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RS实施之前,国内部分高净值客户为实现境外购置固定资产、购买大额年金或分红保险、投资海外证券或期货等目的,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出境、众多亲友换汇出境的途径普遍存在。但该途径面临三个问题:一、被外汇管理局处以高额罚款之风险;二、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风险;三、存在资金非法出境引起刑事责任风险。本文将详细阐述该风险的具体细节及其解决之道。
一、风险识别
1、面临外汇管理局处以高额罚款之风险
仅2019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上公布的十七例外汇违规案例而言,巨额罚单涉及十一家企业和六名个人。其中,企业最高被罚款达3734万元人民币,个人最高被罚款达2497万元人民币。


2、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风险
国内税法坚持“属人兼属地”的征税原则,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即税收居民,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均应向中国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CRS 正是企业及个人海外资产“透明化”关键,2016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双方约定:建立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那么CRS的信息被交换至税务机关是必然趋势,企业及个人涉外交易有关行为面临税务稽查并非无的放矢。
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二条纳税人必须依法申报纳税;如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受追征期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
3、资金非法出境引起的刑事责任风险
国美电器的掌舵人、曾经的中国首富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于2010年8月30日二审终审获刑14年。据法院查明,其非法经营的事实是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为归还赌债,将人民币8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出境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罪名是黄光裕被指控三项罪名中被判刑期最长的罪名(因非法经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无独有偶,2014年8月刘汉案件同样是为归还境外赌债,将5亿多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港币非法出境,对于刘汉的上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汉构成非法经营罪,后经上诉,二审判决改判其被指控的非法经营罪无罪。刘汉案是否说明单纯的非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换汇出境行为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了么? 其实不然,刘汉案之后,在法定外汇市场购买外汇而被判定非法经营罪的判例仍然不在少数,如2015年判决的陶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 (【2014】锡滨刑初字第0123号),法院依然认定陶某非法经营罪成立。
随着外汇“强监管”和全球金融资产透明化大时代的来临,抱以侥幸心理被动等待恐难为长久之计,通过合法合理的商业及交易架构安排资金出境,才能避免刑事责任风险。
二、解决之道
古语曰“既来之,则安之”,但不意味着消极等待,对自有财富不做任何处理,而应在税收全球化背景下,利用规则“从容赚钱、合法纳税”,守好财富。
第一,避税地设立公司、受控境外公司转移企业利润的方式应安排合理经营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反避税条款及国税法(2009)2号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经营实质对企业的避税行为重新定性,取消企业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无经营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和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并做出合理纳税调整。
第二,自行梳理境内外资产,对放置的地域及类型进行调整。目前CRS自动交换信息为所有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而非如房产、游艇、古玩、珠宝字等非金融资产,在哪些领域、配置哪类资产,是需要重新考虑的问题。
第三,预先评估企业及家庭的税负负担,建议客户进行专业咨询对自己的主要工作或者定居国进行税负的整体评估,合理选择申报方案减少税负负担。
第四,通过改变企业的交易结构,合理合规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关于此点我们曾在《企业如何受惠于“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一文中详细列举了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操案列,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据《经济日报》报道,截至2019年一季度,税务机关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黑名单”当事人26.09万户次。“降税费”、“严执法”并存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已经感受到“跨境信息交换”带来的税收压力,”如何应对“数据时代”的高收入群体涉税问题,实现“名利双赢”更是持续考验。
CRS来袭,违法换汇出境的风险分析和解决之道
作者:魏文慧 曹涵来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在CRS实施之前,国内部分高净值客户为实现境外购置固定资产、购买大额年金或分红保险、投资海外证券或期货等目的,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出境、众多亲友换汇出境的途径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