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彩礼、生育……婚姻关系新司法解释说的啥?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施行,与此同时相配套的新司法解释也已同步施行,其中就包括备受关注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施行,与此同时相配套的新司法解释也已同步施行,其中就包括备受关注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3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重体系协调。
接下来,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若干重点法条进行说明。
2家暴与虐待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解 读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言: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曾于2008年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表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因此,冷暴力也可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打是亲、骂是爱”不过是加害人的施暴借口而已。
何为“持续性、经常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频率在何区间内才符合“持续性、经常性”的要求,这也有待在司法实务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3彩礼的返还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 读
目前我国各地区有关给付彩礼的习俗大相径庭,存在着大量因要求给付天价彩礼、恶意收取彩礼、以收取彩礼的方式诈骗等引发的纠纷。因此对彩礼习俗进行一定的规制是有必要的。
该规定沿用了最高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了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这也意味着在实践中存在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办婚宴或已共同生活等情形,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当然,上述三种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其他情形下,例如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仅短暂共同生活,法院仍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
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适当考虑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相关因素来确认返还的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此两种方式所收取的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4丈夫的生育权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 读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本条司法解释增加了法定离婚的理由。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以此认为侵犯了其生育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那么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都拥有生育权。那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虽然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但只有女方拥有生育决定权,即女方有权选择中止妊娠,男方无权强迫女方生育子女,更无权对已怀孕的女方采取中止妊娠或其他伤害行为。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所载叶某某诉朱某某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裁判要旨指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被告朱桂君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原告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男性只能依据该规定的后半部分通过离婚来维护生育权。
5婚前、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的归属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的归属,该规定沿用了已废止的最高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原则上归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例外。
对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的归属,该规定与已废止的最高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表述有所不同,原规定表述为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为原则,以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例外,而现规定则表述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虽然二者规定的实际内涵相同,但笔者认为现规定的表述更加凸显了对父母赠与意愿的尊重,值得肯定。
6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解 读
该规定改变了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3)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的最低年龄由十周岁降低到了八周岁。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相适应。
这一修改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权。我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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