免财富因离婚而分割。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5年12月24日,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指定传承
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喜欢把财富传承的子孙,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想要指定传承给某位法定继承人或隔代传承给非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定继承是办不到的。除了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以外,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是非常简单有效的指定传承方式。

《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4、合理节税
如果以房产或存款理财的将财产方式留给子女,可能面临将开征的遗产税,或因孳息等收益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遗产税草案》都明确保险金不在应征税额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就包含保险赔款;
《遗产税草案》第五条中规定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其中包含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二、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法律作用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高净值客户在财富传承过程中更加关注家族精神的传承和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信托与其他传承工具相比具有私密性、风险隔离、家族激励、多代传承、合理节税等优点。信托可以约定给付条件和给付对象,对弘扬家风有独特的功能,有人形容它是“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本所曹彧律师关于家族信托的功能以及监察人职责已经做了详细阐述,本文不在赘述。相关链接:《律师担任家族信托监察人业务研究》、《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家族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和品质》。
三、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
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实现对委托人意志的延续和履行。
顾名思义保险金信托就是保险+信托,“保险”用来放大资金倍数,再将放大的资金装入“信托”,然后按照客户意愿来分配财富,本质上是信托的一种,但是功能上实现了保险与信托的统一。

保险金信托相对单纯的保险或者信托,具有很多方面的优势:
1 保险金信托相对保险的优势
1、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
譬如未出生的人是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但通过信托则可以,再譬如保险必须要有明确的受益人,但信托的受益人除了可以是明确的人之外,还可以是确定的范围。
2、给付更灵活
保险受益金灵活度不高,而保险金信托则可以设定很多灵活的给付条件,譬如受益人如果考上名牌大学或攻读博士学位,则单独给付一笔受益金作为奖励。
3、让保险理赔金更独立
保险金信托则使得保险理赔金有了财产的独立性,所谓“欠债不还”,“离婚不分”。如果是单纯的保险,保险理赔金赔付给受益人后,将成为受益人的财产,需要偿还受益人的债务。
4、预防败家子风险
保险理赔金给付到受益人以后,赔付金已经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可以完全支配。如果保险金是信托,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设定给付条件,解决败家子问题。
5、可以保值增值
受益金如果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则受益人的管理风险比较高。而保险金信托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一般具备较强的资管能力。
2 保险金信托相对单纯信托的优势
1、门槛低,受众广
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门槛为3000万元-5000万元,而保险金则不同,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存在杠杆,所以只要保额能够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就可以,这就变相的降低了设立家族信托的门槛,有些甚至低至只需要200万-300万元的保费即可。
2、具有杠杆性和收益锁定性
人寿保险最核心的内涵就是杠杆,他可以通过缴纳较低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险金额,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是财富管理中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保险金信托的杠杆功能是单纯信托不具备的。
人寿保险信托还具有收益锁定功能,固定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单纯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能够通过其资管能力为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收益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法律作用
保险金信托具有保险和信托的功能,在家企之间风险隔离、防止婚变、激励后代、保障未成年人成长以及隔代传承和处理复杂家庭关系等方面有双重优势,根据客户需求可以设定专属的信托方案。
例一、 李先生已经60岁了,基本上实现了财富自由,此时年仅28岁的小娇妻生下一子。李担心自己一旦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希望给家人留下一笔财产,保证母子日后的生活。
如果李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大额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孩子。如果李先生真的发生意外,钱一定会留给孩子。但如果李先生发生意外时,孩子还未成年,该怎么办呢?身故保险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妻子务必会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控制这笔钱,那孩子的利益就不一定得到保障。或者即使孩子已成年,但拿着钱去挥霍又怎么办呢?
如果设立保险金信托,可以对自己留给孩子的保险金做出详细的规划,比如在孩子成年以前,每年用于学习和生活的费用支出比例,将来用于留学,结婚,生育,购房等需要支出的信托利益,都可以制定出详细的规划。对于妻子也可以设定领取受益金的条件,如未再婚每年可以领取生活费,如果患重病可以领取大额医疗费等。
例二、 张先生想要财富全部传承给女儿,但是担心女儿女婿的婚姻有变,签订婚前协议又怕伤害夫妻感情。可怎么办呢?
建议在女儿婚前成立保险金信托,不需要与男方签署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又具有保密性,有效阻隔婚姻风险,为女儿以后的生活提供终身保障。婚姻和谐期间,信托分配的收益可以保证子女及其配偶日常的需要,假设发生婚变,信托财产属于独立财产,绝对不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例三、王先生的家庭条件好,儿子没有生活的压力,不愿意继续念书。虽然家里的财富足够养活他一生,王先生也不希望自己的后代变成无用的啃老族,更希望孙子辈能够勤奋上进。
其实像这种情况王先生可以选择订立保险金信托来激励子女,设置子女拿到奖金的条件(考大学、读研、创业等),可以在信托协议中约定每月派发给儿子基本的生活费,当读书时有额外的学费,考上高中、大学、研究生可以获得数额不等的奖学金,假如他需要创业时立马能够获得创业基金,此来激励子女。如果儿子确实不争气,可以将以上激励计划寄托在自己隔代的未来孙子身上,儿子虽然为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只为其准备定期生活费,可以让儿子有衣食无忧的生活,但不能花费无度。
例四、周先生年轻时外出留学,与美国姑娘结婚,二人婚后始终无子,故领养一女。离婚后女儿归前妻抚养,后周先生回国再婚,妻子离异带有一子。后来二人婚后又育有一子。
周先生的家庭成员构成极为复杂,继承人中既有外国人、继子女,还有养子女。遗产继承将是个错综复杂的难题。如果订立保险金信托,周先生的财富则由信托公司以信托收益的方式在特定的条件下分配给各个受益人。由于各个受益人信托分配条件、时间、数额都可以不同,相互之间也互不知晓,从而降低了受益人之间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