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主动披露新规 进出口企业应及时抓住免于处罚的有利时机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

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相比于同时废止的2019年第161号公告(以下简称161号公告),该份公告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的情况下,海关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给予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更加优惠的政策。毫无疑问,这是2022年海关总署出台的一个对进出口企业特别重要的一份新规,相关企业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今天,我们就对公告的内容进行一下详细的解读。
一、5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公告的字数虽然不多,但重点突出,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告有效期
公告的施行期间是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的涉税违规行为,满足条件的将不予行政处罚。时间上看,这份公告是有明确地有效期的,仅是海关总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扶持措施,不是长期政策。因此,企业要充分抓住这个窗口期,尽量减少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针对的对象
从对象上看,这个公告只针对涉税的违规行为。所谓涉税违规行为,简单说是涉及税款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体一点说,涉税是指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因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因短少、调换、转让等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擅自转让等影响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的行为,海关对违规行为的常用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违规行为如果不影响税款征收,仅影响如许可证管理、海关统计或海关监管秩序等,是不适用该公告的。
(三)具体的适用
在具体适用方面,公告设置了以下几个具体的执行标准,分别是:
1.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
2.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1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3.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经企业申请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
4.企业主动披露虽然没有给予不予处罚的优惠,但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即企业信用不会因上述处罚被降级。
5.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与161号公告的区别
54号公告与161号公告相比,其主旨是一致的,就是海关以免于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不调整信用等级等方式推动企业主动披露,一来减少了查处企业违规的行政成本,二来降低了进出口企业纠错的成本。但新规与161号公告还是有较大的区别,既有放宽的一面,也有收紧的一面。
(一)放宽的一面
一是放宽了适用标准。51号公告在时间限期,漏缴、少缴税款占比,漏缴、少缴税款金额,以及是否需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不予行政处罚的满足条件上,均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适用标准,如:
1.无论涉及税款金额多少的绝对免罚期,从3个月延长至6个月。
2.6个月至1年内披露的,税款的比例和金额有所提升。即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免于处罚。
3.免罚的适用条件中删除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要求。有效消除了一些企业对161号公告中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认定标准的疑虑,提高可操作性与可预见性。
二是新增减免税款滞纳金内容。54号公告规定,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的条件,企业可参见《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等规定。
三是放宽了不列入信用记录的适用标准。54号公告将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处罚标准,从161号公告规定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宽至100万元。
(二)收紧的一面
一是增加了主动披露的时间限制。原161号公告规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根据该规定,无论违规行为发生多久后企业才主动披露,就有机会免于处罚。但54号公告增加了主动披露时间限制,违规行为超过1年才主动披露的,不再适用公告规定的内容。
二是增设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适用的新要求。原161号公告对主动披露没有次数上的限制,企业可以将一个违规行为分成几个违规行为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以规避公告中关于税款额度的限制。54号公告显然发现了这个制度漏洞,明确企业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公告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合规建议
(一)抓住有利的窗口期
54号公告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力度很大,但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窗口期不长。对于有涉税违规行为的企业来说,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是优惠幅度最大的黄金期,6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也有限制性的优惠,企业应抓住6个月或者1年这个有利的窗口期。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的管理问题,其发现违规行为时可能早已超过了6个月,甚至是1年的期限。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代价也就越小。
(二)关注程序变动
54号公告扩大了申报海关范围,企业在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后,可以向报关地海关报告,也可以向实际进出口地海关或者注册地海关报告。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方便自身的报告对象开展申请工作。
(三)不符合公告条件的违规行为也应考虑主动披露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海关稽查条例》第26条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违规行为即使不符合54与公告规定的条件,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能将罚款降低到100万元以内,就可以适用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的条款,这对高级认证企业来说也是特别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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