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了怕了,再也不敢侵权盗版了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当今新媒体时代鼓励原创、鼓励知识输出,人人都可以产出作品、成为作者,而各种作品的增长也必然导致了各 种侵权现象的出现。

当今新媒体时代鼓励原创、鼓励知识输出,人人都可以产出作品、成为作者,而各种作品的增长也必然导致了各
种侵权现象的出现。面对著作权侵权事件的与日俱增,202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展现了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都在大力提倡、鼓励知识原创的倾向性意见。《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有诸多亮点内容,值得每个创作者积极关注。
▐ 增设惩罚性民事赔偿▐
《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著作权的侵权违法成本。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
“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为维权支出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考虑。”加大赔偿力度,才能让侵权人意识到,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作品的许可使用权,方能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这一措施客观上会提升著作权的价值,保障著作权利人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推动优质原创作品的持续良性循环。
▐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实践中,由于侵权相关证据掌握在侵权人手中,法院往往无法强制其提交,权利人往往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和对方的侵权获利证据;因此,在部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过错十分困难。对此,草案拟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增加了多个举证规定,如“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存在于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中”。如果增加、强化了相关举证规定,那么,在权利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后,如侵权人无法提供其合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此条,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相应判定赔偿数额。这是民诉法原则在著作权领域的具体应用,从而进一步改善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的处境。
▐ 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中,仍以填补损失为主。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批量化诉讼维权动态。对于权利人在各地分别起诉且仅起诉终端销售者而不起诉中间销售商以及被控侵权商品生产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加强释明,努力实现侵权行为的源头治理和诉讼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对于坚持不起诉中间销售商、生产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说明损害赔偿的范围,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总额。”该
条规定加大了对权利人诚信诉讼的要求,在其他条款保障权利的同时兼并考虑如何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鼓励作者产出更多优秀产品,而不是通过诉讼投机获利。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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