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非亲缘之间的财产赠与、亲缘之间的遗嘱继承的异同点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01 案例解读 王大爷早年丧偶,眼看着自己年龄上升,生活能力逐渐减退,便请了张阿姨到家里做保姆。

01 案例解读
王大爷早年丧偶,眼看着自己年龄上升,生活能力逐渐减退,便请了张阿姨到家里做保姆。为让张阿姨能安心留下来照顾自己,王大爷与张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声明道:张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自己过世后房产与存款都由张阿姨继承。
此后,张阿姨也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王大爷,陪伴他安度晚年生活。然而,在此期间,王大爷又写下多份遗嘱并公证,要将名下房产留给两个儿子。
王大爷去世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要求张阿姨归还父亲的房产。僵持之下,双方只得对薄公堂。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大爷的儿子们主张:订立遗嘱的时间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应以遗嘱为准,由自己继承王大爷的遗产。而张阿姨的律师则辩称:遗赠扶养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应优于遗嘱;同时,张阿姨也勤勉尽职地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因此,应由张阿姨继承遗产。原告认可了张阿姨的付出,表示愿意提供一定的补偿款以做酬谢。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阿姨的主张。法院认为: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张阿姨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且得到了原告当事人的认可,因此她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兹后,王大爷的儿子表示,自己的确忙于工作,没有能够尽到抚养父亲的义务,也深感惭愧,因此,对于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会提起上诉,也感谢王阿姨几年来的辛勤付出。
02 赠与、遗嘱的的意义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与遗嘱不同,赠与可以使财富拥有者在生前完成财产分配,赠与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发生效率,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最常见,也是最简便的财富传承方式,被继承人可以选择公证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中的一种,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死后财产分配方法。
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金额、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应包含以下要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03 赠与和遗嘱的相同点
生前赠与和遗嘱继承是两种财富传承的方式。这两种方式的相同点如下:
1、两者都需要财产所有人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财产所有人必须在神志清醒时及时规划,这点不同于法定继承。
2、两者都可以将财产的所有权交于特定的人:生前赠与可以将财产赠与包括后代在内的亲属以及其他无血缘关系的人。财产所有人也可以通过遗嘱将财产指定特定的亲属继承,如果指定给无血缘关系的人,就形成遗赠关系而非继承关系,但都是通过有效的遗嘱形式规划的。
3、两者都只能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啊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04 赠与和遗嘱的不同点
财富传承到底是采用赠与的方式还是遗嘱继承的方式,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考虑。因为两者各有优缺点,很难说何者较好。在具体规划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两者可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尽相同。有些财产可能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不能在生前赠与,只能通过继承的方式传承。比如属于个人的人身保险,若受益人和投保人是同一人的,那么保单的权利归投保人所有。只有在实际取得保单的现金利益后,保单转化为普通的财产,才能赠与或继承。
2、两者可处分财产的权限不同。赠与处分的是所有权,遗嘱继承则更有设计空间,可以保留控制权。为了防止后代可能出现的败家或挥霍,一些重要财产不应该过早地将所有权交给二代、三代。甚至摈弃继承,在财富所有人过世之后,采取信托或其他方式保留控制权。
3、两者的程序和成本不同。不管是赠与还是继承,对于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来说都经过一定的程序,花费一定的手续费和税费才能顺利过渡。这时就要比较两种方式哪一种的成本低,就可以适当考虑这种方法。
4、法律对遗嘱继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相比赠与而言,法律对遗嘱继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群的权益。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除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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