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涉案企业的影响评析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通报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扩大至十个省(直辖市)。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通报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扩大至十个省(直辖市)。在同时下发的工作方案中,最高检明确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较于2020年3月起开展的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第二期改革工作不仅扩大了试点的省(直辖市)范围、试点的基层检察院数量,更是扩大了企业合规改革的范围,从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扩大至涉案企业在刑事程序中的宽大处理以及检察院对企业经营过程的合规建议。
1、最高检引导企业合规的多项举动
从两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来看,这与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尝试以各种方式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工作精神是一致的。
2、探索企业合规的制度设计
从最高检下发的企业合规改革文件来看,企业合规制度包括三个方面:
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
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
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应规定,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可依据现有规定进行细化、完善。但是,检察建议制度却是本次改革中的探索方向。
对于涉嫌具体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在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对于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如果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可对其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和警示。
为了更好发挥检察建议制度作用,第二期改革工作方案还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合规改革对涉案企业的积极影响
可以说,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除了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也需要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同时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
不仅如此,在企业建立落实合规体系后,如因员工违反合规制度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可依托合规管理体系区分单位名义和员工名义、单位意志和员工意志,单位利益和员工利益。这将是企业在面临司法机关侦查追责时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切割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的有力抗辩。
以往,未落实合规制度建设的后果往往滞后体现在公司因个别高管、员工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事纠纷中,则体现为公司因员工构成表见代理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在刑事案件中,则体现为公司因高管决策而被带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甚至是承担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结果。现在,检察机关通过企业合规制度引导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对企业不能落实合规承诺的情况,通过程序衔接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对于企业整改到位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或者依法不诉,推动“挂案”清理工作。
企业合规制度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推动民营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企业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合规计划、生产经营合规计划、金融领域合规计划、司法协助合规计划、税收征管合规计划等搭建企业合规体系,识别运营过程中的不合规之处,防范、化解经营过程中的民事、行政、刑事风险。
4、改革试点下的实践案例
自2020年3月开展第一期改革试点至今,检察日报也对部分检察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实践案例进行报道,为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提供参考。
1)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因遭当地熟食加工企业举报冒用注册商标,经营熟食店的丁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受理丁某的申诉后,发现丁某经营的店铺名称及相关商品外包装等用的名称虽与哈尔滨某店一致,但两者商标的字体、字号颜色不具有相似性,注册商标也不一致,丁某的行为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现有证据,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意见表》。最终,公安机关对丁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案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天津金属包装行业内两名民企老板因货款交付数额和期限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犯罪嫌疑人黄某造成被害人白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了解到黄某与白某各自经营天津金属包装行业细分市场仅有的两家企业,相互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年纳税额合计在数百万元以上,且黄某经营的企业在黄某被立案后陷入经营困难,办案检察官在综合考虑黄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对校园测温设备开展检测时,主管部门发现毛某销售的体温计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经鉴定涉案产品为伪劣产品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毛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本案侦查卷宗后,发现毛某系通过网购的形式帮助相关单位购买该批体温计,仅赚取不到3000元的差价,主观恶性小,涉案产品并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且案发后,毛某重新购买了一批红外线体温计赔偿给被害单位并得到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单位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后,检察院最终对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最高检的改革步径来看,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将会继续扩大和深化,为下一步出台企业合规立法做准备。通过将企业合规作为定罪和量刑中的重要情节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我们期待检察机关构建的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也希望企业合规制度在刑事合规律师的专业服务下能够实际帮助企业走出偶发的、轻微的涉刑困境,化解涉刑风险,帮助企业回到合法合规的长远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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