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拟或管理费用税前一次性列支?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一、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
二、开办费的会计演变
2002年《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视为资产,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分期进行摊销;税法与会计处理一致,要求分期进行摊销。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核算,在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已经明确包括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其中开办费的具备范围为: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上述费用实际支出时,借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开办费用的现行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例外规定,即业务招待费60%限额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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