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家为何要配置人寿保险》第17期课程中,很多听友对股东互保制度表示也强烈的学习兴趣,那么今天罗兴带领大家从股东互保保险的概念、类型、架构、实践,四个角度出发,做一轮综述。
股东互保保险是指股东之间以一方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赔偿金只能用于购买身故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在实践中,基于“可保利益”的确定,最容易实现的是第一种,即“受益人为股东亲属的股东互保”。
具体操作为:股东之间签订股东互保协议,同时为彼此购买以一方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由被保险人(股东)指定的亲属。一旦股东遭遇意外或疾病去世,身故股东在公司里的权益以保险理赔为限,其亲属放弃向公司主张权益,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亲属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即用保单赔款代替股东权益支付给其亲属。
第二种,即“受益人为其他股东的股东互保”。
具体操作为:股东之间签订股东互保协议,同时为彼此购买以一方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生存股东,保险赔偿金只能用于购买身故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这种做法可以保证其中一个股东遭遇人身风险后,亲属要出卖股权时,另外的股东有足够的现金行使优先认购权。
第二种股东互保保险中股东之间是存在保险利益的。因为股东互保保险是为股权或合伙利益而订立的股东互保协议的一部分,其他股东对身故股东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股东互保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为避免道德风险,多数保险公司都会规定受益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亲属关系。所以第一种类型的股东互保在大陆地区较为实用。
股东互保是由一系列文件所构成的整体安排,主要有股东互保协议、保险合同(股东互保保险)、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
股东互保协议由全体股东订立,是统领股东互保其他文件的核心文件;保险合同由股东与保险公司签订,是执行的具体依据;公司章程中要对股权继承作出配套的约定,例如约定“股权不得继承而应由其他股东购买”、约定“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受让方同意股东互保的安排并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等等;其他文件比如继承人安排的文件,由被保险股东订立遗嘱或者由继承人出具放弃股权同意函等。
在欧美发达国家、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地区,股东互保已经较为普及,企业及股东甚至把其当作一项当然事项。
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仅股东保险被广泛运用,在风险管控工具的原理上还衍生出被保险人为非股东的企业骨干精英保险、猎头保险等众多企业保险产品。比如,以公司为投保人及受益人,以公司要员为受保人,在公司要员不幸身故后,公司可以获得保险金,使公司得以顺利完成过渡并维持经营的持续性;再比如,在保单权益转让或质押转让时,通过附加条件约定的形式,确保公司为保单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并且公司的主要股东为最终实际拥有人。
在中国大陆地区,虽然这些股东互保的衍生工具还未广泛进入实践领域,但保险金信托中的身故金信托至少可以做到让信托受益人被定义为公司的主要股东或符合公司利益的人,不失为重要的突破。
罗兴认为,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具有金融、法律双重属性的工具,它会不断迭代,不仅会走入家庭,更会广泛服务于企业的股东控制权管理和公司高管的留才计划。不仅我们的财富管理工作者要提升自己的认知,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企业家也要提升自己对人寿保险的认识,唯有打破思维壁垒,方能探求基业长青之道!
什么是股权互保保险
作者:罗兴来源:FO埃孚欧视野

在《企业家为何要配置人寿保险》第17期课程中,很多听友对股东互保制度表示也强烈的学习兴趣,那么今天罗兴带领大家从股东互保保险的概念、类型、架构、实践,四个角度出发,做一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