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就此申请工伤认定。该类型的工伤认定,应当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三个条件。
非本人责任
需由交警部门对劳动者的该次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劳动者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而对于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则具有一定争议。该类情形不应直接不予认定为工伤,应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报案、出警情况以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等对劳动者是否应当负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作出判定,再综合分析本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合理时间
指参照相关公司的上下班时间,与劳动者的事故时间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而对于迟到或早退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可能不认定为工伤。但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只有明显不合理的迟到或早退,被认定为对企业利益造成了损害,才会不被认定为工伤。如劳动者是受到堵车、通行工具故障、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而迟到,或早退已得到单位的许可,则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合理路线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除要考虑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还需要考虑是否在上下班合理的路线之中。对该类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向人社局提交劳动者当天上下班的路线图,路线图需标明起点、事故发生点(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位置一致)、终点。人社局将从生活实际出发,根据该图及实际路况评判劳动者当天的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路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往返路线,二是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往返路线,三是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活动的路线,如下班去买菜、吃饭的途中。而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形,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2019)渝05行终61号案中,某劳动者下午下班后为了抄近路走入绕城高速公路,在应急车道上行走,后被小汽车撞伤。法院经审理认定因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应急车道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故认定该劳动者下班的路线不属于合理道路。而在(2013)南行终字第00094号案中,劳动者是因为天气原因而不得不临时穿越高速公路,故认定该劳动者上班的路线属于合理路线。
综上,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需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得出最客观严谨的结论。
附:法律规定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作者:梁兴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在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就此申请工伤认定。该类型的工伤认定,应当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