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正式施行。在此次修改中,《未保法》新增“网络保护”为第五章,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角度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20年5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75亿。[1]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发挥互联网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促进作用,清朗的网络空间,合理的权限管理以及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必不可少。
一、内容管理
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国家网信办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以及需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的违法信息或不良信息。该规定第十三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结合《未保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一般大众传播媒介或网络出版物中不得包含下列信息:
文件名称 | 主要要求 | 对应条款 |
《未保法》 |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 第五十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 第五十一条 | |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 第五十二条 |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第七十三条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 第七十七条 |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 第八十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 第三十一条 | |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 第七条 | |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 第二十五条 | |
严格处置直播、短视频网站平台存在的色情、暴力、恐怖等低俗不良信息。严厉打击即时通讯工具群圈、社交平台诱导未成年人自残自杀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和行为。 | (三)专项治理低俗有害信息 |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广告法》第四十条要求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未保法》第七十四条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2020年8月,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强调针对低俗有害信息采取专项治理工作,对学习教育类网站平台和其他网站的网课学习版块,网站平台少儿、动画、动漫等频道,青少年常用工具类应用程序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的低俗有害信息,提出重点、从严整治要求。此外,《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与传播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广告法》特别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二、权限限制
根据CNICC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玩游戏在未成年人上网经常从事的各类活动中的比例达到61%。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等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影响家庭和睦的案例屡见不鲜。《未保法》分别对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场所、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作出规定:
主体 | 主要要求 | 《未保法》对应条款 |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场所 | 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第六十九条 |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 | 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 |
学校 | 统一管理未成年学生未经学校允许带入课堂的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 第七十条 |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第七十一条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第七十四条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 第七十五条 |
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 ||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 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 第七十六条 |
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
落实实名制是判断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继而针对性提供服务的前提,如《未保法》第七十五条即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然而,实践中不乏未成年人冒用父母或其他成年人账号从而绕过权限限制的情况,因此导致的纠纷和违法案件层出不穷。比如据报道,广东江门网警于2021年1月在工作中发现有一批网站正在社交平台上大肆推广“代过游戏人脸识别、售卖过脸技术”的广告。经过侦查,广东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最终于2021年2月5日侦破全国首例破解“青少年防沉迷系统”新型网络犯罪案件。[2]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可考虑通过用户画像技术辅助判断,比如通过上线时间、主要浏览内容等要素进行评估,若认为某成年账号存在较高的实际使用人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时,可采取适当措施再次核实账户实际使用人身份。
三、个人信息保护
《未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一般需经其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最近引发热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提出将未成年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并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基于用户画像对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推荐[3],以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一般认为,14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需予以更高程度的保护。为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国家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针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保护规定》对网络运营者提出数项要求。《保护规定》第八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应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但是网络运营者应针对儿童单独制定新的用户协议,或应在一般的用户协议中设置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条款,在目前发布的法律法规或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因此,建议网络运营者根据自己的业务定位考量,如专注儿童内容的产品或儿童用户占比较高的运营者需针对儿童的特殊性单独制定新的用户协议,而针对各个年龄层或儿童用户占比较低的运营者可借鉴《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附录D提供的隐私政策模板中“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部分,在一般的用户协议中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此外,《保护规定》还强调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
《保护规定》还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结合之前出台相关文件,《网络安全法》要求设立网络安全负责人;《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要求任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最近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数据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分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数据安全负责人,这几位负责人岗位职责虽各有侧重,但总体上其设立目的皆为保护数据安全。网络运营者可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设立一名或数名负责人履行上述职责。
结语
不仅是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监管亦日益趋严,2020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启动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2020年8月7日,国家网信办依法查处百度APP“轻松学”频道、网易APP“易起上课”频道等一批违法信息或不良信息的网络平台;2020年8月24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2021年5月8日,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在2021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发布会上表示今年将集中开展“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当然,除了立法与执法,学校、家庭、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乃至每一位公民,都对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2020-05-13](2021-06-02).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qsnbg/202005/t20200513_71011.htm.
[2] 公安部网安局:《看!全国首例破解“青少年防沉迷系统”新型网络犯罪案件》.[2021-06-03](2021-06-03).https://mp.weixin.qq.com/s/GGE2VFF-wjPx6q645z2p7A.
[3]深圳商报:《深圳数据条例提请市人大“二审”: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2021-05-31](2021-06-02).https://mp.weixin.qq.com/s/nkL7dVONOiPOIQujObm1i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