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受邀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全程提供学术支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潇湘晨报、《民主与法制》社、中华工商时报、湖南商学院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主题为“法治正前方:责任、使命、权益”的 “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长沙峰会”。并在峰会上发表了精彩演讲。
2、违法行为的必然性。
有人说既然违法有风险,那你就别冒险了,你就别去违法了,问题是,可能吗?如果这个社会的生态就是一个违法的生态时,违法行为就是必然的。因此,违法行为的特点就是具有一种必然性,甚至在有的时候让人感受到它的合情合理性。因为,这个时候违法就是一个生存的环境,什么叫生存环境?生存环境意味着它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生存的水分、土壤、阳光,你离开它是活不成的。对于一个企业说,有的时候你不支持某种违法行为,你可能就无法生存、无法发展,这就是生态。违法在某种时候确实有这样一种必然性。
大家可以想象在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之下,有哪个企业可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发展壮大?有哪个企业家可以说一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最终成为超级富豪?无论他们走了什么样的创业过程,还是将来要经历的发展过程,其实要同违法行为完全切割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一家房地产公司要进行房地产开发,要承包工程,要获得土地进行工程项目,要招标,你不请客送礼能够中标吗?能够拿到项目吗?比如有一些竞争性的企业、行业,你老老实实地生产经营,你不偷工减料,你不以次充好等等,任何行为都没有的时候,你能跟别人竞争吗?尤其是纳税行为,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如果别的企业都偷税漏税的时候,你的企业规规矩矩的一分不少的纳税,你的成本就比别人高,你的价格就要比别人高,你怎么跟别人竞争呢?确实,你是可以赚点钱,有的时候可能赚的就是逃税漏税的钱,如果把这部分税交了,你可能还要赔。确实,偷税漏税几乎成了每个企业都要考虑获利的一些手段,这样的违法确实让人感觉到,你做也得做,不做也得做。
在我们和政府签订的很多招商合同中,甚至有这样明文的规定,土地要出让时要招标、竞标取得,怎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就把土地给它呢?可是大家都认为这是完全正常的,过后要追究责任的话,那都是一种违法,这是违法行为的第二个表现,就是必然性。
3、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随意性、选择性或者不确定性。
说它是一种法律风险,其实也仅仅是普遍的违法,必然的违法其实也不一定就有风险。风险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的责任的追究是随意的、选择性或者不确定性。也就是说,面对违法行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按照法律去追究,并不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个违法行为都加以查处,能查处的都是选择性的,查不查处?查处哪一个?每个企业的违法行为到底蒙不能受到追究?其实是不确定的。在这种选择性、不确定性中,最容易被选中作为执法定向的是什么人?是那些快速发展的企业,实力雄厚的企业,声名大振的企业家,那些赚点钱就被欲望冲昏了头脑的企业和企业家。山西的煤老板是生动的写照,嫁女那么高调,你就冲昏了头脑,就让司法机关来找你,果然很快就找上他的门了。
最近,唐山又有一位嫁女儿的,30多辆豪华车,统计出车的价格就是2个亿啊,去算婚车价值的总额,马上查到这个人是一个村委会主任还是村长,我看这个人接下来的结果可以预见了。是的,人们都说在中国你要闷着发财,不要声高,声高就早晚要出事,因为你不可能干净,不可能经得起查嘛。
再进一步观察,最典型的不是这些,最典型的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比如开车不系安全带,按照法律规定要不要系安全带?应该要带。会不会有人查处?没人查处。但是,有没有可能被查呢?当然可能!可能哪天开着车警察就向你招手了,什么原因?你没有系安全带,罚款100元。你觉得冤,但按照法律就是要罚。别人都没有带,怎么不罚?我就罚你!从这一点来说执法是没有错的,但你会觉得很无奈,这就是违法行为的选择性,法律责任追究的选择性。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风险的防范也让人感觉很无奈。
现在,很多人选择出国,很多企业家赚了钱都要去追求一张美国绿卡,也包括一些明星、官员都要拿几个护照,拿一张绿卡在身。其实,他并不见得是向往国外的生活,严格地说、客观地说,现在很多人感受到国外的生活质量不一定赶得上中国,在国外发展和赚钱的机会也不一定赶得上中国,为什么还要办张绿卡呢?有时候,就是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法律风险的担忧和恐惧,是为自己留一条后路,万一不好,马上逃离。这就是法律生态的第三种情况。
4、违法心理的复杂性。
在特殊的法律生态之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和企业家就有一种极为复杂的法律心理或者法治心理。这种心理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法不责众心理。心里想可能有问题也不会有风险,也不会查。
二是侥幸、冒险心理。但是,一个一个的法律风险出现,一个企业家出事以后,大家也认为还是有可能被查处的,还是有可能要倒霉的。怎么办呢?就抱着侥幸、冒险的心理,即使查也查不到我头上去,我不会那么倒霉,抓的都是别人,抓的人比我更严重,那些更大、更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不会找到我。
三是倒霉认命心理。一旦哪天被抓到了,就自认倒霉。这个时候,被查的人也说没办法,谁让我倒霉呢?那么多的官员都有问题,凭什么就抓到我?要抓的人多了去了,但被抓着了只能认倒霉了,这就是我们对待法律风险的一种无奈心态。
这几个方面分析下来,我认为中国的生态环境确实是一个违法的生态环境,我们所有的法律风险都是在这个生态环境中发生的、产生的。
三、企业与企业家如何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说老实话,既然违法是一种生态,确实是没有根本的防范的办法。很多人跟我探讨这个话题,你说了这么多,到底怎么办?你指条明路。我反复思考了几年,到现在也没有找到出路。我觉得,在这样一个生态环境之下,其实你是无路可走的。我们的法律有个概念叫做“不可抗力”,其实在某种情况下,法律风险对于我们来说几乎就是一个不可抗力,也就是不能预见,已经预见也不能避免,遇到了也不能克服的一种客观地情况。在某种情况下,法律风险对于我们而言就是这样。
刚才,周叶中教授说找到靠山了,找到了法治。四中全会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会儿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保护总算找到了靠山,找法治。那么,按照这种逻辑分析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就把所有的违法行为清算了,本来都没有事,最后大家都有事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时候,体现了面对普遍的违法,面对违法的生态,其实也是很难的。
怎么办?既然是一个生态环境,按照自然法则,你就在生态环境改变之前,人们所能做的只能最大限度的适应环境,适者生存,你才能够生存和发展,要适应中国特殊的这种法治生态。而法治生态环境的改变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治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创造一个理想的法治环境,目前我们已经启航的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也是为了实现法治生态环境改变所做的一次最大努力。但是,即使这样,这也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历史过程。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指望能够迅速地实现。企业和企业家对此要有充分清醒地认识,也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耐心。在我们完全进入法治理想社会之前,法律风险一定是伴随着每个企业和企业家成长的幽灵,在这个过程中还会不断地有一些企业倒下,还会有一些企业家要进去,这也是就是中国社会走向法治过程要付出的成本,是我们这一代和几代企业家要为中国法治进步要作出的牺牲,法治的进步就是企业家倒下来的成本。
当然,从个别企业家来说也不要太过消极悲观,不要我在这里说了以后,大家的心态彻底被破坏了。我觉得,就是要冷静、理智的面对这样的生态环境,我们应积极应对,尽可能地做出淤泥而不染的设计,要正确处理利益和风险,在赚钱与违法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要尽可能地独善其身,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尽可能地不违法、少违法,违小法,尽可能地避开严重违法或者致命的违法,尽可能不要踩公认的雷区和红线,这就是目前自我保护的最好选择。为了这一点,企业和企业家就要学会忍痛割爱,要适当控制一下自己的逐利欲望,要放弃一些利益的追求。如果说在原始积累时期顾不了那么多,已经冒险了,积累到现在的程度已经有了一定身价的时候,你就要注意你承受风险的能力就在弱化了。过去的任务可能是不断地积累赚钱,现在的任务应当注意风险的防范。这就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法治生态之下,企业家风险防范的明智之举。
我的报告结束,谢谢大家。
赵旭东:企业与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下)
作者: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2014年11月30日,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受邀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全程提供学术支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潇湘晨报、《民主与法制》社、中华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