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如何进行视频签约?

来源:申骏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疫情持续影响下,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或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不少业务签约方式已经由传统纸质签约调整为线上电子签约,便捷、高效又安全。

在疫情持续影响下,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或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不少业务签约方式已经由传统纸质签约调整为线上电子签约,便捷、高效又安全。甚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在2020年7月出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金融机构的许多业务仍然采用传统的线下纸质签署方式,在近期国内严峻的疫情形势下,此类传统签约模式受到了较大影响。为解决该问题,不少金融机构向笔者咨询能否通过视频签约代替传统的线下面签,以及需要注意什么事项,笔者在此稍作整理,供参考。
一、视频签约是否等同于电子签约?
视频签约,严格而言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所谓视频签约,是指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确认各方当事人签署书面合同的过程。以视频签约方式签署的合同仍然是当事人在物理空间签署的纸质合同,只是并非“面对面”看着对方签署合同,而是“屏幕对屏幕”看着对方签署合同。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仍然有赖于纸质合同关于成立、生效的合同约定,当事人使用的公章是否真实,签署合同的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合同是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但视频签约过程形成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佐证。当然,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视频签约,即在电子签约完成之后,通过视频方式再对电子签约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确认,此种视频签约并非本文所讨论的范畴。
电子签约专业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借助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等技术手段,以电子形式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通俗的说,就是把传统线下签署纸质合同的过程与结果均搬到网络上,在网络上完成合同签署、管理并形成电子合同。关于电子签约我国早有法律规范。我国《电子签名法》在2005年就已经施行了,电子签约所形成的电子合同效力也早被1999年起施行的《合同法》(现已经废止)及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得到确认。事实上,电子签约早已深入我们的生活,例如我们日常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进行的交易,都属于电子签约。
由上可见,视频签约与电子签约存在一定共性。例如,两者的使用目的均是为了签署合同,都涉及到网络技术,但两者的法律依据、签署过程与要求、签署载体甚至签署后的效力判断标准完全不同。
(一)法律依据不同
视频签约目前并无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或依据。如果一定要找到相关规定或依据,则在证据角度有相关司法解释支持视频签约可作为合同签订过程的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0号)第11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亦有类似规定。可见,视频签约过程形成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签约的客观真实性。
而电子签约,则受《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2019《电子签名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直接约束和调整。2019《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民法典》亦认可通过电子签约方式所签署的合同之法律效力。
(二)签约过程与要求不同
虽然视频签约与电子签约都借用网络或信息技术手段,但两者的签约过程与要求完全不同,视频签约对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要求远低于电子签约。
视频签约只是通过视频方式“看着”对方在纸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要通过视频连线即可实现。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今天,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工具操作视频签约。当事人除了可以通过视频“看着”对方签约,还可以通过录屏、录像等保存签约的过程,并在将来发生争议时提供给裁判机构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视频签约的核心在于签约过程的可视化。
电子签约则不然。电子签约并不需要当事人以任何方式见面(包括实地或者视频连线等),签约的过程可以在信息系统内部通过一系列的数据传递完成,与视频签约、传统面对面签约具有本质区别。
2019《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14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据此,2019《电子签名法》并不要求电子签名必须经第三方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各方当事人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将以电子签名是否经第三方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作为判断电子签名真实性的考量因素。因此,如果当事人计划采用电子签约方式的,一般需要与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电子签名及认证机构进行合作,与其合作搭建或对接相应的信息系统,并在系统中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约。
电子签约虽然便捷高效,签约的效力亦更有保障,但由于对签约系统要求较高,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成本,并需要选择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要想在短时间内推广并非易事。从这个角度而言,电子签约并非疫情期间解决合同面签障碍的最佳选择。
(三)签约效力判断标准不同
实践中,采用快递方式由各方先后签署并交换合同的签约方式极为普遍,有无视频签约环节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前所述,视频签约只是将签约的过程可视化,其余的与传统的合同签署方式并无差别。相应的,对于视频签约的合同成立与否、生效与否,与传统方式签署的纸质合同判断标准并无差异。而视频签约过程所留下的视听资料,属于可用于证明签约过程的证据,但也并不会因为有签约过程的视听资料而认定所签订的合同绝对成立或生效。例如,签署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或经当事人授权的主体,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也签字或盖章等,均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并不因视频签约而有所不同。
与视频签约相比,电子签约所形成的合同之成立、生效与否的判断标准则要复杂得多。一方面,电子签约必须借助一系列技术手段以保证电子签约的安全可靠。实践中常用的技术包括哈希值效验、电子签名、可靠时间戳、保全链、区块链等,在电子签约的加密、传输、存储等环节均离不开这些技术。另一方面,由于电子签约过程与结果大大有别于传统纸质签约,故判断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则需要考虑电子合同是否经过篡改、签约时的网络环境是否安全、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等,而这些方面的判断显然要复杂于纸质合同。由于电子签约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对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发布的《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就专门披露了融资租赁审判中发现的关于电子签约不规范的问题。
由上可见,视频签约不等同于电子签约。
二、视频签约是否合规?
通过“面对面”方式签署合同还是“屏幕对屏幕”签署合同,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况且,视频签约并未在本质上改变纸质合同的签署方式,因此其合法性自然毋庸置疑。但是,如果是金融机构拟在疫情期间采用视频签约代替线下面签,由于金融机构主体的特殊性,则需要考虑视频签约的合规性问题。
(一)关于金融机构合同签署的主要规定
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等机构有关合同签订的规定主要包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23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第31条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2条中规定:“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
从以上监管规定来看,监管部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是有要求的,部分规定甚至直接明确要求“面签”,旨在确保金融机构交易安全,督促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因此,若银行业机构拟采取视频签约的,则需要考虑合规性问题。当然,实践中大部分银行都有分支机构,即使签约的客户在外地,银行也有较大可能通过外地分行或支行协助完成线下面签工作。
(二)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签署、租赁物核实的主要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第30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第31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第34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7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第11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第12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虽然监管未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合同必须面签,但是许多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可能根据监管的规定,制定与公司业务相匹配的合同面签相关的制度。从监管规定与公司内控角度来说,如果采取视频签约,那么在合规性方面需要审慎关注。
此外,融资租赁交易存在核实租赁物真实存在的合规性要求。实务中,关于租赁物发票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的核实、租赁物加贴/加装已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铭牌等工作,可能在签约时一并完成。如出租人需要在签约时完成租赁物真实性的核实工作的,则不适宜采用视频签约方式。
(三)新冠疫情期间监管政策变化
新冠疫情发生后,监管部门针对金融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为视频签约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2020年2月10日,国务院扶贫办、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第2条就“简化业务流程手续”作出如下规定:“指导承办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对新发放贷款、续贷和展期需求,加快审批进度,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引导贫困户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线上方式和村村通金融服务点申请贷款和自助还款。对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可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办理业务,待疫情解除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期间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强调:“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新冠疫情发生后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规定,为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的业务提出了要求,多次提出创新工作方式、简化业务流程等要求,甚至多次提到借助视频等技术支持。因此,在疫情期间这样的特殊时期,采取视频签约方式,可兼顾疫情防控与业务开展的需要,在风险把控适当、保障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一试。但是,毕竟视频签约与传统监管要求不完全相符,各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时,不妨事先与监管机构沟通并获得其支持。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鉴于公司已有相应的合同面签制度,为保证合规性要求,可在采用视频签约之前适当修改相应制度,或者针对合同签订制度进行调整。
三、视频签约有哪些注意事项?
与电子签约需要引入第三方合作机构、成本高昂相比,视频签约成本低、运用便捷,因此不失为疫情之下的较优选择。但是视频签约并不能完全替代线下面签,只是特殊时期用于解决无法线下面签问题的一种办法。那么,视频签约有哪些注意事项值得关注,以防范或规避视频签约可能存在的风险?笔者以融资租赁为例进行讨论。
(一)哪些业务或项目可以视频签约
笔者认为,并非所有业务或项目的合同均可视频签约,应当有所选择。在客户的选择上,尽量选择已有合作经验的优质客户进行视频签约。此类客户的合同履行能力、信用资质已经为前期合作的项目所验证,且对方过往签署的文件或印鉴可供视频签约之后比对。对于此类客户采用视频签约,客户配合度高、操作风险较小。在项目的选择上,尽量选择已经完成了前期尽调工作,且内部审批工作已经大部分完成的项目进行视频签约。虽然以远程视频核实替代现场尽调在技术上可行,但一方面融资租赁现场尽调本身非常重要,另一方面监管或融资租赁公司内部一般都有现场尽调的要求。因此,若前期尽调(尤其是现场尽调)尚未完成,不可用视频尽调代替,更不可能在尽调完成之前签署合同。对于此类业务,无论是从合规角度还是风险控制角度,均建议疫情期间暂缓推进。
(二)视频系统与网络的准备
虽然如今发起视频非常方便,但考虑到视频签约的目的以及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视频签约之前充分准备好系统与网络。
首先,选择合适的视频系统,必须操作方便快捷,便于客户使用,同时还应当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在远程视频过程中,视频设备应当具备同步录像或存储功能,便于签约之后存储保管。
其次,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应事先学习、熟练操作相关软件或系统的使用方法,必要时制作好操作手册供业务人员学习。融资租赁公司还应制作一份适用于客户的操作手册,并提前发送给客户,提前远程指导、协助客户安装系统,熟悉使用系统的相关功能。
再次,一般应事先约客户进行测试,包括测试系统操作情况、网络是否通畅等,避免签约过程中网络迟延或掉线导致签约的视频记录不完整或不连续。
(三)视频签约前注意事项
视频签约前,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打印好快递给承租人、担保人。为防止承租人、担保人篡改,应当将经融资租赁公司法务部门审核的最终版本合同加水印。
考虑在视频签约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当面核对承租人、担保人是否在全部签署页中完成了签字、盖章工作,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中需要加盖公章、需要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加盖名章/签字的位置作出明显的标记或折角。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考虑制作书面的签约注意事项,将需要签字、盖章的合同份数、名称,具体加盖公章的要求(第几页盖章,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等),合同签字盖章后如何交接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技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拟签订的合同发送给承租人、担保人。发送时应注意:(1)电子邮件所发送的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除加水印以外,必须加密防篡改;(2)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邮箱发给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如果约定的联系人是非法定代表人的,邮件还应抄送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承租人、担保人如果是企业的,最好约定企业的官方邮箱为收件邮箱;(4)除将拟签订的文件作为附件发送以外,可在邮件正文将租赁物、租赁物价款或融资本金、保证金的金额,租赁利率及浮动方式,融资租赁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人、担保物,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日期等核心要素予以列明,并注明拟通过视频核保签约,要求对方及时回复邮件进行确认。
(四)视频签约过程注意事项
关于视频签约主体身份的确认。合同的签字人或盖章人应在视频中逐一展示各自单位证照原件、单位印章、签字人身份证原件等基础证照材料,拍摄时应全程横屏拍摄,以能让融资租赁公司的签约人员清楚看清上述各项材料。如果合同签署主体是自然人且由本人签约的,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对签约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如果签约的是代理人,则应当事先取得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关于视频签约地点的确认。承租人、担保人的签约地点优先选择其所在公司或住处,视频应当体现承租人或担保人公司前台、公司名称或LOGO。建议通过微信核实承租人、担保人签约地点,并对核实过程通过视频予以记录。目前核实地点的最简便方式是通过微信位置,包括发送位置与共享实时位置。但微信发送位置可以编辑地点,共享实时位置则一般不便篡改,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使用微信的共享实时位置功能。
关于视频签约时应当在视频中展示的画面或内容。承租人、担保人除应当在视频中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名片原件以外,可要求其对着视频镜头逐一做如下陈述:“本人已清楚知悉编号XX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现将签署本合同。我现在签署的合同文本系根据XX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全称)的XX(融资租赁公司经办人员)于X年X月X日X时邮件发给我的标题为‘编号XX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邮件所带附件合同下载打印的,对打印的纸质版合同没有修改。”此外,建议要求承租人、担保人陈述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要素、在视频中展示拟签署的合同(清晰显示合同名称、版本及合同编号)并陈述合同页数与签署份数。视频应当完整展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相应位置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过程,若加盖公司印章的人并非法定代表人的,则应当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一旁且入镜。另外,还可要求对方签约后复述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要素,并陈述将于何时、通过什么方式(快递、闪送等)将签署后的合同或文件邮寄给融资租赁公司。
(五)视频签约后注意事项
视频签约完成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下载签约过程视频,并对签约过程进行回放以检查是否存在遗漏。检查无误后及时刻盘保存,并上传至指定的内部网络空间。融资租赁公司一旦收到对方签署的合同,应立即对印鉴进行比对,以确认合同上的印章及签字与预留印鉴有无明显不一致。此外,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再次核对客户完成签署的合同与前期发出合同文本的一致性。在疫情结束或缓解后,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立即对承租人、担保人进行现场回访,要求承租人、担保人面签确认视频签约过程,或留存其他足以反映承租人、担保人本人视频签约过程的材料。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果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核验其他放款必须的原件材料等事项的,相关工作仍然建议通过线下方式现场完成。
四、小结
综上所述,视频签约并不等同于电子签约,疫情期间选择视频签约,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不宜全面推广。同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仅要关注合规风险,更要关注到在视频签约之前、签约过程中以及签约之后要注意的问题,以最大化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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