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合同有效:(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见合法是合同有效的基础条件之一,那在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前提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是否必然无效呢?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下,有不同的说法,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旧案。
壹 案 情 简 介
2006年7月8日,李某经文某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10万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还款,李某与张某于2007年7月8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时,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本息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2008年8月3日,张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贰 法院 判 决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在当时的法律背景下,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认定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审理思路。但本案如果放到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来审理,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审理思路。
首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对该情况下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并非一概否定、统统判定无效,而是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同时,笔者还检索到以下案例:在民间借贷行为已被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法院也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过错、刑事案件判决情况等,综合认定合同效力,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01 (2017)粤01民终23195号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主张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并就是否应当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的部分进行说理,法院认为:“造成本诉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单位方的欠款人违反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单位内部集资,而作为员工的出借人不能被苛求了解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作为单位方的欠款人违反相关规定向作为员工的出借人进行集资,对集资本金未有进行清理清退,从而形成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欠款人应返还集资本金及利息给出借人。”
02(2018)最高法民终509号、(2021)粤51民终296号判决中更是明确:即使欠款人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刑事处罚,但出借人对欠款人的违法行为不知情,案涉借款合同有效。
03(2024)辽06民终105号更是在已有刑事判决的前提下,考虑到刑事判决中无出借人姓名,撤销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04(2021)豫1321民再2号判决书中,更是提出:“欠款人虽然因为非法集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单个的借贷行为到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诈骗构成刑事犯罪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具体到本案中来,欠款人单方面实施违法行为,无证据证明其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共谋行为,出借人属于受害一方,案涉借款合同关系应认定有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地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还款,不利于保护借贷关系中的诚信方。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诸多因为躲债、赖账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张自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怪现状,在更多的民事案件中,欠款人作为违法的一方,未受到刑事机关的惩处,但却不用承担民事部分偿还利息的义务,增加了出借人维权的难度,更是让民刑交叉问题下的受害者维权无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直接作出回应,在“点对点”的每一个借贷关系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使欠款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其违法行为也是一个过程性行为,应该分阶段分案件单独评估,法院更要综合考虑借款人是否知情及在诉讼中的过错比例,综合判定合同效力。
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更是明确了类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从程序方面对欠款人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如果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每位守法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保护力度,降低了他们的维权成本。旧案新解,让我们更好地维权的同时,也看到了司法的进步。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担保人民事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作者:康亚红来源:公司法探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合同有效:(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