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找人代持股权,并不是罕见的操作,但如果找人代持股权后,实际出资人还是不是公司的股东呢?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01公司登记层面
成立公司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是必要条件,《公司法》也规定公司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公司成立出资人才能称为股东。但因为《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进行明确定义,也没有对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进行任何规范,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承认名义股东,即登记的股东。
简单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眼里,股东是明确的,他们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实际出资人是谁,因为知道了也没用,又不能登记。因为公司登记的意义在于“公示”,公示的权威和有效源于唯一性。
02法院认可层面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然不能完全无视实际存在的大量因为“代持股”形成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问题,因为法院如果不处理,就只能由社会个体处理,社会个体处理就容易掌握不住“火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法院是认可“代持股”法律效力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不要问什么是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为这涉及“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等晦涩的词语,想把它们用几句话说清楚太难了,这里暂时放弃了,未来进行专业分析时再探讨。只要不是有意和罪大恶极地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应该是有效的。文后所附案例一就是针对公务员找人代持股并要求恢复股东身份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可了公务员的股东身份,也办理了变更登记。
但法院的认可是有限度的,法院不可能因为保护“不遵守规则”的实际出资人而危害法律设定的“公示”制度的尊严和权威。也基于此,在上述《若干规定》中有了后面的几个条文规范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总结来说:
1.实际出资人是可以享受股东权利的;
2.实际出资人享受股东权利不能危害其他相信公司登记“公示”信息人员的利益,比如股权转让后,实际出资人否认转让效力是不可以的,除非接受股权的人不是善意的(所谓不是善意就是他明知道该股权存在公示信息和实际不一致的情况);
3.名义股东以自己不是真正的股东为由,不向公司进行出资或承担公司损失是不可以的,但名义股东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认可”其股东(出资人)身份,未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那该出资人只能一直“潜伏”。
案例一中的股权变更,经过进一步检索得知:在法院二审判决3个月后,公司完成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但该实际出资人还在继续为获得公司的知情权在进行进一步的诉讼(见案例二)。实践中比这麻烦的事情更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了,连案例中的第一步都不能轻易完成。登记机关也不会仅仅依照判决就进行变更,可能还要进行必要的执行措施才能完成,最终双方持续斗争直到公司业务终止。
文后所附案例一之所以顺利,根据律师进一步调查,是因为该公司是从事APP开发业务的,有相对更多的可期待利益且在相应平台有知名度,各方斗争到公司“黄”了的成本较高,但如上面所述股东之间还有其他纠纷。一般行业的公司应该连这样的运气都没有,公司会很快陷入僵局。
以上内容是给实际出资人看的,下面的内容是给名义股东看的:
作为代他人持股的名义股东,特别是还在公司“顶着”董事、监事、总经理等公司高管身份,甚至担着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头衔的,那么你可能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公司融资时,融资机构会要求你本人及配偶签署连带担保责任,就是说公司欠的钱,你无论有钱没钱、有多少钱,都要承担到底。另外,因为要夫妻共同签连带担保,对爱人好一点,否则容易“后院失火”。不过最近有些地方在试验“个人破产”了,可能是个好消息。
▌公司欠债不还,被诉讼和执行的,可能面临买房贷款障碍、飞机和高铁买票障碍、担任其他公职身份障碍、孩子升学障碍等。所以现在很多代持股人都是老人了,如果看官还年轻就要替人代持股,要三思啊!
对于实际出资人也好,对于名义股东也好,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能够保证你们双方利益的,就是一份《代(委托)持股协议》了,一定在协议里把双方关心的问题说清楚,否则代价很大。因为名义股东是有风险的,建议实际出资人多少给点代持股费用(业务好的还要相应增加),也许更好。同时建议名义股东,尽量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你又不掌握公司,小心大额债务“上头”。
03上期案例解答
关于代持股的规则和法律规定很复杂,遇到问题,即使是律师也需要进行必要研究才能知道答案。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陌生人社会,规则也越来越复杂。好的规则让遵守规则的人得到便利和利益,突破规则的人则要面临处罚和风险。
但人又是多变和多面性的,因此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就像路面的交通,虽有交通规则,但不同地方和人群又体现不一样的通行习惯和交通风貌,在车流中保持安全和效率需要尊重和遵守规则,更需要在判断上的“提前量”,否则不是“路怒”就是“路伤”!
要完成道路通行上的“提前判断”,就需要了解必要的物理层面的运动轨迹和人性上自利和懒惰。上篇不正经调查(点击查看上期文章)末尾的案例就是一定物理知识的运用帮助律师获得案件较好结果的例证:
1.面包车侧后视镜是向前翻折、镜面朝外的
说明是摩托车以相较面包车较快的速度从面包车侧面以刮划的形式发生碰撞;
2.摩托车出现相对较快的速度有两种情况
一是摩托车绝对速度快而撞向汽车,二是汽车减速或刹车造成碰撞;
3.现场不存在面包车事故后停车刹车痕迹以外的其他刹车痕迹
所以证明是摩托车以较快的绝对速度撞向汽车。因此在律师将事实还原后,作为原告的摩托车驾驶人撤诉。
04结语
股权架构和管理也需要“提前量”,这个提前量大部分情况只能在合作前或合作初期建立,不想尝试漫长、复杂、无结果的股权诉讼的看官,不要再“合作前你好我好,合作后勾心斗角”,把“丑话说前头”更好。
案例链接:
案例一:北京问日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高兴与北京问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找人股权代持后,你还是股东么?
作者:婕&沃克来源:呈现法税

设立公司找人代持股权,并不是罕见的操作,但如果找人代持股权后,实际出资人还是不是公司的股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