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们之所以需要用法律制度来实现传承,主要的原因是作为自然人,每个人的寿命都不足以覆盖子女的一生,更别提孙子女,重孙子女在内的代继传承。所以,我们需要依托在社会运行中最为稳定的法律体系来实现传承的稳定性。但是再好的法律制度,最终还有赖于操作主体的执行。作为受国家银保监会监管的信托机构,选择业内排名靠前,投资方资本雄厚者,堪可信赖。现在已经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内部,基本上都单独成立了家族信托管理部门,人员更迭交替,从家族信托运行上应有保证。作为监察人的律师事务所,为了匹配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也必须做出相应的传承制度设计。
一、良好的信誉是监察人传承制度的起点
总听有些人说,在中国银行不会倒闭,保险公司不会倒闭,这其实是不确实的。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任何金融机构都可能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兑付甚至破产。但基于我国强大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处于行业头部的金融机构往往与社会大众利益深度绑定,与社会稳定深度关联,所以就算万一其出现了较大经营风险,国家作为其强大后盾也必会妥善解决,不会出现像英国的巴林银行、日本的振兴银行、美国的华盛顿互惠银行、雷曼兄弟银行那样的彻底倒闭违约,让广大储户蒙受根本性的巨大损失。目前在我国,除了一些农村信用社以外,真正意义上的银行破产关闭的例子只有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一家,这些地方性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与工、农、建、中等全国性大银行是不可等量齐观的。这些大银行都具有共同的特征:资本雄厚;业务全面;规模庞大更重要的是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悠久的历史。
金融机构如此,那堪能担当家族信托监察人的律师事务所呢?我想大体也需要具备以同样的特征。业务全面是为了能在几十年的监察人业务过程中有能力处理各种因家族信托衍生出的复杂的法律业务;规模庞大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不仅依赖于个别律师的执业能力而强大,而是有着系统的管理与组织能力,聚合众多优秀律师人才并能保证律所资源的调配能为家族信托提供全方位服务;资本雄厚意味着律所本身有着足以承担责任的能力,就算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也不至于因为没有偿付能力而倒闭注销。但最重要的还是拥有良好的信誉和悠久的历史,因为这两点不但紧密关联,而且是一家律所是否可靠持久的最重要标志。毕竟家族信托是面向未来的长期服务。未来不可预知,唯有历史可以参照。只有用历史证明自身能够良好传承,才谈得上去保护别人的传承。
二、监察人传承制度离不开合理的收费制度
孔子认为人性本善而荀子却认为人性本恶,我想无论人性本质是善是恶,仅仅依托私人关系亲密,人品善良,乃至职业操守高尚,个人富有正义感之类道德力量就足以完成几十年的尽职尽责无疑是不可能的。更何况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律师事务所具体的经办律师其个人职业周期也不足以覆盖整个家族信托存续时间,与具体律师的个人关系再好,未来这个业务也不可能由该律师个人独自完成,若其退休、疾病、意外发生时,得有足够可靠的其他律师接续家族信托监察人的工作。换了律师,不可能还全凭私人关系保证尽职尽责,所以合理的收费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保证家族信托监察人尽职尽责重要制度设计。
一般的律师业务,都是按照案件收费,一个案件有可能持续数年,但终究都可以由最初接案的律师处理完成,即便案件不能完成,比如委托人解除委托,最初接案的律师也能够通过与委托人协商,处理好最终收费结算的问题。但家族信托监察人业务不同,其类似于企业法律顾问,但又有显著区别。通过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我们觉得合理的家族信托监察人收费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应从家族信托财产中按年支付
与普通法律案件不同,家族信托监察人的律师费不可能由委托人在设立监察人时一次性支付,因为一方面从监察人角度,监察人无法预估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工作量从而合理计算应收的服务费,另一方面从委托人角度,一次性为未来至少几十年的律师服务付费无疑蕴含了不可预测的过高风险,尤其是在委托人去世后,最初接受委托的律师也可能无法服务到家族信托终结,具体负责监察人工作的律师能否从委托人最初的付费中获得收益,能获得多少收益无法确定,会直接影响具体承办律师执行监察任务的积极性。在保险行业有一种“孤儿保单”现象,就是最初具体签约保单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离职而导致的保单后续服务跟不上,而成了无人管顾的“孤儿”。这恰恰是因为最初签约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拿走了绝大多数提成,而后续服务的业务员所获甚少,从而没有服务的积极性所导致。而另一方面家族信托也可能出现设立时预想的周期很长,但实际运行过程中委托人与所有指定受益人均突然离世,家族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形。出现此类情况,监察人并未按照预想的周期履职,但却多收了相应费用,对于委托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应当随着家族信托的延续而持续相应支付,参照通常的法律顾问费收取的模式,按年支付较为合理。正是基于这一基础,为保证委托人离世后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依然能持续支付,所以应该在最初的家族信托文件中约定监察人费用从家族信托财产中支取,家族信托延续的时间长则支付的监察人费用相对较多,家族信托延续的时间短则支付的监察人费用相对较少,与存续时间相匹配,与监察人的工作量相匹配,这才是最合理的支付方式。
2、按年支付的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数额应当合理,低价监察费难以为继其传承目的
不敢说律师是个社会评价较高的职业,但律师这份工作确实门槛较高,且不论十几年的校园苦读,就是通过被誉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就不是人人能完成的考验。再加上一年实习,几年入门,要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律师没个二三十年的奋斗是不可能做到的。教育本身就是一种投资,任何人付出了种种艰辛,最终都希望在物质生活上得到相应富足的回报。虽然说绝大部分律师的职业操守都是可信的,但只依靠职业操守的道德约束来激励人的行为肯定只有宗教能做到。通常情况下,只有道德与自身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能对人发挥最有效且持续的激励效果。一边是收费五千元的案件,另一边是收费五十万元的案件,正常的一个律师会对哪个案件投入更多精力是不言而喻的。这并不是说律师不会用心对待五千元的案件,而是说他会更注重五十万元案件的成败,毕竟律师也可能有贷款要还,有子女要养,有父母生病需要付费。有些成熟律师是不接小案子的,这并不是说他们的道德素质不高,他们往往也会热情投身到公益事业中去,出人出钱。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每个人都会寻求个人物质满足与精神追求的平衡。所以,低廉的家族信托监察费用,无法吸引优秀的律师从事这项业务,也无法维继优秀的律师长期坚持走上专业化道路。草原上的牧民用藏獒看护羊群,抵御群狼,投喂的可不是骨头,而都是精肉啊!
3、按年支付的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应按照家族信托财产规模按比例支付
有些客户觉得,说了这么多,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不就相当于家族法律顾问吗?那就按照企业法律顾问费那样确定一个数额用按年从家族信托里支取不就行了吗?可能并不行!这就是我说的,家族信托监察人业务类似于企业法律顾问,但又有显著区别。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总规模五千万的家族信托,每年按照固定数额向监察人支付二十万的监察费,委托人离世后的某年,信托公司某位员工与多位收益人中的一人合谋非法支取了该家族信托的五百万财产,会出现怎样的情况呢?此时,可能对于其他受益人来说,他们根本无法发现,因为五千万的总资产规模少了五百万可能不会对近期的给付产生影响,如果监察人也是按照固定收费的,那么监察人可能也不会立刻察觉到该五百万的损失,因为十分之一财产的减少不会影响到每年二十万监察费用的支付。这无疑是给了相关人员以可趁之机。换一种方式,如果监察人的费用是按照家族信托总资产规模的千分之四收取,看上去也是二十万,但由于信托资产规模与监察人费用紧密相关,所以监察人除了职业要求外,也有实际利益的动力去核查每一笔支出是否符合信托设计,因为总的信托资金规模哪怕只是减少了十分之一,对于监察人而言就是每年的监察费都会减少十分之一,长期来看足以促使监察人采取必要行动,为家族信托追回该五百万的损失。
除此以外,家族信托本身是以分配为目的的,除非体量非常巨大,一般情况下均是资金量逐渐减少,最终分配完毕,完成使命。对于五千万的初始家族信托规模,二十万的监察费用并不算多,但到最后还剩下一两百万规模时,每年二十万的监察费用就有点吓人了,更别说当家族信托只剩下二十万不到没有分配时,连监察费都可能不够。通常来说,监管的资金量越大,风险越高,事务越多,承担的责任也越多,理应收取的费用也越高;资金量越小,风险也相对较小,事务也相对简单,承担的责任也越少。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家族信托无论初始阶段是怎样的资金规模,最终都会越来越小,监管事务也会越来越少,所以按照规模比例支取监察费才是合理且符合实际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了考虑不同客户的需求,我们也设计了在委托人在世时按固定收费,委托人离世时按比例支取的模式,在按比例支取监察费的模式上,除了按照信托总金额按比例支取外,我们也设计了按照信托资金每年收益的相应比例收取监察费的模式。总之,收费模式是灵活且多样的,但目的都是要在未来的时间里能对具体服务的监察人员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4、按年支付的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应包含监察人为维护家族信托诉讼的律师费
有些客户一听到律师的监察费需要按比例每年付几万甚至十几万时立刻头摇得像拨浪鼓,觉得监察的工作有什么难的,至于收这么高的费用吗?且不说监察费用在每年信托约7%-8%的收益中所占甚少,也不谈监察人的日常事务,包括在信托公司之外保管一整套备份的信托文件,监督信托机构安全理财,协助处理家族内部婚姻财产继承等纠纷之类的等等服务,在这里我只说一个问题就是诉讼。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阐述过,当有人,无论是受托人(信托机构)、受益人还是第三人侵害家族信托利益时,监察人都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条法律的含义是,监察人如果是律师事务所的话,当有人侵害信托利益时,就由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以维护家族信托的合法利益。可是,费用呢?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的律师从哪里获得律师代理费呢?彼时,委托人可能已经离世了,受益人也未必愿意出这个费用,监察人虽然从长期利益角度有动力去纠正针对家族信托的不法行为,但从具体经办律师的短期利益角度未必能与长期利益匹配。所以,在我理解,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监察费用中应包含监察人行使监察权而提起诉讼的律师费。如果按照现在律师通常的收费标准,一个五百万案值的案件,成熟的律师固定收费不会少于二三十万元,进行风险代理(胜诉收费)的律师费可超过百万。所以,别看每年支付的监察费用高,如果把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所花费的律师费包含进去,不但值得,而且省钱。为家族信托聘请了监察人团队,除了相当于为家族聘请了一个长期服务的专业家族顾问,同时也为未来可能产生的维护信托利益诉讼免去了绝大部分诉讼成本。
反过来想,如果监察人费用不包含诉讼的律师费,未来某位受益人发现信托利益被他人侵害,他自己还得去找律师起诉,交付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评估费,如果诉讼标的数额较高,受益人可能连这笔打官司的钱都付不起,还何谈起诉维护信托利益?而在江苏法德东恒家族办公室的管理框架内,监察费用不但包含全部律师费,还包含需要垫付的诉讼费、调查费、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等费用,也就是说如果遇到侵害信托利益的情况,作为信托监察人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会委派律师以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为原告,免收律师费并先行垫付诉讼成本,确保诉讼能够启动。这是让《信托法》规定的监察人职责真正落地的必要制度设计。
三、监察人传承制度必须合理分配收入
对于每年收取的监察费用,除了收费制度需要精心设计,在家族办公室内部成员的具体分配上,也须有合理的分配制度。家族信托监察人按照家族信托资金比例收取监察费必然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前期收费较多,而后期随着家族信托资金量逐渐减少而收费较少的情况。所以作为需要长期传承的家族信托监察机构内部的利益分配也需要做出与之匹配的分配方案,以实现公平、激励、传继的最终目的,以确保可以为所服务的家族信托完满地完成监察职责。具体来说就是打破传统律师谁收案谁办案谁获利的模式,按照信托规模、年限和具体情况,将每年收取的监察费用做如下安排:
1、服务于该信托监察的具体律师团队分配当年收取的信托监察费用的一半左右;
2、留存每年收取的信托监察费用的一半左右作为该信托的监察基金,作为以下用途:
①弥补后期监察费用较少时,具体服务律师的收入减少的部分;
②引进人才,培养新人,团队建设;
③垫付因履行监察职责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差旅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
④在启动监察人诉讼时支付给具体承办律师律师费(该律师费分为两部分支付,前期为少量基本费用,后期案件胜诉另追加奖励律师费);
⑤在启动监察人诉讼时垫付法院诉讼费(该费用凭法院发票由信托资金支付)。
3、在信托监察服务终结时,向所有当时或曾经服务于该信托监察工作的律师平均分配剩余资金(律师去世则由律师法定继承人领受)。
四、监察人传承制度需要培养优秀继任者
就像我一直说的,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需要优秀的人来完成,所以接受家族信托监察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内部具体监察律师团队也需要不断培养和传承。一个完备的,可以担任监察人职责的律所家族办公室需要至少一到两名高级合伙人律师带领,由至少三到四名执业律师辅助方可成型。而且家族办公室内部的人员配置需要拉开年龄差距,以避免青黄不接。
高级合伙人领衔可以确保监察业务专业、合法、合规,毕竟作为律所的高级合伙人,至少花费了一二十年的职业奋斗,对其律师身份和名誉定会非常看重,一旦出现问题其自身的职业生涯将受到影响,还可能需要拿出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但仅有一位高级合伙人明显是不够的。面对服务三十年、五十年的家族信托业务,很可能服务期没到,该高级合伙人就退休了,而且万一这位高级合伙人出现意外,突然不能履职,必须立刻由另一外高级合伙人无缝对接,接替其工作。所以作为监察团队的带头人,不但要做好当下的家族信托监察业务,同时也需要为未来的家族办公室团队培养新的带头人。
在执业律师的组成上,除了要配备婚姻家事方面的专业律师外,兼精刑诉、财会、保险、留学、移民等方面的律师也很重要,毕竟在未来几十年的时间里,家族信托可能遇到的问题必会多种多样,家族内部的财产规划、配置、转换都可能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人的培养不但需要时间,也需要成本,并不是每一次选择都一定能确定成功,也许需要不断的试错才能找到完美的接班人。所以,从这个角度,家族信托的监察费用并不是给到某一个律师或当前的某几个律师,同时也是为家族信托的未来投入,是对未来的人的投资!
结语
总之,选择了家族信托传承,就是选择了制度传承,与之匹配的监察人传承制度,必须合理且具有可执行性才能最终起到保障家族信托持有延续的真正作用。
律师担任家族信托监察人,自身也需要传承制度
作者:曹彧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导语: 我们之所以需要用法律制度来实现传承,主要的原因是作为自然人,每个人的寿命都不足以覆盖子女的一生,更别提孙子女,重孙子女在内的代继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