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越来越多,不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积极参与竞买。但是,资管计划应当如何参与竞买司法处置上市公司的股票,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层面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学习上海金融法院三起典型案例,并对资管计划如何参与竞买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归纳,以供参考。
一、上海金融法院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公司、丁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
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基本案情: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股票的评估拍卖。意向竞买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作为管理人拟代表“某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竞买。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资管计划本身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但是可以由管理人以管理人名义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可将处置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在这过程中当严格审查管理人参与竞买的资金来源,管理人负有披露资金来源的义务,确保管理人竞买的资金来源于该资管计划。
经上海金融法院同意,意向竞买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在交纳保证金后参与本次司法拍卖,最终由于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该待处置股票由他人竞拍成功。
执行要点:
资管计划虽因不是适格主体不能参与司法拍卖,但其管理人可以其自身名义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法院在审查管理人所披露的资金来源于资管计划财产后,则应将其竞买成功的股票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邢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司法处置上市股票规则问题
该案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基本案情:
执行中,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对被执行人邢某持有的某上市公司8,000万股限售流通股依法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意向竞买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拟代表其管理的某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竞买。
经审查,上海金融法院确认,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参与竞买的合法主体资格,拟用于竞买的资金亦来源于其管理的资管计划项下,其竞买申请应予准许。此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交纳保证金后参与了司法处置程序,最终竞买成功,上述股票现已过户至买受人管理的资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执行要点:
如果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竞拍成功,如何进行过户是法院在决定是否允许其进行参与司法处置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资管计划本身可以开立资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而实际用以竞买的资金也来源于资管计划财产,因此在拍卖成功且买受人于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之后,法院应当将成功拍卖的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的专用证券账户中而非管理人名下的证券账户中。这也符合资产管理业务中避免受托财产混同的要求。
案例三: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将流拍财产通过执行抵债程序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的首例案件
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基本案情:
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标的股票因无人参与竞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标的股票按照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抵债。并提出,其作为“网信公司信富1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富17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与被执行人科瑞公司进行涉案股票的质押式证券回购业务的资金来源于信富17号资管计划,委托人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故申请将本次处置的标的股票抵债至信富17号资管计划名下,信富17号资管计划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户名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苏信理财•恒源J1604单一资金信托”。
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网信公司的抵债申请后,责令网信公司提供材料明确交易资金的真实来源、证明交易资金的独立性。网信公司提供了信富1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苏信理财•恒源J1604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网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查后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信富17号资管计划名下,具体登记户名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苏信理财•恒源J1604单一资金信托”。
执行要点:
标的股票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申请将标的股票抵债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法院在查明资金真实来源、明确资金独立性的前提下,根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量监管规则的要求,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将股票依法通过抵债程序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
二、资管计划如何参与竞买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
(一)资管计划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竞买
什么是资管计划?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2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从该定义可见,资管计划是投资者(即委托人)基于对管理人(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本质上,资管计划内部关系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一旦资管计划设立,则资管计划财产独立于投资者与管理人,它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亦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因此,资管计划无法以自身名义参与竞买。
(二)管理人可以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
司法实践中,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执行已经无障碍,但是管理人能否以自身名义代表资管计划参与司法拍卖?
实践中,管理人一般都是依法登记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其本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资管新规》第8条第2款第9项“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之规定,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即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是管理人的职责。同时,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的《资管计划合同》或类似文件一般均会约定“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或类似内容,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管理人具有代表资管计划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资格或职责。
此外,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在《资管计划合同》就投资标的作出限制性约定。从合规角度而言,建议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前,就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问题进行审查。
(三)资管计划参与竞买或申请抵债,执行法院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是否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竞买或申请抵债,执行法院可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方面,对竞买或所涉资管计划交易资金来源的审查。关于资金来源的审查,其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管理人参与竞买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资管计划;二是在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接受以物抵债的场合,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此前与被执行人发生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资管计划。在案例一中,系由案外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某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缴纳的保证金来源于资管计划的资金。若其竞买成功(该案最终由于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待处置股票由他人竞拍成功),则支付的成交尾款亦必须来源于资管计划。在案例三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作为案涉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涉案股票的质押式证券回购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资管计划,故申请将本次处置的标的股票抵债至资管计划,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面,对资管计划接收标的证券账户的审查。资管计划是否具有专用的证券账户,以确保竞买成功或裁定抵债之后,可将证券过户到资管计划证券账户中,以避免管理人自身财产与受托管理的财产混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第12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可见,资管计划可以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在竞买成功或抵债之后,过户在实操中不存在障碍。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三个案例中,法院均重点审查了过户问题,确保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或接受抵债之后,相应的司法处置股票能够办理过户,并且独立于管理人的财产,避免受托财产混同。
(四)执行规则总结
总结归纳上海金融法院三个案例的观点,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作为案外人参与竞买,应当缴纳保证金,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参与竞买的资金(包括保证金和尾款)来源于资管计划(案例一与案例二);
第二,标的股票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可以申请将标的股票抵债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代表资管计划与被执行人进行涉案股票的质押式证券回购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资管计划(案例三);
第三,无论是参与竞买司法处置股票还是申请以执行的标的股票抵债,竞买成功与或抵债所获得的股票权益均归属于资管计划,不得与管理人自有财产混同(案例一、案例二及案例三)。
三、引申的三个问题
(一)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竞买如何处理
上述三个案例,解决了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以案外人身份参与竞买的问题,以及解决了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申请以物抵债的问题。但是,若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实务中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资管计划的本质以及管理人的职责,并结合上述执行规则,在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行使诉讼权利的场合,管理人即代表资管计划,即“管理人=资管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17条第2款“……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10条第1款“……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之规定,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以申请执行人身份参与竞买,可以免交保证金。
(二)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竞买成功后的成交款支付问题
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竞买成功后,其成交尾款如何支付?按照上述执行规则,管理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于资管计划。但实践中,如果资管计划名下已无资金用于缴纳竞买标的股票的成交尾款,管理人能否以自有资金代资管计划垫付成交尾款?法院是否会对此进行干预并审查?目前暂无公开的案例。
(三)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成功后能否以债权抵销拍卖成交款
若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以申请执行人身份参与竞买并最终成交,能否以其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抵扣应当缴纳的拍卖成交款,并免交司法处置股票的执行费用?特别是,若资管计划对执行的标的股票享有质押权的情况下(实践中此类业务比较普遍),资管计划本就对股票的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参照“抵销”的法理“多退少补”?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笔者认为,以债权抵扣申请执行人应缴纳的拍卖成交款,实质上是申请执行人以其应受清偿的金钱债权履行了交付拍卖余款的义务。此种交付拍卖余款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交付拍卖余款后再由法院向其支付应受偿债权金额的方式,均能实现债权得以受偿、债务相应消灭的法律效果,而前者较后者更为高效便捷,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亦不损害执行当事人包括被执行人在拍卖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综合考虑申请执行人对案涉拍卖标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大小及拍卖成交款的金额大小、是否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有余额分配等各种情形。而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非常复杂,故目前尚未形成可以普遍适用的执行规则,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个案中与执行法院沟通解决。
除以上问题之之外,笔者认为,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司法处置股票还应当重点关注合规问题,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根据个案进行处理。
资管计划如何参与竞买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
作者:许建添 袁雯卿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近年来,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越来越多,不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积极参与竞买。但是,资管计划应当如何参与竞买司法处置上市公司的股票,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层面缺乏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