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为什么法院还是不准予我离婚?

来源:微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法典》的施行将“离婚冷静期”推上热搜,也同时引起大家对于“离婚难”的热议。

《民法典》的施行将“离婚冷静期”推上热搜,也同时引起大家对于“离婚难”的热议。“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此前的规定限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四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而《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了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当事人要通过“分居”达到离婚目的有两个途径,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两种情况。
由于大部分的离婚案件均是因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合,但并未上升到足以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法定条件,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此,“分居”成为通常情况下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时最常选用的情形。
根据笔者于2021年8月2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的案例检索结果所示,其中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分居”条款的离婚纠纷判决数量为2473件,其中最终判决准许离婚的判决714项,也就是说最终法院依据“分居”这一情形准予离婚的判决仅占所有分居情形的离婚纠纷的30%。
由此可见,法院在当事人主张分居事实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时,普遍抱有较为谨慎的态度。再进一步对准予离婚判例进行甄别,笔者发现,法院认定“分居”状态符合离婚要件的案件,80%以上都是夫妻双方均认同分居状态以及分居的起算时间点。
换言之,如果一方主张分居状态成立,而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主张方举证分居事实成立的概率仅占20%。这充分揭示出当事人在证实“分居”这一事实方面的证据搜集以及提供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上的乏力。
那么,证明分居的证据应该如何搜集呢?总结而言归于两点:一是,分别居住未共同生活;二是,分别居住的状态持续且达到法定的时间要求。
一、夫妻双方分别居住未共同生活
正常情况下,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夫妻间存在分居的事实:
1.主张分居方提供个人的租房合同,如果是居住在其他亲友的住所或者自己的其他房产的,则建议提供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开具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明上应该注明居住的具体状态,如居住的人员构成等),自己的住所的最好配有支付相关水、电、煤气等的标有付款人信息的票据等;
2.夫妻双方签订分居协议,当中务必明确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以及具体居所;
3.主张方向另一方通过邮寄送达的分居文书,并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告知书”等字样,并且保留邮寄凭证;
4.夫妻双方往来的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的事实。
5.亲朋好友或者邻居可以证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的证人证言,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二、分别居住的状态持续且达到法定的时间要求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1分居两年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即不能是因为学习、工作、疫情等地域因素造成的客观物理隔离。
1.2分居期间如果存在短暂或者偶尔的同居生活,应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研判:
①提出分居的一方因某种原因放弃与对方离婚并同意共同生活——比如双方的微信记录有明确的共同生活的表述或者有体现继续共同生活意愿的客观行为(如共同另行购买房产、车辆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分居中断。如后续双方再次因感情不合分居的,则分居期限应该从再次分居之日起从新计算,即前一条所述的分居证据应该从新制定和搜集。
②提出分居的一方非因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与另一方短暂恢复共同生活(生理需要或孩子管教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认定分居中断,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
2.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1在此情况下并不要求甄别分居的原因,因为之前已经起诉过离婚而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法院一般可以推定“夫妻感情不和”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
2.2分居期间如果存在短暂或者偶尔的同居生活,同居期限并不中断。
2.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期满再行提起的二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但是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大众心理打起了鼓,之前的六个月貌似被拉长到了一年时限。
笔者近期代理原告提起的一起离婚诉讼中,法官当庭劝原告撤诉并承诺半年后再来起诉一定准予离婚,但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具备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如半年后来起诉法院又依据《民法典》认定分居期限不满足要求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原告只能是“哑巴吃黄连”,白白多浪费半年时间。所以最后原告还是坚持不撤诉而由法院作出驳回离婚诉求的判决,并准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分居满一年后再行起诉离婚。
综上,法律规定仅仅是“分居”两个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可以衍生出数以千计的案例以及喜忧参半的判决!如果在读的你也有类似“分居两年为什么法院还是不准予我离婚?”的疑虑,原因多半是证据不足,也希望本文已经帮你解决了疑惑。
最后,祝愿天下有情之人终成眷属,也顺祝情断之人都能好聚好散!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