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刑事法网日趋严密,企业经营行为及企业人员的履职行为涉刑风险不断升高。

随着我国刑事法网日趋严密,企业经营行为及企业人员的履职行为涉刑风险不断升高。根据 《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在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传的刑 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 2635 件,企业家犯罪 3278 次,性质明确的有 3265 次。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 3011 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 91.85%。犯罪的民营企业家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 93.32%。民营企业家涉刑风险范围与频次大,可谓刑事风险的高危人群。
一、那么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有哪些特点?
(一)普遍性
从企业成立之初,运营、管理、解散等各个环节都可能由于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偏差、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产生风险,有普通合同风险、用工风险、税务风险、环保风险乃至刑事犯罪风险。而且,这不是个别企业面临的风险,而是普遍存在所有企业的风险,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二)隐蔽性
企业前期的不合规管理与运营,并不会在短时间内给企业造成恶劣的影响,企业家往往会忽视,带有侥幸心理一次次去尝试、冒险。只有当导火索点燃,将刑事风险炸到水面上,才会转化为风险事故。因此,企业刑事风险都带有一定的隐蔽性的特点。
(三)风险的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可推测性
风险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也不列外。有的企业家笃信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所以更愿意去冒险,谁也无法预判风险在何时、何地发生。但是与之相反,一旦风险演变成刑事风险事故,在罪刑法定的情况下,企业的法律后果就具有可推测性。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基于刑法规定而产生,通过对刑事法律规则和企业行为事实的分析,可以事先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刑事风险隐患。可预测性的特点也为科学研究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提供了可行性。
(四)灾难性
一旦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爆发,不仅会给企业家造成人身自由、财产、名誉的损失,也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非常严重的阻碍,甚至给整个国家、社会都带来巨大的经济、名誉损失。比如,家喻户晓的“三鹿奶粉案”,不仅让公司董事长被判处无期徒刑,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进口中国乳制品。
二、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原因有哪些?
(一)企业(家)自身的缺陷
企业家的价值观扭曲、法治意识淡薄,一切以经济效益为准则,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企业家的本性,但是一旦本性冲破了法律的限制,就会演变成贪婪。比如,为了降低成本而忽略产品质量的康师傅酸菜事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赖小民,为了偷逃税款,最终被罚款13.41亿元并禁播的薇娅,为了获得巨额利润,利用内幕交易并行贿的黄光裕等。扭曲的价值观,最终都让企业和企业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二)企业缺乏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组织结构被架空
一方面,很多涉案企业基本都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权力分配不合理、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治理结构缺陷使得企业负责人拥有绝对权力,企业家往往独断专行,缺乏董事会、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给企业家犯罪留下了制度空间。民营企业只重视业务发展,单纯追求企业利润,忽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尤其是对财务管理缺乏完整规范的管理机制,导致企业对资金流无法有效控制,使本应成为企业生命线的财务管理领域成了民营企业犯罪的高发地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后、混乱甚至缺位给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埋下了刑事风险的种子。
另一方面,有些民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被不同程度地虚化或者架空;决策程序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以至于决策权和管理权都到企业家手中,从而形成“一言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个人的观念和能力。例如,部分民营企业家将企业视为纯粹的个人财产,而该企业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制度又无法对其加以限制,这就使得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成为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较高的罪名。
(三)不良的营商环境。
李克强总理也曾提出“如果横向比较,我国营商环境排名不仅落后于发达经济体,也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我国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严峻的刑事法律风险与当今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
首先,融资渠道受限,民营企业融资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往往更倾向于国资系企业,导致民营企业在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足够贷款,不得以转向民间融资。民间融资的风险虽然很高,利率很高,但是满足了企业的刚性需求。但是,一旦由于某种原因,资金链断裂,兑付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情况,也可能给企业家带来极大的刑事风险。比如部分民营企业家为了获得融资而采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虚假项目、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虚假宣传等手段,于是就造成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为代表的骗取融资类犯罪高发的现状。
其次,政商关系的扭曲。我国民营企业由于天然的处于市场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自身市场地位,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与政府打交道,甚至、不惜通过权钱交易寻求公权力的庇护。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家贿赂型腐败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增长势头,近年来被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件中几乎都有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输送,而在民营企业家的腐败犯罪案件中又往往能看到公权力的影子。这种腐败犯罪的伴生现象充分说明了当前政商关系中权力与资本不正常结合的扭曲形态。
三、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触犯刑事法律风险大,属于刑事风险的高危人群。但是打击涉企犯罪,与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矛盾突出。所以作为舶来品的企业刑事合规应运而生。所谓刑事合规,是指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 检察机关以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合规机制作为判定标准,对其做出宽大刑事处理的法律制度。刑事合规,是国家与企业从对抗到合作、提升企业风险防范、促进企业自我完善的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企业合规体系的完善,最大程度减少刑事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极力避免致民营企业因为刑事案件原因破产或者生产停滞,缓解企业因不合规遭受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所带来的“溢出效应”。检察机关对已经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还可以根据其犯罪的情况以及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程度,与其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另一方面,可以高效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法,对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行为也形成了震慑,能够有力维护公平法治的市场经济秩序,切实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与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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