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就被转走的财产算遗产吗?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引 言 Introduction 继承,作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着各种各样令人诧异的情况,各类比连续剧更狗血的伦理情节都会轮番上演。

引 言 Introduction
继承,作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着各种各样令人诧异的情况,各类比连续剧更狗血的伦理情节都会轮番上演。而在遗产争夺战正式拉开帷幕之前,被继承人即将转变成遗产的财产,就很有可能被不怀好意的继承人通过各种手段全部霸占、侵吞,导致其他继承人无法继承到相应的遗产份额。
那么,像这一类在被继承人生前就被侵吞的财产,是否属于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
正方:被继承人生前就被转走的财产算遗产
一、观点依据:
上海一中法院曾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
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内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及股票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案件审理中法院需审查银行、证券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名下存款大额转出的情形,法院应通过审查银行账户明细、汇款单、交易对手信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病历等证据材料认定转款时间、转账人、转款目的、转款金额以及被继承人当时身体状况等事实。
在不能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账事宜的情况下,需要实际转账人举证证明转账目的和用途,如实际转账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则应将转出款项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二、实务案例:
1.(2021)苏06民终4751号
法院认为:由于姚某戊自2017年起由保姆照顾,故其存单、存折及相关密码、身份证由子女保管符合常理,但并不意味着姚某戊的财产即由保管人取得,上诉人主张上述款项系赠与款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2.(2021)川01民终19531号
法院认为:林某2所取走上述款项的时间,均在林某1去世前10天左右,林某1当时病重住院,其他子女不在身边,为避免其去世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将银行卡、存单密码告知林某2,并不一定是将上述款项赠与林某2个人的意思表示。故林某2所举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不能认定该446657.47元系林某1对林某2个人的赠与,对林某2请求该446657.47元归其一人所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反方:被继承人生前就被转走的财产不算遗产
一、观点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被继承人死亡作为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一旦发生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既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也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继承相关制度,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这些意义,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这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只有继承开始,继承的主体才能确定,没有继承的开始,即谈不到谁可以成为继承主体。
(二)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这些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在被继承人生前可能随时处在变动中,包括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形态、数额、状态等都可能会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范围才能明确,在法律上才能确定为遗产。
(三)确定继承法律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
继承开始前,继承法律关系没有产生,也就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一旦继承开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需开始行使或履行。
二、实务案例:
1.(2022)辽0104民初14724号
法院认为:销户行为发生在张某去世之前,属于张某生前自行处分行为,因此该两笔存款不应视为遗产,本院不予处理。
2.(2022)粤02民终1848号
法院认为:但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甲、乙安排了被继承人住院治疗及入住养老院的相关事宜,且丙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甲、乙存在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的其他情形。故,丙主张甲、乙少分或不分遗产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意见:
目前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类似的侵吞财产案例也正在不断出现。综合正反双方的依据、案例,不难看出,被继承人生前就被转走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还需要从几个因素来进行重点分析:
01、 被继承人去世前的财产情况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财产转变成遗产,财产本身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个人所有、合法的,若财产存在着被查封/被冻结/被扣押等异常情况,则需要对相应的异常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够进一步确定该财产是否能够转变成遗产。
另外,如正方案例一所示,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生前就被继承人所保管,也并不意味着财产即为继承人所得,该财产仍然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该财产仍会被视为遗产处理。
02 、被继承人去世前的健康状况
被继承人生前的健康状况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息息相关,若被继承人被确认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生前所实施的财产赠与行为则无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身后之遗嘱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另外,如正方案例二所示,被继承人的告知行为并不代表其对财产作出处分,故在当时处于危急情况时所转移的财产,并不能视作被继承人的赠与行为,财产仍会被视为遗产处理。
03 、被继承人财产被转移的痕迹
转移痕迹需要从被继承人财产所在的银行、证券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入手分析,重点审查所转移财产的转入方与具体转移时间,以反方案例一的视角来看,法院就将被继承人的销户行为判定为被继承人生前自行处分的行为,直接将该财产转移行为合理化。
04 、继承人是否已尽到扶养义务
该点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节选)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反方案例二所示,法院并没有对生前被转移的财产进行性质上的判定,重点仍然在于注重遗产份额的调整依据,该方法虽然能够规避对财产转移行为的复杂分析,从而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但同时也会导致部分继承人对遗产分配的不满。因此,在继承案件中分析被继承人生前被转移的财产是否为遗产时,继承人可以提供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的证据供法院审理参考,以对法院的判断起到辅助补强的作用。
总 结:
实际上,如果真的到了判定“被继承人生前就被转走的财产是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地步,那么就说明继承人之间已经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作为同样拥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此才能够让逝者安息,生者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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