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齐晓东
目录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语境下的兼职规范
(一)总体原则
1.《廉洁从业规定》的适用范围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限制
3.兼职报告义务
(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兼职规范
1.《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2.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限制
(三)违规兼职的处理、处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的处理
2.中央企业特别规定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内外部兼职具体规范
(一)管理人员在国有企业内部兼职
(二)管理人员在国有企业外部的兼职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兼职
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非国有企业兼职的限制
3.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外部兼职特别规定
4.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外部兼职特别规定
三、国有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兼职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内部兼任
(二)在关联方兼职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兼职的具体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文件、党内规范文件中,本文经梳理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兼职的合规要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语境下的兼职规范
(一)总体原则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就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等廉洁从业行为作出了总体要求。
▇ 1. 《廉洁从业规定》的适用范围
《廉洁从业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亦参照执行。
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定义,《廉洁从业规定》并未明确,一般应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等企业领导班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限制
《廉洁从业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 3. 兼职报告义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兼职规范
2011年10月14日,国资委党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相关要求。
▇ 1. 《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1)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2)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任命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 2.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限制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三)违规兼职的处理、处罚
▇ 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的处理
根据《廉洁从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兼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还需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 中央企业特别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兼职制度,纠正违规兼职和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未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所得应当上交本企业。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兼职,会被采取禁入限制:
(1)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3)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内外部兼职具体规范
(一)管理人员在国有企业内部兼职
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仅指国家直接出资的国有控股公司,不含国家出资企业出资的公司,下同)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为保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同时,为了避免因各管理人员之间职责不分,从而破坏公司体制的稳固和生产经营的发展,往往规定董事与经理不可互相兼任。但国有独资公司有所不同,因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职权,所以,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但是董事会作出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决定前,应当征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需注意的是,本文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管理人员在国有企业外部的兼职限制
▇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兼职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仅指国家直接出资的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兼职禁止的专任制度,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负责人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管理,并避免因此可能给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害。但是,兼职也并非绝对禁止,只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兼职。例如,从实际情况来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需要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或者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法人股东,需要派出董事会成员或者经营管理者,参加所投资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或被任命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9〕138号),国有股权董事可在金融机构重点子公司董事会兼任董事。国有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董事。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经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既然规定是“原则上”不得兼职,也就说明存在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兼职的操作空间。
▇ 2.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非国有企业兼职的限制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非国有企业兼职并非一概禁止,只是对该等人员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的兼职作出限制。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范围之内。
▇ 3.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外部兼职特别规定
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中央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 4.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外部兼职特别规定
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中管金融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向中央组织部备案。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国际组织兼职,须经中央组织部审批同意。
对于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事宜,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行业特别监管规定,需要特别关注。例如: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不能兼任;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职。
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兼职的特别规定
国有企业是上市公司的,主要需遵守上市公司关于人员兼任的一般性规定。
(一)上市公司内部兼任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二)在关联方兼职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同样,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