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查封被告通过法院即将取得的金钱吗?

来源: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首先来看看,文章的标题是什么意思呢? 原告可以查封被告通过法院即将取得的金钱吗?是一件诉讼案件最核心的部分,即原告能否实际取得钱财最关键的一个法律手段。

首先来看看,文章的标题是什么意思呢?
原告可以查封被告通过法院即将取得的金钱吗?是一件诉讼案件最核心的部分,即原告能否实际取得钱财最关键的一个法律手段。普胜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白菊代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涉及到相关问题,下面将通过这个案件来举例给大家说说。
裴总(化名)向袁总(化名)借了500万元,一直未归还,无奈原告袁总起诉了被告裴总。法院立案后,袁总发现裴总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是原告,且已经通过法院成功拍卖了一套他人的房产,拍卖款已经在法院账户上,裴总即将取得该笔款项。袁总发现裴总除了这个财产线索以外,已经没有其他财产,那么,袁总能申请现在正在诉讼中的法官来查封这笔款项吗?
这笔款能否被查封,对于袁总的重要性无须赘言。袁总查了所有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发现对这种情况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这个问题很是头疼。白菊律师今天试着对这个问题和读者朋友们一起交流探讨,希望能抛砖引玉。
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财产保全中财产如何界定?
要查封他人财产,法律术语叫保全,首先要查封的财产得属于被查封人的,例如,不能查封欠款人父母的房子。也就是,在白菊律师代理的案子中,要想查封裴总的财产,前提就是这个财产是裴总的。那裴总通过法院拍卖了他人的房产,钱已经在法院了,这个钱是裴总的吗?
如果是,无可厚非,当然可以查封。如果不是,查封了,就属于查封错误,造成他人损害,是要赔偿的。本来是要钱,结果再赔偿一笔钱,这可就不好了。
那如何来界定这笔钱是否属于裴总的?以及有多少钱属于裴总?这个问题法律是有规定的,具体来说,就是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拍卖款项的清偿顺序有严格规定。因此,需要法院按照规则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但由于袁总不是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对整个案件并不知情,无法向当前诉讼的法院提交准确的财产情况。更确切地说,包括执行法院在内,都没有算出来这个案子到底有多少是裴总的,同时也不能保证会不会有新的债务人提出要参与申请裴总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通过确定裴总财产的方式来查封,这条路对袁总而言走不通。
那么是不是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个仅有的财产线索消失呢?当然不是。
裴总要取得这个财产,有两步是必经之路,一个是法院给,一个是他接收。那么,只要阻止法院不把钱给他就可以达到保全他的目的。虽然不知道裴总申请执行的款项中,有哪些部分(甚至是全部)是裴总的,但知道这里面有裴总的,我们只需要申请法院不要把钱给裴总就好了,也就是止付。通过保全不让法院支付款项给裴总的这个行为,达到了钱留在法院的目的,从而间接实现了保全财产的目的。
也许有些读者朋友会产生一个困惑,说到底还不是让法院去查封被告在执行庭的钱。从最终的结果上来看,这样说是成立的。但是,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可能是读者朋友会忽略的:法院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来做出对应的动作。如果申请的时候,申请的是查封那笔执行款,那法官是不能执行这个申请的,所以保全申请的请求事项内容应该写不予支付而不是查封。申请查封被告的执行案款基于申请有误,法院就可能无法同意原告的保全申请。遇到耐心的法官,还会给申请人解释一下,变更一下申请保全的申请书内容,但这种解释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解释。
之前袁总说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支持这点,可能不对。经白菊律师用专业的法律软件查询,查找到了法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这个法条所说的到期债权,就包含了袁总的这个情况,关于袁总认为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支持,其实是误解。所以,关键时刻还是需要能真正理解隐藏在文字表面背后的专业法律知识,律师的价值在这个时刻也就体现出来了。
白菊律师征得了袁总的同意后,向法院写了保全申请,核心内容是请求审判法官向执行庭发函,要求对裴总的执行款止付,并通过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处理。情况紧急,选择网上渠道进行效率高,审判法官看到网上保全后,很快启动了保全程序,做出裁定,执行庭停止了向裴总分配执行案款。
最终,白菊律师成功地保全了裴总的合法财产,维护了袁总的合法权益。读者朋友们若有财产保全方面的困惑,欢迎和白菊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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